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引用的發言段落Citable transcript turn#128531講者:Speaker: 陳秀全1.他說對於增加對第13-1條的意見,有關於第1條是應受僱用單位委託派駐在國外,並由顧問單位開立證明,且顧問單位應屬本國合法登記之公務單位、公司、財團法人,這一條意見,他們認為是屬於權利義務的問題,雖然人不在國內,但是按月繳交健保費,應不受是否達一百八十三天的限制。 逐字稿導覽Transcript navigation查看前後文View context分享此段Share turn來源逐字稿Source record2018-01-05 開放政府第二十六次協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