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問題有一點多。
水資源利用,增加島嶼有機土壤、堆肥……
因為已經到12點了,先收一下建議。我想先請一下海委會是不是可以幫忙回覆關於礁石……不好意思,是關於海洋活動的保育後盾及打擊當地濫捕的問題?是不是可以請海委會或海巡署幫忙回應一下有什麼規劃?
因為時間差不多快到了,遊艇跟趙老師都有提到相關的意見,因此在想說這樣的意見是不是ok的?剛剛的回應是ok的嗎?或者是希望下午補充再說明?
靜穩度夠高是什麼意思?
趙老師有要補充嗎?不好意思,先請龔理事長一次補充完。
非常謝謝,該怎麼規劃讓海巡跟業者互相配合,嚇阻當地的濫捕行為。
非常感謝趙老師的發言。一個問題是,國防部45天的審核期有沒有可能減少?
理解,謝謝。就我所知,目前海管處其實已經有比較完整的生態旅遊研究,是不是海管處可以稍微說明一下生態旅遊的規劃spec是怎麼樣,其實有一些東西並不是現在就有,有一些是很後面才會考慮要不要建的。
這邊稍微說明一下,海管處已經有做一些規劃研究了,而這個規劃研究之後會公開給大家看嗎?
剛接的時候,有找到98年更早的規劃,確實寫著飲用水是靠運補到東沙島,他們是說海水淡化設施還不能飲用,但是新的資料是目前的淡化廠已經淡化出可以飲用的水,這一些是資訊落差的部分,有新的資訊可以請海管處儘量公開在網路上。
時間交給主持人芳睿。
現在讓農委會報告。
法務部要說明一下嗎?因為看你們有一張書面,要說明一下?
瞭解。法務部的資料就是這樣?也就是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已經遠重於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法定刑,對人的傷害罪,現在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是新臺幣3萬元以下的罰金。
但是動物保護法虐待動物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這其實已經遠超過對人的傷害了,而且其實刑法對於人的傷害行為亦不處罰未遂,假設我今天想打一個人,但是我最後決定不打他了,最後拳頭揮出去的時候收手,這一件事其實刑法是不處罰,所以目前法律有失衡平,我這樣的解讀應該沒有問題吧?
但是這個地方還是有一個差異,人是會說話,也就是他打我的狀況是怎麼樣,但是動物的狀況是不會說話的。
我們還是從頭開始來盤點。
畜牧處你們怎麼看虐待臺灣的現狀?
理解。
不過這一件事有辦法被證明其實是因為大家關注或者是因為輿情的關係,所以案件數量才增加嗎?或者有沒有可能反而被曲解成臺灣的動物虐待是越來越多?
非常感謝分享。
不過我覺得有一些東西可能農委會要先準備一下,因為提案人好像一直不斷說的是延吉街連續潑貓事件、光復橋下打狗事件等,等一下農委會要說明一下你們處理的狀況怎麼樣、認知發生的狀況怎麼樣及後續的處理,這個是跟你們小小分享一下,因為這個有可能會是講到一半之後,他們怎麼辦、光復橋怎麼辦,這個時候農委會有一個說法要說明一下。
可以。有一個小小的建議是除了講案件的處理之外,我覺得可以這樣子,但是我不確定是不是可以,也就是看你們的評估怎麼樣,你們可以嘗試說這一案發現有一些環節可能沒有做好,後續針對這樣的環節如何加強,如果有講到這一塊的話,我覺得他們更容易被理解,也就是原來這樣子,在他的認知中因為發生這樣的事,而且已經在做修正了,所以會比較安心一點。
我想要請農委會再分享一個小問題嗎?因為我看分成法規面、執行面,為何是分法規面及執行面?
理解,謝謝分享。
第一個層次我們有分出虐待認知,我們彼此對於虐待這一件事的認知是不同的,剛才是你們報告提到的,有時有傷、沒傷,獸醫的判斷跟有些動保的團體是不一樣的,這個地方我就放在這裡。
我們當然也有放您剛才提到的,以前同樣行為被檢舉不多,以往對動物傷害的關注相對低,也不容易被社會看到,還有社群網路興起,動物虐待議題更容易被傳播,導致大家誤以為變頻繁。
如果文字有任何的問題,請麻煩說明一下。
這樣我有一個小建議,是不是可以把這兩個放在最上面,然後再放到法規面及執行面的部分。
我說明一下調整的原因,心智圖是代表思考的脈絡,如果心智圖的線拉不出來或者是結構不太一樣,也就是思考方向完全不一樣,因此這一個地方芳睿會比較在意把這個東西做好,如果思考脈絡是ok的,我們看問題才會是重點。
我們就這樣子加重罰則,那從法規面來看。
法律條文跟實務效果有很大的差異,有幾個建議:
第一,虐待動物到加重刑法不得易科罰金,但是問題是要考慮到法律的衡平性。接著是虐待傷害動物者需公布個資跟強制心理治療,是否妥適。當然法務部已經有提到一個解釋了,我只是把它放上來。
接著是公布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是否有用?其實公布姓名跟照片還有違法事實是有發生霸凌的事情,這個對動物福祉是不是真的有幫助的事,這個其實是一個問題。
建議重視設計預防性與事後管制制度,當然就農委會提供的資料,也有人還是建議動物保護法刑事處罰還是要移除,這一張不太理解農委會放原因,可以幫忙說明一下嗎?
從法律的部分,農委會提供法律的東西,我稍微看過,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動物保護法要保護的法益為何,有一個論述是如同毀壞實體感情法益,另外一篇文章提到兩個角度,也就是保護野生動物是生態環境的利益,因為著重是在保育,而不是野生動物不要讓他感受不好。
另外一個是非屬保育動物的一般動物,有可能可以援引良善人格養成說,這個其實跟提案人提的是比較類似的,因為提到虐待動物的人是心理有疾病,他虐待動物之後就虐待人,這樣的說法其實是援引良善人格養成說。
這樣就會變成難以將所有生物都平等視之,大家開始吵,手一放,是不是可以虐待?或者是其他的各種動物,像小時候大家都很喜歡玩螞蟻窩,可以嗎?貓狗其實都有兩派不同的做法,一個是動物福利論、一個是動物權利論,有一些事是不能做,動物福利論比較從效益主義來出發,當你在利用動物的時候,盡可能減少動物的傷害跟痛苦,並不是什麼都不能做;還有人提出動物爭議論,我還沒有仔細閱讀,先放著。
要考慮法制度,臺灣走的是羅馬法,羅馬法分成人和物,後者從屬於財產權,其實是毀壞別人的財產,但是毀壞動物是虐待自己的財產,從屬於動物是不屬於任何人,因此衍生不同法益的論述。
原來是人跟物,但是我們臺灣法律滿常參考德國,但是德國動保法是動物可以感受痛苦的生物,人類對動物負有保護生命及健全存在的責任,是把人個動物切開,但是動物是從動物切出來,並不是從人切出來的,因此開創了人、動物、物的三分法,這個是一種建議。
對,應該是。
農委會提供的文章,也就是動物當代思潮讀書會的困境當中,有提到因為動保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雖然保護的是動物,但是很不容易,裡面又有很多法律,一年修十二次,大家一直很關心修它,大家看到修起來的條文很詭異了,所有動保跟野保一次攤開,社群及相關的單位一次檢討一次。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是,我們一定要無意傷害動物與有意虐待動物的差別,有的人沒有相應的教育,可能知道會痛苦跟受傷,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樣子,有人知道這樣的動物會受傷、痛苦,但是還可以對他,這兩個是有差異的,法條說比較難以分出這樣的差異。
所以我們稍微區分一下,也就是故意、虐待動物致死或肢體殘缺。第二個是故意虐待動物,但仍未造成嚴重傷殘。第三個是疏失導致動物死亡或重傷。
大家知道如何讓違法的人能確實付出代價,還有跟執行面的蒐證不足是有關係的,蒐證不足一樣沒有辦法定罪,因此這邊的解法是鼓勵民眾關心檢舉,提供事證,這個是發現虐待動物案件,千萬不要破壞現場,通知動保處與警察來處理,困境在於舉證困難,難以舉證犯罪動機。
這邊有一個小建議,是不是可以提供動物保護法相關法條的法律案件?提供法律要件的原因是,大家討論到這一件事的時候,就會討論到檢察官如何認定是有罪或者是沒有罪,其實都是在法律要件的部分,我不知道畜牧處到時能不能幫忙分享?也就是所謂重傷如何認定,肢體殘缺是如何認定,故意跟無故意是怎麼認定?又或者是法務部到時可以幫忙分享,因為我知道故意跟非故意是有一些特定的法律要件,對不對?
我們已經有列在這個地方了,還會再過一次利害關係人。
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往下走到執行面的問題,除了剛才提到動保案件蒐證不足,還有一個想法裁罰的金額無法支付受傷貓狗的治療費用,我想這個沒有辦法,一個是裁罰、行政法,一個是刑法的罰金,行政法是不是可以拿來作為貓狗治療基金?
我從他的角度嘗試問,他想提的問題是,當造成的貓狗有傷害的時候,需要有治療費用,這個治療費用,政府會幫忙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