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條平衡的問題是什麼?這個是我的想法。
這個好像不是法的問題,而是法執行的問題。
我不確定。這個是好問題,那我們要放在哪裡比較好?我不確定,還是我們之後再來看。
剛剛提到應該是動物保護案件的蒐證不足,因為民眾自己覺得夠了,但是官方覺得不夠。
難以認定是客觀上沒有達到,但是主觀上覺得有。但是有時是客觀問題、有時是主觀的問題。
不太確定怎麼弄。我大概可以感覺出來,這跟蒐證不足可能是有一點關聯的,我可以確定這個是加重罰則,也就是動物保護法執行上的論點,也就是加重罰則,確實有一點距離,但是要求加重罰則,但是罰不到的時候,也是因為這個結論。
你加重了又罰不到。
對。
應該是說本來執行上就有一些跟民間有出入的地方。
是。或者其實蒐證不足,又或者是實務條文,這其實也都是目前的問題。
好。
本來就罰不到,加重不到一百年還是罰不到。不會因為加重,而涵蓋的範圍就變大,所以本來涵蓋不到,或者是他認為涵蓋不到的,不管怎麼樣都很大。
還是你要說這個地方動物保護法加重罰則改成「現有動物保護法有問題」,這個是他們的認知有問題,問題是什麼?問題是裁罰金額無法支付費用,這個地方可能也是有一些東西,然後我們接下來才會是加重罰則。(調整心智圖)
加重罰則的最主要論述是罰錢不夠,然後沒有嚇阻力,他認為有一個嚇阻力不足的問題,因此才會加重罰則。
但是嚇阻力不足的問題,其實又跟動保案件蒐證不足的原因有關,其實動保案件蒐證不足其實跟虐待案件有關係。
動物罰責是法律條文與實務效果有很大的差異,目前動物保護案件的蒐證不足,以及虐待傷害動物的程度難以判定,當然動物保護的案件蒐證不足,其實也一定程度導致虐待傷害動物的程度難以判定問題。
另外,提案人認為裁罰的金額無法支付貓、狗治療的費用及其嚇阻力是不足,因為這兩個原因,所以他認為要加重罰則。
嚇阻力不足的問題,其實也是因為動保案件不一定是因為你罰則要加重才會有嚇阻力,有可能是讓動保案件的蒐證更完整,更容易罰到傷害的人,其實他的嚇阻力是會夠的。這樣不知道大家覺得ok嗎?
因為覺得罰不到,一個是罰不重。
他認為嚇阻力不足,但是事實上有一個原因。
該罰的人沒有罰到,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好像是提案的訪談裡面有提到。
造成的原因跟虐待動物傷害這個其實有一點類似,也就是政府人力不足。
非常感謝大家一起挑戰這一張心智圖。
很多時候這個提出的解法,下面有問題,然後再回推真正的問題,然後再提新的解法,是因為這個原因而導致這個問題,箭頭方向其實不一定是一致的。
虐待動物層出不窮的原因是在這裡……
我們回去辯論一下。
我們快先把幾個小細節確認,大概沒有多少。第一個是對當事人強制心理治療的部分,這個是衛福部的觀點,剛剛已經唸過了,我這邊先掠過。接著是推動生命教育的地方,動物城鄉議題差距大,民眾對待動物觀點有極大不同,需要發展更有系統性,針對不同溝通型態及族群的生命教育機關,但是因為資源不足,只能點狀、零散地進行盤點,無法全面,這是農委會這邊提供的資料。
就要連到下面,也就是推動動物生命教育。
這邊也要改一下。
對。其實是在這一篇文章有提到的,有提到一些媒體每次報導,好像也是你們建議的一篇文章,也就是媒體的報導應該要多報導。
我們儘快處理細節,有關於政府單位的部分,農委會是畜牧處,你們是動物保法的主管單位,目前有支持論點嗎?
農委會的其他單位負責這一件事嗎?
接著是衛福部、內政部,衛福部就是警政署,法務部的部分是檢察司,角色應該是偵辦動保案件,有立場嗎?
縣市政府我們再問好了,不過應該是動保處。接著是我們建議邀請相關團體人士,第一個是農委會這邊建議的張錕盛老師,有幾位是有詢問社群的朋友所提供的,動物保護團體,我們不確定提案是誰,但是看起來這個提案確實有個團體在網路上呼籲,聽說帶頭的人是一個叫做黎安娜的動物保護志工,也許我們可以邀請他,因為他是社群的意見領袖,可能是一個可以邀請的對象。
再者是一些老師的部分,一個是台大法律系的林老師,因為他那一篇文章確實講滿多有關於動物保護法的問題,看起來是可以推薦邀請。接著是葉力森,還有一個是台大獸醫的黃威翔,因為他在座談會有提到一些東西,因為他是動物法益專家,他應該可以提供蒐證上的一些問題,接著就看綠黨潘翰聲、吳宗憲老師及曾春僑副教授,吳宗憲老師之前有邀請過,看起來他也是滿熟這個議題的人,因為他也在講桌上有說過話,大概是這樣子。
接著小建議就看農委會覺得怎麼樣。
生命教育嗎?
到時再看教育部要找誰,我們到時再談。如果這樣ok的話,我們再來有幾個小方向。我個人盤點以後,我自己覺得有幾個方向是當天可以提的,第一個是動保案件的蒐證該怎麼樣加強,這個是可以讓社群跟大家一起討論的問題,如果有第一線的實務者,也許是滿不錯的方式。
動保案件跟受害動物如何保障,可以讓大家發想,如果政府已經有投入資源了,覺得沒有什麼好討論,也許當天進行澄清。
另外一個層次是,人民對於動物保護生命教育的認知不太一樣。上次跟農委會的案子是對於淺山居進行動物生命教育。
你覺得扯遠喔?好。那寫「如何推動生命教育」。如果這幾個發想方向大家覺得ok的話,也許可以朝這個方向發想。
我們再回來看結構。
這有好幾個層次,民眾跟民眾間對於動物保護認知不一樣;第二,動保案件發生後,民眾跟政府對於證據保存、傷害虐待認定的認知不一樣,這個是另外一個不一樣的認知不同。
因為大家以為我拍照就可以了,然後就把動物送醫,但是動保員沒有蒐證及到場,因此認為不能採用。
第一,虐待、傷害動物程度難以判定,可能以為不是在虐待,而是在傷害動物。再者是,動保志工覺得有虐待動物了,但是從證據看起來又沒有。
你覺得是民眾與政府對蒐證的不同,另外一個是民眾之間對於虐待的認知不同。動保蒐證不易是民眾對於認知不同以外,還有一個是難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