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針對重複的部分我就不再多作說明,針對剛剛所提到的公開透明申訴管道分幾個層次來進行說明。第一個是針對目前有建置署長信箱,這個是公開正式的管道,除此之外本署也針對與青少年相關交流的管道辦理地非常密切與頻繁,包含我們在接下來年底會定期與各地的高中生辦理「署長有約」,以今年來講我們的「署長有約」其實就有針對課業輔導或者是相關學生自治的議題,有更明顯地往前跨進一步,所以針對這個議題有關於學習節數,或者是學生在校作息的部分,也可以透過署長有約的這個平台,我們作更深入、更密切地討論。
另外,我們還有一個學生自治組織的培力,也可以透過各校的學生自治組織參與國教署辦理的這個活動,共同針對這個議題提出一個具體的建議讓本署這邊來作後續推動的參考,以上說明。
謝謝主席。針對剛剛三位同學的部分,我分別來回應,首先針對聞同學提到新北市的某校的情形,這邊容我再針對學校,因為就我們看來應該是在落實情形上的落差,所以這個容我們來作瞭解,我細部瞭解之後會親自回電給聞同學來作更明確地回復。
不管是聞同學或者是陳同學,巫同學所提到的,其實都是在學校落實端的情形,我們現在本署處理相關民意的案件,我們其實不會只就學校的說法,直接用學校的說法回應給相關的陳情人,我們會就學校的說法,如果當時跟陳情內容有所出入,我們還是會親自致電給陳情人這邊確認學校目前執行的情形,這個是我們在最近幾個月以來,我這邊特別要求夥伴在處理每一案陳情案特別要去做到的,也是未來會持續來做推動的。
另外,剛剛巫同學這邊有提到學校這邊會針對朝會、集會沒有出席的話,記警告的這件事,這個我們當時在處理花蓮某校的案子時,當時的判例我們最後確認的是,因為朝會、集會會針對一些重大議題,像人權、防災、性平等等的議題,或者是升學一些相關重要的訊息來宣導,如果學生在這樣子全校性集合,針對重要議題進行宣導,而無故未到的話,是可以依學校獎懲規定來進行相關的懲處措施,這個部分是於法沒有不違背的部分,這個是要特別在概念上澄清的地方,以上說明,謝謝。
我這邊就剛剛所提到的,謝先生這邊特別提到的是有關於實體朝會目前的必要性,幾位同學們也有提到廢除早自習或者是朝會,因為我也有看到朝會存續的這件事,基本上以國教署現在的立場,我們沒有一定要學校辦理實體的朝會,誠如我剛剛簡報所談的,有些學校也是採線上的方式來進行朝會,所以有一些學校的確也開放五天都讓學生自主規劃運用,這個部分我們也是予以尊重。
再者要特別提到的是,有學生反映目前陳情進來,都是比較罐頭式或者是制式的流程在處理陳情案,誠如我一開始所提到的,目前我們處理的方式是,當學校的回復進來,我們會去針對學校回復的適法性來作檢視,適法性是一個基礎,我們會想要知道學校告訴我們的訊息的真實及落實的程度,所以我剛剛有提到的是,我們現在的做法、查證的方式是,我們會再由承辦人親自致電給陳情的學生、民眾或者是家長等等,這個是第一個方式。
第二個,本署目前也有各校、學生組織的mail或者是聯絡方式,或者是之前辦署長有約,學生自治組織培力,有些同學會留下他們的聯絡方式,當他的學校發生陳情的時候,我們會致電,再跟這些學生聯繫、關心我們目前關心的案子、學校回復的情形是這樣子,不知道學校實際落實的狀況是什麼。
再來跟學生或者是學生自治組織再來確認,這個是我們目前正在努力的部分,也是今天召開公聽會,我們希望能夠誠懇的態度面對這個問題,特別做上的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