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28204講者:Speaker: 陳重見第一,有關於設定擔保權的部分,我們採取契約自由。這個跟傳統的物權法定有很大的不同,為了因應整個企業設定擔保有繼續營運的需要,我們在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是由當事人決定,當然如果要去產生第三人效力的話,還是要有一個公示的作為。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17-01-20 《企業資產擔保法》諮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