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381095講者:Speaker: 吳照民我大概講一下,「之教師」指的是兩種,一種是任教於第1款學校的老師,一個是任教於前條第2款、第3款學校的特殊教育班的老師,所以「之教師」其實是在統稱前面,文字看起來不是那麼好懂,所以會後可以再調整。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20-02-24 開放政府第60次協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