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多」、「少」是什麼意思?是論文的多少或者是使用多少?
單一的學術可能會有一些固定的標準,也就是學術界會用的period review用的標準,那應該是?
所以老師也同意我們要看學術品質,但反過來說,我們也要看這個意見可能只是因為少數而受到打壓,老師的意思是這樣嗎?
我們在之前的資料整理已經有提過,目前這一個地方的不孕症,就我所知,衛福部是採國際上的定義,而國際的人權定義都是在疾病的定義上,就衛福部的研究結果,他們現在以及未來暫時沒有要涵蓋社會性不孕的定義,這個是作事實的補充。
不好意思,您這邊提到關於單身的定義、人權公約的詮釋,請問是您自己的詮釋?或者是有一些依據?
所以老師提供的是,目前的狀況如果出國使用人工生殖的話,目前臺灣是有一些相關的風險,包含了使用過重的藥物、多胚胎的植入,可能導致多一點疑慮,以至於會影響通過的理由。
整理成這樣子,不知道老師覺得ok嗎?或者覺得有需要再補充嗎?如果出國使用人工生殖的相關風險,包含使用過重的藥物、多胚胎植入會花費更多的金錢,以及最後可能導致健康與福祉的疑慮。
希望臺灣的制度可以納入?
其實在sli.do上有一些不一樣的問題,我們現在先稍微收一下,有一個投票最多的問題是:「請問,丹麥在單身女性可以使用人工生殖之後,有沒有研究對社會產生哪一些衝擊?」有沒有人可以補充?
因為其實現在丹麥是否快樂跟單親家庭的比例關聯沒有那麼高,您的意思是,丹麥的單親家庭比例跟他們這一些狀況有沒有對這一些東西進行衝擊,您比較不知道?
謝謝。
剛剛提案人提到了兩公約、CEDAW公約,有沒有考慮兒童權利公約?故意讓孩子無父,不考慮孩子的利益,請問孩子的權利在哪裡?
剛剛其實已經有人提到兒童權利公約有提到孩子應該有權利知道自己的父親,但其實我們在前面收意見的時候,我們也看到了:包含人工生殖是不是有人匿名,這裡有人補充說臺灣的精子銀行都是匿名的,但有人會希望精子跟人有連結,因此不希望匿名。
但老師剛剛也提到非匿名的捐精,有可能導致子女向捐精者聲明撫養權,這是目前我們整理跟這個東西相關的脈絡,有人想要來回答剛才這一個問題嗎?也就是讓兒童權利公約裡面,讓孩子沒有父親算是兒童利益嗎?我有一點不太理解。
所以這個地方是兒童有知其父母的權利。
但是老師有提到一點,你認為有自然法則在,你認為兒童權利公約要求是符合自然法則,但是這個地方您提到的是兒童的利益,老師可不可以說明一下,自然法則就代表對人有最佳利益嗎?
我把剛剛老師的論點提到自然法則代表對兒童最佳利益補上去,如果老師之後有不同的論點也可以補充。
我確認一下,剛剛老師有提到格格不入的感覺,可不可以幫我補充一下?因為我可能剛剛沒有聽清楚。
剛張老師一直有提到九十八篇論文及兩篇論文,可不可以請張老師會後如果有機會的話,幫我們彙整一下這九十八篇及這兩篇的論文給我們這邊的部會參考?
喔!是比喻喔?
我們補充一下,今天用心智圖是想要整理多元的意見,並不是想要讓少數,也就是特例來壓過平等的狀況。
如果張老師可以的話,請您提出論文的研究,部會也比較好參酌你這邊的意見。
這邊有提到不應該剝奪孩子對父親的需要,其實許老師也有提到一點可以給大家參考,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應該要直接禁止離婚,因為離婚的話,孩子就沒有父親了。
所以老師會認為其他像單親、喪偶或離婚,其實那是離婚那兩個人要負起責任的,但是如果使用了單身女子使用的制度,就變成是國家權力制度介入,而您認為國家權力介入是不妥當的?
謝謝,我們有收到這個意見。
不好意思,我們這邊有一個定義想要請大家稍微確認一下,這個定義是有關於單身女性的定義,我們雖然收了很多的意見,但我們看到收到兩個不同的意見,一個是典型單身沒有取經的男友,另外一個是準備終身撫養者,一個是單身撫養、獨居及經濟中立,次要是不應該模糊,單身是可以有男性伴侶,只是要不要結婚。
我彙整一下,今天的脈絡是:單身女性要使用人工生殖制度,所以你認為次要的,有可能有小孩的,不應該納入在討論的範圍之內,而主要的部分是不會有小孩的,所以可以納入在今天討論的單身範圍之內,我們有收到這個意見,謝謝。
謝謝我們收到意見。
我們幫忙補充一下,這個議題指的可能並不是在指人工生殖所生出的子女的最佳利益。
丁老師也要補充。丁老師發言完後,我們會收一下sli.do。
所以老師的意見是……
泰國禁止國外的單身女性到國外去做人工生殖,過程並不是避免遺傳疾病進到泰國境內,反而是臺灣禁止引入境外的生殖細胞,而剛剛衛福部的解釋是當時的立法可能有擔心國外的遺傳疾病進來臺灣的可能性。
感謝黃老師的補充,我們的時間差不多,所以來收一下sli.do上的問題。
sli.do:「少子化的影響因素很多。以歐美實例來看,開放人工生殖對於生育率並沒有幫助。 英美開放單女人工生殖,生育率10年新低」
sli.do:「不要為"個人"私慾,來"製造"孩子」
sli.do:「單身女子捐精生子,家庭變動最大(1) 犯法及毒品酒精濫用,也是單女捐精後代多。最沒問題的,都是親生爸媽帶的孩子。 1.Marquardt E, Glenn ND, Clark K, et al. (2010) My daddy’s name is donor.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歡迎與會的老師與各位先進參考。
sli.do:「失去家族醫療史,一些本來可預防的疾病,就失去先機。 1.精神疾病,如憂鬱症可預防性投藥。思覺失調症須注意青春期發病的風險,及減輕其環境壓力。 2.高膽固醇血症,有家族史就定期篩檢或服藥。可降低粥狀動脈硬化風險。 3. 有家族癌症病史者,可早期預防並提早癌症篩檢。如大腸癌、胃癌、攝護腺癌、腎癌..等等。也可早點買癌症險」
sli.do:「女性生育自主,還是需要考慮社會觀點,倫理,違反自然,兒童有知其父母的權利」
sli.do:「到底是想要生小孩,還是選擇要生什麼樣的小孩?小孩變成是可選擇的商品,訂製成我要到膚色、髮色....,醫生說國內精子很充足,提案人覺得不能從國外輸入不合理,這樣的想法匪夷所思」,孩子物化的部分,剛剛衛福部的投影片就有提到把孩子物化的觀點。
sli.do:「請不要把精卵視為商品,那麼愛參考所謂的「進步國家」,請查看德國1990年代的《胚胎保護法》 」
我們收到按三個讚的就好了。
sli.do:「人工生殖開放單身女性─是『大人中心』的思想,剝奪兒童權利。 捐精者有匿名保護,捐精兒一開始『知其父親的基本人權』就被刻意剝奪。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兒童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 憲法釋字第587號─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 刻意製造的單親家庭─ 美國:人工生殖50%是單身女性,33%是女同伴侶,異性戀夫妻佔不到20%」剛剛丁老師有提到這個問題。
sli.do:「歐洲人權法庭不受理“無父兒之權”訴狀 2018年2月8日,歐洲法院宣布不予受理法國Charron and Merle-Montet v.案 (No. 22612/15), 此案是兩名婦女聲稱她們有權利生出「沒有父親的孩子」。 法院:單身女性或同婚女不能接受捐精生子不是歧視,因他們與真正的病理性不孕症患者的情況並不相似」認為社會性不孕並不是不孕。
基本上我們這邊的議題都涵蓋了,我們時間也差不多了,所以先中午休息。
請問第一組有沒有人要補充?
這個部分我們有收到(意見),人工生殖法應該以自然性交為主要符合的自然法則,這個部分再加上婚姻。
我們稍微整理一下現在蒐集到的意見:第一,國家是否應該照顧未結婚者的生育權?其中有一邊的看法是認為應該以自然性交為主,要在婚姻的前提之下,以治療自然性交沒有辦法達到懷孕的狀況,這樣才會符合自然法則。
另外一方面,希望可以取消對婚姻的要求,因為這一件事其實是可以促進一些人類的福祉跟相關人生的幸福。
看起來其實雙方都討論到一個非常核心的議題,這個核心的議題是有關於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我們未來推行單身女子可以使用人工生殖的話,這個小孩子一出生就是單親,這一件事我們會有什麼樣的衝擊、該怎麼樣處理呢?這裡應該要處理不一樣的想法。
第一個想法是要符合自然法則,在這個前提之下一父、一母是最好的,相應之下,如果今天缺乏男性典範的話,這個孩子是容易出問題的,以及國家無權剝奪孩子擁有父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