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是還未確認有違法的時候?
所以還是沒有辦法解決你只是在門外,看不到裡面,聽到貓、狗在哀號……
我可以理解這裡面是兩個不一樣的思維在衝突,一個是我們國家不應該隨便破門而入。
當今天發現可能有疑似虐待的時候,可以有一個有公權力的機關強而有力介入,就會出現我剛剛提到場景的問題,我個人建議是不是請法務部進一步確認內政部的解釋是不是可行,我可以理解這個是不同價值觀的衝突。
起訴應該是檢察官,吳宗憲(老師)提到起訴沒有問題;處罰看起來是行政罰或者是刑事罰。
行政罰是動保處(開罰),刑事罰是法務部(開罰)。
跟大家抱歉,我剛剛在培訓,沒有跟到會議。
我想確認一下,稽查這一件事,像動保檢查員發現一間民宅,上面是正常的房舍,但地底下是一個繁殖場,外觀看起來其實是民宅,依照動保法可以到現場調查,但是沒有辦法到民宅,如果這樣子主動去調查,並進去看這一件事,應該是稽查的一部分,對不對?若發現有問題,才能取締跟開罰人員勸導。
所以如果稽查發現那個地方是民宅,但是有合理的證據,像看到很多狗從裡面出來,可以依證據請警察一起會同他去那邊,但如果這個時候要破門而入的話……
這個地方有辦法銜接到檢察官去聲請搜索流程嗎?
虐殺的話,就可以過去?
請問剛剛不符成本效益有討論過嗎?
報案總件數是一百七十七件,但第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是,這個地方會涉及到有點像生存者偏誤的狀況,民眾知道虐待動物可以打電話到警察局去檢舉才會打這個電話,平常有可能其實不是透過警察機關,而是打電話到動保處或到其他地方,又或者是打給民間單位請動保團體處理,如果今天只用這個數字來看的話,其實這個部分是統計不到的,我們可以理解並不是你們的權責,所以很難統計到。
我的意思是,一年的案件量是98年至107年共有一百七十七件了,平均每一年沒有多少件,這樣的說法,我認為是有問題的,因為並沒有統計到黑數;再者,民眾是否知道可以透過這個方式來檢舉,我覺得這個是問題。
所以這個說法,我覺得比較起來是有風險的。提供給大家參考。
我覺得不是這樣的說法,我剛剛提出來的問題是,我可以理解您的難處,但是黑數沒有統計進來,真的不符合統計效益,這個是有問題的,如果要調查出所有相關的黑數以後,可以確認這一件事真的是不符合。
前提是法律要賦予他們權利。
所以「需要動物保護法給予動物檢查員相應授權」,這應該是大家都同意的嗎?
婦聯會有用到。但是法律沒有授權的時候,就直接主張因為釋字第588號可以衝進去?
我沒有那個意思,這個就太誇張了。
受總員額法的管制?
警察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個表格,也就是逐年的表格?
是不是要兩個都有?
你說有刑事不法就是警察單位處理,如果是行政不法就是動保處處理。根據這一個數字,你們現在會認為大部分是行政不法,而到警察這邊去送刑事案件的數量是不夠的。
如果是這個說法的話,我覺得還是有另外一種挑戰的方式,然後也是先跟大家說一下,也就是我剛剛提到的狀況。
因為動保員沒有證據,也沒有警察破門而入,因此就沒有發現刑事不法,所以刑事不法還是存在黑數。
我只是說會有這一種挑戰的方式。
德國是這樣做沒有錯。
你的意思是成立專責機構,但如果距離太遠的話,比如像地方警察,把這件事交給他們處理,結果反而造成延遲處理,而容易造成民眾的不滿,因此你們會認為這一件事是按照現行的方式,先打電話過來,然後警察先過去察看狀況,接下來如果發現真的有問題,找動保單位一起來,如果動保單位可以的話,一起去會更好。
動保單位會接手來做動物的調查,如果有需要的話,再聯絡警察過去?
這個狀況我們就釐清了。
併入警察績效獎懲,這個是有獎勵的?
有一些衝量的狀況並不是很合理,像KPI的部分。
我稍微補充一下,吳宗憲老師寫這一篇文章的意思是,我們的偵辦跟調查是以警察為主體或者是以動保員為主體,如果是警察為主體,要有績效獎勵為培訓,如果是動保為主體的話,他就是要動保檢查員為主。如果剛剛有解釋的話,我們就用這個來回就可以了。
這個是接到剛才下面那裡,有一個「需要動物保護法給予動物檢查員相應授權」,也是需要廣義的警察。
如果要讓動保員執行類似警察……
不然把帳冊都碎掉……(笑)我懂。
不好意思,但是這一句話我覺得解釋並不完整,不然就加「請法務部解釋」,因為我們知道具有執法權者……很像跟警察一樣。
我看內政部原來的解釋,如果我今天站在一個普通的民眾,他會覺得是不是……
我需要多一點資料釐清,不曉得農委會是不是可以找第一線的動物保護的檢查員來說明這樣的解釋對他們來說(是否足夠)?
我覺得還是需要。
是不是要補一些相關的資料,已經有教育。
不然民眾都不知道,然後一直連署;因為Discovery一直在播啊!
我知道,他們自己也有槍(笑)。
我有一個小事情要請教各位,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3條有提到主管機關應該要設置專任的動物保護檢查員,可以甄選動物保護義務員,可以委任、委託或者是為辦其他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這邊有出現三個不一樣的,第一個是動物檢查員,第二個是甄選動物保護員,第三個是委任、委託或為辦機構處理這些人。這三個不同角色的人,於規範當中的稽查取締都擁有一樣的權限嗎?或者是志工都有了。
擁有一樣的權限嗎?
我會這樣問是澳洲跟紐約委託一些民間單位去辦理,可以替內政部警政署及農委會就人數的部分去做一定的解套,他們的薪水來源是去募款的,政府補助一些,其他的部分人家去募款,這個可以替大家解套。
可以確認權限可以到稽查,就可以考慮這個方式。
地方政府動保處覺得自己人不夠,可以委託目前的機關或者是NGO幫他做調查,第23條有授權可以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