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果不使用這個,而使用德國制度來作爸爸的推動,我們會有什麼影響嗎?
你的意思是,單身女性或者是使用人工生殖法的小孩,雖然沒有結婚,但是他的小孩是婚生子女。
美國的話,是怎麼規定?
好,沒關係。
我們建議還是留著,因為訪談有收到這個意見。
看到目前有沒有要再宣導的?像具體的建議,大家可以再考慮。
我們再到下面其他的配套,其實這邊有包含「提婚姻與生育諮詢服務」,我們也有補充一些部分,其實包含像強化心理資訊,其實那個是最佳利益的那一篇文章所提到的。
還有開放使用國外精子銀行,是不是可以提供一些回覆?也就是還有一些配套措施是需要的,可以幫忙補充,謝謝。
是不是要加「單身女子使用人工生殖仍須討論」。
大家還有沒有什麼想法?
如果大家可以的話,我們來整理一下大家利害關係人及主管業務,目前其實包含了有衛福部、國健署、法務部,勞動部是旁聽,因此我們就沒有放上來,內政部是戶政司,法務部是法律事務司。
支持的論點,我想這邊大家都沒有什麼論點,對不對?
大家各自有什麼立場要講的嗎?也就是法務部要堅持人權公約、反歧視之類的。
法務部就是民法的主管機關。
戶政司的角色是什麼?
我記得還有一個性平處,目前也……
沒有關係,我們下次要邀性平處。
目前有沒有什麼意見或者是有什麼問題?
請大家看看還有沒有什麼問題?如果沒有的話,就下一次會前會見。
我們討論了三個方案:
第一個是蒐集大家對於正反意見的想法,這個是單純蒐集意見的方式。如果今天要推單身女性可以使用人工生殖的這一件事,我們應該要加上哪一些配套,讓它更完整,而避免別人反對的問題出現,我覺得這個是在訪談時,我們在訪談輔大生命倫理中心,他們有嘗試提出來過了,他們說會反對到底,但是有事前審核跟支持的機制,這個是好的。
第三個,這個是一組討論,也就是是不是可以使用單身女性人工生殖的部分,不論男女的性向,這個是因為提案人滿在意是不是可以使用精子銀行的這一件事。
我個人會覺得「架構一」比較容易開花。
有一個具體的想法是有另外一個比較具體的case,這樣比較好討論,架構比較具體一點會比較好討論,這個是我訪談的感覺。
這裡就出現了意見分歧,我個人覺得非常困難,非常明顯的是價值選擇的問題,這個是一刀切,你選擇的是國際人權公約的架構,或者是天主教傳統倫理的價值選擇,而這個是一選擇之後,全部都整個切過去,我覺得非常難,沒有辦法在中間產生一個……像最佳子女利益,我們會說兼顧最佳子女利益,我們要保障小孩子有完整的照顧及經濟上的東西,我覺得像這個東西,大家不會太反對,但還是會有人反對就是要一夫一妻,這個地方就會變成死結,就會變成這兩個不同價值體系可以大戰七天七夜,然後連學者專家都沒有共識,很難想像如何得到共識。
因此這樣討論,我覺得對行政機關不會有幫助,我們具體討論之後落實以後可能有什麼配套措施,並作為一個補充資料也好或什麼的,哪一天政治人物覺得時間到了,要來推價值的時候,可以有一份配套的list要做的話,應該要兼顧哪一個價值,我個人覺得這個對各位事務官的幫助是比較大的,如果在價值上去吵七天七夜,我們吵完之後,立法院還會再吵數次的公聽會,然後立法院會吵、民間會再吵,然後會再有遊行跟抗議,不會有結論。
在這一種脈絡底下,也許我們也可以改變下午的進行方式,我們可以變成是不是找一個個案或者是找兩個個案分享,像中正紀念堂的願景工作坊來做,也就是兩組展開討論,討論完之後,再把大家覺得這個case有哪一些東西是可以考考量的,然後再收回來做共識,然後主持人再總收一下,然後再結束。
是。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可以幫忙規劃。
事後再跟衛福部討論,也就是我們如果要走案例模式的話,我們就要來考量生命故事的人是誰,也就是單親媽媽,小孩是一個,又或者是怎麼樣,像女同志夫妻的狀況,這也許也是一種。
我們這邊也有心智圖,可以幫助到的地方也可以加進去,如果議題手冊有要修改的話,就歡迎隨時修改。
我覺得很難,因為反方常常會被抓圖去外面。
是可以打電話到動保處跟警察局,只要哪裡有意見的話,就要互相聯繫嗎?
像溫州街停車場發生的流浪貓大橘子虐待致死事件,因為沒有看到寵物的屍體,就沒有辦法受理之類的,也沒有聯繫到動保處。
如果發生這一種個案的時候,我們要如何處理?
當時並不是動保處的責任,而是打電話到警察那邊去,結果警察的員警決定要接,沒有跟動保處聯繫,這個狀況是如果發生的話……
後續針對這一件事後悔做什麼嗎?
他們不應該打電話到警察局?
你們接到以後會把這個案件交給動保處,然後警察是輔助的角色。
可是這樣有一點混淆說法,如果今天一個人吃東西死掉,你們警察到現場也是記錄下來,最後勘驗是由檢察官跟法醫來勘驗,會不會是警察先把記錄下來,然後找動保處來作事後的勘驗。
你剛剛的說法是通報以後,然後接下來就交給動保處去勘驗,有問題再找警察協助,我聽起來有一點這個味道,但是我想確認是不是這個樣子,或者你們沒有這個意思?
是兩邊通知一起過去。
瞭解。
這個有很大的問題,虐待是違反動物保護法,因為刑案是對人的傷害。
我想請教一個場景,目前就各國的制度蒐集,像澳洲是直接授予動保檢查員的角色可以直接進去搜索,我想瞭解的是,今天有一個房子,是私人的民宅,依據動保法的動保檢查員,是沒有辦法進去。
今天是民宅,有人在裡面聽到狗或貓發生凄厲的叫聲,通報警察,已經找動保員到現場,可以確保這時能不能破門?
我們發生這個狀況,是要修法有相應的權力,可能會擴張公權力的問題,有沒有可能警察跟動保員找檢察官協助,聲請搜索令,然後破門,這個有可能嗎?
我再繼續問一下,因為我看到內政部的回應是根據釋字第588號,司法警察不限於警察,但是是解釋行政執行相關的法令,其實已經限制行政執行處可以拘提,你的意思是動保員要這樣的話,是在動物保護法裡面授權動保檢查員去聲請搜索令或者是找檢察官合作聲請搜索令?
應該是要法律有授權才可以。
這一件事可以請法務部check一下他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