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285389講者:Speaker: 朱衍達第13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於完成檢驗或測驗後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或測驗結果,依指定之管理資訊系統陳報民航局。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妥善保存受檢(測)者資料、各項結果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19-04-02 開放政府第47次議題協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