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提案,像幼童傷害並非特定兒虐案件。
要衛福部做這個部分,是要聚焦在對加害人的作為嗎?被害人的服務方案應該不是主要重點。
提案人好像認為,臺灣的司法跟臺灣的政府對於被害人的保護並沒有做足,所以要改用加重懲罰的方式。
還有。
整體社會安全網方案還在持續討論。
現在是focus加害的一端,如果像我們兒少保業務科來講,加害那一個部分,並不會像有請性侵這麼多的東西,多是給予家庭支持性方案的部分。
我也要想到另外一個兒少保護業務科,他還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已經提供足夠了嗎?
但是我們好像沒有data整理出來,也就是第112條多少案件,我們好像也沒有辦法有那一個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