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像這樣《資創條例》草案第 20 條:「政府機關得鼓勵產業間合作⋯⋯」的這個問題就會被解除。因為我們那時候是看到第 20 條,然後它寫說資料的——資料集的內容啊或是資料結構、處理方法、或是傳輸——只要用「得」就可以了,也就是不一定要做這件事情,而是產業自發地做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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