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住宅政策是在反轉國內國人的觀念。
按照剛剛內政部科長所講的,是不是要比照第4點?也就是低度使用的住宅,也就是與攻擊的關係,是不是會要有政策的說明?
(點頭)
從空屋稅的部分導到房價的關係,低度使用數量跟房價間的關聯性,其實在研究案當中,可能過往的討論也是覺得沒有絕對的關係,因為房價的因素很複雜,所以對於整個供需的狀況,還有房價的狀況,從我們統計單位上來看,不太能夠全面看到。
只是這個狀況好像又跟國內的一些其他經濟狀況有關。
沒有。
透過PO回報玉琪。
內政部這邊先從幾個層次來看,第一個是我們在討論這一個統計的時候,其實是讓民眾可以知道住宅的市場狀況,當然這個是基於住宅法的授權跟資訊的提供,所以在行政院主計總處每10年有做人口住宅普查,在99年所做的這個普查狀況,他有一個空閒住宅數據,比較趨近於空屋狀態,實際上的數量是155萬9,000多宅,那時開始,我們對這個空閒住宅的數量會有存疑的概念,所以後來內政部在98年有進行相關的研究,也就是透過一個研究案來嘗試。
但是最後其實對於空屋的定義,誠如剛剛財政部的先進所說,空屋的定義很簡單來講,你可以很簡單說是一個住宅,但是調查的時間是當天或一週或半年或一年,所以討論到,最後是我們這邊參考德國跟新加坡的經驗。
用電的部分,因為是用電,所以對空屋的部分,沒有辦法很實際連結來作其定義,所以我們在研究的報告上,我們對外都用低度使用(用電)來發布,但是坊間會解讀成空屋,用電基本上是以臺灣的一般家庭用的電器狀況來講會有電視、冰箱,從台電的統計結果調查,平均用電是55度到62度左右,所以就訂到60度。
在調查期間,因為基本上主計總處是於11月至12月來作調查,我們也以每一年年底的11月、12月,以我們從財政部那邊所拿到的房屋稅籍資料,是以住宅類的數量作母體,然後再交叉比對台電的用電資料,來做這樣的條件確定,所以目前的低度使用(用電)住宅的調查狀況是這樣子。
155萬。
對。
9,604。
86萬4,835。
回到剛剛三個議題,第一個範圍或者定義,像剛剛組長所說的,也許大家可以再討論,其實我們看這一些議題都在解決問題,就像您剛剛所說的,空屋會造成使用狀況不符,會是財政部的政策,不是住家,因此會趕到非住用,像剛剛內政部所講的是剛剛的問題,要引導到供給面、創造供給,但是這個提案人講的是什麼?他講的是空屋會造成房價高,因此會處罰這個人,因此課徵空屋稅是處罰比較重的概念,財政部是以使用狀況來課稅就可以了,但是內政部是說空屋造成供給量少,就用引導、補貼的方式來創造供給。
提案人說空屋會造成房價高漲,因此要用懲罰的空屋稅的狀況,第一、第二點是使用不足、空置的狀況,提案人提的那個部分沒有討論到,又要回到你們所說的,空屋跟高房價有沒有關聯。
但是這樣的範圍可能太困難,這兩個點順應政府已經在做了,不管空屋是做什麼,只要他符合使用狀況,我有一個稅率讓他課,但是有這個空屋不是住家用的,就到非住家用,也就是到營業用,我只在乎你繳的稅跟實際使用狀況是否相符,也就是財政部現在的政策。
內政部是現在有一些包租代管的東西,其實就是創造供給,他可以說查調之後,清查出來,比如全國有80萬間空屋,可能內政部的政策是要輔導這80萬,可不可以把空屋拿出來當作出租的住宅,然後政府補貼,這個是政策第3點要討論,也就是內政部要放進來的。
我只是要表達我的意見,我們講這一些解決的方法,我們就是要解決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實際上是在解決空屋造成我們使用的狀況不符。
第二個,內政部剛剛提到引導做包租代管供給面的方法,其實在解決的是空屋會造成供給少。
但是現在如果要來解決提案人的問題,其實是要認為這個問題已經產生了,也就是空屋會造成高房價,這樣的問題就像剛剛主席所講的,還要有很多的數據。
我想要表達的是,針對我們討論的,也就是完整的邏輯架構是這樣,假設我們只討論這兩個,在這三個小時裡面應該就已經很急迫了。
我們很同意,現在開解方就是要治療症狀,財政部的症狀是使用狀況不符,內政部提的狀況是不足,我們認為診斷出不是,就不適合開這個藥方。
縣市政府,沒有到區。
是「低度使用(用電)住宅與房價的關係」。
大家好,我是財政部PO郭俊呈。
大家好,我是財政部的PO,我簡單分享一下個人對於今天討論議題的一些想法。
在PO制度方面,我覺得因為PO制度是為了開放政府而設,剛剛致翔有提到,開放政府就是要促進公私間的互信,我覺得可以思考有沒有真正做到?會不會協作會議開完,就是少數幾十個參與者認同,對整個社會其實並沒有產生這麼大的作用?我想如果可以做到有效擴散,發揮加成效果,就會有助於我們在部裡面,告訴業務單位說你來做,因為你做了就可以促進公私的互信。
第二,這個是針對PO制度的個人想法,我們是否可以思考設計量化指標或者是PDIS告訴我們說,真正公私互信達到什麼程度,這樣子的話,就像剛剛另外一個PO所講的,業務單位說這個有促進公私互信嗎?只不過是開一個會議而已,消耗這麼多行政成本,就為少數幾十個人,這樣就能促進公私互信嗎?如果不做這個的話,還是有其他管道可以蒐集外界意見,業務單位會覺得為什麼要多做這個?
就像國會聯繫業務,業務單位會很積極去溝通協調辦理,為什麼?因為立法院掌握了一個預算權,業務單位就會有這個動機去做,來爭取立法院對政策的支持。假設我們告訴業務單位說做協作會議這件事,一定可以達到公私互信,而且有量化數據可以證明,業務單位自然就會來拜託我們來排,因為有助於順利推動業務。
針對PO個人的部分,我覺得PO是永續,政府(執政黨)四年就會離開,我有一個建議,如果PO制度要達到永續,是不是有可能採取人事一條鞭的方式?就是由行政院這邊派熟悉PO制度的人去業務量比較大的部會,就以機要人員來任用,然後就配置在這個部會裡面部次長底下,這些人到部會去,可以協助透過PO制度來落實政府的施政理念,至於行政事務部分,就可以透過事務官來處理,我們的角色就可以做這部分工作,換句話說,為了讓PO制度永續發展,需要建立一個不受政黨輪替的制度,由政委辦公室挑選外部合適人才,讓部會以機要人員任用來協助這整個制度或者是做法的推動,或許是個可行的方法,這個是我針對PO方面的建議。
另有關協作會議運作方式,剛剛Peggy有提到,他們進化到可以用拆解元素的方法,我個人的建議是,其實這個部分應該可以採雙軌的方式來進行,這個是原汁原味的,還是應該要繼續做,只是場次可以減少,讓新的PO或者是不熟悉這個程序的人有機會去見習這樣的流程;但是如果進化到很厲害的話,就可以採取這一種拆解元素的方法,以上是我對協作會議運作方式的建議。
財政部有兩個比較有名的案例:第一個是報稅軟體,那個是很成功的案例;另外一個是還稅於民,所以回到我剛剛所說的,PO制度是為了開放政府而設,是為了要促進公私互信,我們也做了,但都有達到促進公私互信的目標嗎?
會來參與協作會議的民眾,通常是比較期待公私對話的人,所以問他們的想法,大部分會回復很好,但是我想釐清的是,這種公私互信的效果,有擴散到整個社會國家嗎?或者只是在這個地方關起門來說真的做得很好?比如我們開了三十場協作會議,平均一場有50個人來參加,所以有1,500個人說有促進公私互信,但如果不能發揮擴散效果,這樣的行政成本跟效益來比,會不會太高一點?以上是我們財政部的兩個案例,也呼應剛剛個人對於PO制度的意見分享,謝謝。
財政部有兩項報告,第一個是序號七,報稅軟體難用到爆炸。這一個案子依據協作會議的成果,已經協請行政院PDIS民眾領域專家、賦稅署及國稅局分別於8月1日、15日、23日及9月6日召開工作坊會議,進行改善未來綜所稅申報系統的易用性。
由於本案已經有財政資訊中心啟動後續短、中、長期改革作業,與行政院PDIS小組不定期召開精進會議,因此本案在月會中提請解除列管。
第二案是有關於反對海外網購免稅額縮至2,000元,本案已經在8月18日在「Join」平台公開綜整回應,後續針對協作會議提出兩項具體的解決方案,由關務署執行後續的作業,因此本案在月會中解除列管,以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