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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
Speech
by
國發會簡處長
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條,已定義非電子資料,「圖片、文書、照片」等媒介物。
2015-07-22 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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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改為「政府電子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利用原則」,避免名實...
內政部所提,「政府資料」改為「政府電子資料」,在法律上,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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