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各位大家好,我是台大法律學院邵慶平,我一般性的建議,我基本上是贊成開放及實驗的方向,方向是沒有問題的。如果以這一個大方向來講,如果提出一些懷疑或一些問題的話,我的問題可能主要在於作為發起人真正重要的目的在哪裡,很多團體也都可以作為股東,我們現在不是要作為股東而已,這邊有幾個身分要釐清跟界定,我們提到各公司的時候,一個是發起人的身分、一個是股東的身分、一個是負責董事的身分。
就這三個身分而言,在目前的法制環境裡面,面對不同的衝擊,像我們今天討論發起人的問題,如果是股東的話,有一些函釋也有提到「兼營營利事業」,作為股東算不算「兼營」?從我的理解來講有一點距離。
董事的問題也是現在討論很熱烈的問題,法人不只是非營利團體,即便是一般的法人,也就是公司作為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如果各位看到過去一、兩個月報導的話,是非常熱門的問題,基本上完全肯定實驗跟開放方向的基礎下,想像過去未來幾個月的發展,可能會有一些負面或懷疑的,如果我們都已經反對一般的公司成為另外一家公司的主要成員,像大股東、董事的主要成員,對於非營利團體成為另外一家公司的主要成員,是不是現在也會面臨一些質疑?
剛好是現在這個時空環境特別考量的問題,如果對於法律稍微瞭解一點的人,我們在導入公司法第27條的問題,雖然我個人有一點意見,毫無疑問有一些主流的意見,或者學術主流的意見,有企業的意見當然有企業自己的利益在裡面,這個另當別論,除了企業的意見,對於第27條採取比較負面的態度,因此就會造成一些困難。
發起人的身分、股東的身分、董事的身分,以這一些不同的身分來講,他們都涉及到義務跟責任的問題,當然我們可以瞭解如果作為一個單純的股東,義務跟責任相對非常小,可是如果作為董事或者是發起人也是一樣,發起人也是公司的負責人,就有比較大的義務跟責任,這是大方向的肯定、贊成下,會不會讓非營利團體承擔更大的法律義務及責任,而這些有可能不是本來他們擅長的。
這個回應到政委提到整個程序的問題,我自己的行政程序瞭解得很少,不知道是不是有很多問題在裡面。現在的重點一個是社團法人章程,另外一個沒有看出來是公司的章程,因為在社團法人章程裡面提到要有公益性質、與社團法人的宗旨相關,想像來講,這應該會呼應或反應在公司的章程。
因此可以想像的是,未來主管機關或商業主管機關,會有更多實質審查,這個也是現在討論的大問題,當然我想如果以實驗性質來講,實質審查問題比較小,量沒有那麼多,對於人力沒有那麼大的負擔,在個案實驗的性質下是可能可以承擔的,也可以就剛剛的方向下,以觀後效、公諸於世,可以瞭解這一個狀況。
在現在狀況下,變成形式審查的做法,這個一定要審查,不能說一定要,或是相當程度範圍內需要,至少目前看到的是章程,在這個之外,可能有一些地方也要實質審查,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跟商業主管機關,在程序上的實質審查必須要有更多釐清、列舉或例示的方法,讓人民團體可以加以遵循。
我現在可以馬上想到的是,因為大家目前在公司法的做法下允許社會企業,也就是要求在章程裡面……
應該這樣說,以前不是要求,而是允許,因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不管在章程裡面寫說不是營利為目的、有社會使命的話,從嚴格的解釋法條上來講,還是有問題。
對,我的意思是本來從不允許,變成允許,可是現在好像變成要求,以這個角度來講是變成要求。
以後章程送過來,如果沒有寫這一句話或者是沒有字,就變成不允許你可以設立閉鎖性公司。
這個性質上有很大的差別,以前有寫、沒有寫都可以,也就是開放的,現在是要求一定要寫,如果要求一定要寫的話,在嚴格的解釋上來講,或許會有一些質疑,但是無論如何在法條開放的情況下,變成在具體的審查上,就會需要有這樣的要求。
我想像的是,如果是一個假設上的問題,這樣的要求如果過了某一條界限,會不會又回到剛剛以營利為目的的大問題?我要寫「非營利」。
像開放就我所知,主管機關同仁一定會瞭解更多,開放的情況也不是一定可以明白寫「本公司非以營利為目的」,如果這樣寫的話,就沖到公司法第1條,開放是寫允許更多或是相對模糊的社會使命的字眼。
我剛剛的意思是,在要求的情況下,如果他們寫得非常明白、清楚,會不會又回到剛剛公司法第1條的問題?這是值得思考。
是。
剛剛理事長有提到信用出資,其實在公司法修正草案已經把「信用出資」拿掉了,已經沒有「信用出資」,之後的配套有賴於主管機關。
也就是事實上從公司法的步驟,或許也是認同的,學者認為完全不用審查,這個是另外的issue,並不是今天的issue。
如果我們以監理沙盒或者是金融監理沙盒的觀點來看,也就是不可能在一個裡面不審查,要你給我什麼文件,我說可以,所以要說的是,這個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負更大的責任,並不是後面登記機關要負擔的責任,這個非常重要,因為在改革的過程中,像剛剛有提到出現很多掛羊頭賣狗肉的情況,如果有更多的配套、腦力激蕩及完整的程序,其實會導引到更好的方向,因此在審查的部分要更釐清。
從學界的觀點來講,我要說的是一般,像討論了很多議題都是一樣的,因此我也呼應剛剛所說的,在一般的議題來看提到更多的資訊揭露、更少的審查。
不過我覺得這個情形是一個改革、開放,所以像剛剛特別講到的案子裡面一定會有適度的審查,這個是我期待的,像剛剛腦力激蕩,也需要進一步釐清。
事實上第27條有一些很明顯的不同意見,我個人的意見比較傾向支持,也同時認同正因為第27條的存在,所以才使得協會或者是基金會的角度來講,這其實是一個好的工具,不過剛剛政委也有提到其他的工具應用,所以這個有很多其他的腦力激蕩空間。
沒有特別的看法,我也贊同老師的意見,如同剛剛所提到的,我有一點不是很確定發起人身分的重要性在哪裡,這個是我一開始提到的問題。
但是更之後想要成為主要的股東、成員及控制未來的發展,因此在之後的框架或者是機制,什麼樣的公司比較適合。
從剛剛的討論來看,或許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更適合的機制,我想簡單來講是這樣。
像開放就我所知,主管機關同仁一定會瞭解更多,開放的情況也不是一定可以明白寫「本公司非以營利為目的」,如果這樣寫的話,就衝到公司法第1條,開放是寫允許更多或是相對模糊的社會使命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