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325011講者:Speaker: 內政部(補充說明) 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有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國有農牧用地。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水產養殖類青年農民,得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作養殖使用。 國有養殖用地出租管理事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權責。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19-09-11 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第2屆第5場巡迴座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