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257377講者:Speaker: 楊中琳因為議題如果很明顯是用特別法去做規範的時候,普通法這時就必須要退讓,這種情況之下,主辦機關就列特別法的機關,普通法的機關應該單純是當參與機關,將其列為主辦機關,意義並不是很大。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19-01-07 開放政府PO第二十三次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