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379783講者:Speaker: 賴協駿原因是,我們必須要呈現車流狀況,第二個是要呈現經過可以受到檢驗的速度測速速度值,目前法院認定經過中央標準檢驗局測速儀器所測的車速才為開單的依據,警察的執法跟民眾檢舉差距在這邊,因為行車紀錄器不足以作為證據來開單。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20-03-06 開放政府第63次議題協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