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謝謝分享。
第一個層次我們有分出虐待認知,我們彼此對於虐待這一件事的認知是不同的,剛才是你們報告提到的,有時有傷、沒傷,獸醫的判斷跟有些動保的團體是不一樣的,這個地方我就放在這裡。
我們當然也有放您剛才提到的,以前同樣行為被檢舉不多,以往對動物傷害的關注相對低,也不容易被社會看到,還有社群網路興起,動物虐待議題更容易被傳播,導致大家誤以為變頻繁。
如果文字有任何的問題,請麻煩說明一下。
這樣我有一個小建議,是不是可以把這兩個放在最上面,然後再放到法規面及執行面的部分。
我說明一下調整的原因,心智圖是代表思考的脈絡,如果心智圖的線拉不出來或者是結構不太一樣,也就是思考方向完全不一樣,因此這一個地方芳睿會比較在意把這個東西做好,如果思考脈絡是ok的,我們看問題才會是重點。
我們就這樣子加重罰則,那從法規面來看。
法律條文跟實務效果有很大的差異,有幾個建議:
第一,虐待動物到加重刑法不得易科罰金,但是問題是要考慮到法律的衡平性。接著是虐待傷害動物者需公布個資跟強制心理治療,是否妥適。當然法務部已經有提到一個解釋了,我只是把它放上來。
接著是公布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是否有用?其實公布姓名跟照片還有違法事實是有發生霸凌的事情,這個對動物福祉是不是真的有幫助的事,這個其實是一個問題。
建議重視設計預防性與事後管制制度,當然就農委會提供的資料,也有人還是建議動物保護法刑事處罰還是要移除,這一張不太理解農委會放原因,可以幫忙說明一下嗎?
從法律的部分,農委會提供法律的東西,我稍微看過,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動物保護法要保護的法益為何,有一個論述是如同毀壞實體感情法益,另外一篇文章提到兩個角度,也就是保護野生動物是生態環境的利益,因為著重是在保育,而不是野生動物不要讓他感受不好。
另外一個是非屬保育動物的一般動物,有可能可以援引良善人格養成說,這個其實跟提案人提的是比較類似的,因為提到虐待動物的人是心理有疾病,他虐待動物之後就虐待人,這樣的說法其實是援引良善人格養成說。
這樣就會變成難以將所有生物都平等視之,大家開始吵,手一放,是不是可以虐待?或者是其他的各種動物,像小時候大家都很喜歡玩螞蟻窩,可以嗎?貓狗其實都有兩派不同的做法,一個是動物福利論、一個是動物權利論,有一些事是不能做,動物福利論比較從效益主義來出發,當你在利用動物的時候,盡可能減少動物的傷害跟痛苦,並不是什麼都不能做;還有人提出動物爭議論,我還沒有仔細閱讀,先放著。
要考慮法制度,臺灣走的是羅馬法,羅馬法分成人和物,後者從屬於財產權,其實是毀壞別人的財產,但是毀壞動物是虐待自己的財產,從屬於動物是不屬於任何人,因此衍生不同法益的論述。
原來是人跟物,但是我們臺灣法律滿常參考德國,但是德國動保法是動物可以感受痛苦的生物,人類對動物負有保護生命及健全存在的責任,是把人個動物切開,但是動物是從動物切出來,並不是從人切出來的,因此開創了人、動物、物的三分法,這個是一種建議。
對,應該是。
農委會提供的文章,也就是動物當代思潮讀書會的困境當中,有提到因為動保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雖然保護的是動物,但是很不容易,裡面又有很多法律,一年修十二次,大家一直很關心修它,大家看到修起來的條文很詭異了,所有動保跟野保一次攤開,社群及相關的單位一次檢討一次。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是,我們一定要無意傷害動物與有意虐待動物的差別,有的人沒有相應的教育,可能知道會痛苦跟受傷,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樣子,有人知道這樣的動物會受傷、痛苦,但是還可以對他,這兩個是有差異的,法條說比較難以分出這樣的差異。
所以我們稍微區分一下,也就是故意、虐待動物致死或肢體殘缺。第二個是故意虐待動物,但仍未造成嚴重傷殘。第三個是疏失導致動物死亡或重傷。
大家知道如何讓違法的人能確實付出代價,還有跟執行面的蒐證不足是有關係的,蒐證不足一樣沒有辦法定罪,因此這邊的解法是鼓勵民眾關心檢舉,提供事證,這個是發現虐待動物案件,千萬不要破壞現場,通知動保處與警察來處理,困境在於舉證困難,難以舉證犯罪動機。
這邊有一個小建議,是不是可以提供動物保護法相關法條的法律案件?提供法律要件的原因是,大家討論到這一件事的時候,就會討論到檢察官如何認定是有罪或者是沒有罪,其實都是在法律要件的部分,我不知道畜牧處到時能不能幫忙分享?也就是所謂重傷如何認定,肢體殘缺是如何認定,故意跟無故意是怎麼認定?又或者是法務部到時可以幫忙分享,因為我知道故意跟非故意是有一些特定的法律要件,對不對?
我們已經有列在這個地方了,還會再過一次利害關係人。
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就往下走到執行面的問題,除了剛才提到動保案件蒐證不足,還有一個想法裁罰的金額無法支付受傷貓狗的治療費用,我想這個沒有辦法,一個是裁罰、行政法,一個是刑法的罰金,行政法是不是可以拿來作為貓狗治療基金?
我從他的角度嘗試問,他想提的問題是,當造成的貓狗有傷害的時候,需要有治療費用,這個治療費用,政府會幫忙出嗎?
第一個層次是,這個錢是不是政府出?
第二個層次是,這個政府出的錢是不是從裁罰的金額來的?
我覺得是不是從裁罰金額來,我覺得這個地方有一些東西是需要釐清的,這個是第一件事;第二個層次是目前的受害動物,政府是否有投入資源給受害動物協助?
一個是循行政機關的流程,政府會受到治療費用、政府有提供動物急難救援機制、若傷害過於嚴重,可能緊急進行安樂死來減少痛苦,傷害若不嚴重則會由行政機關或公務預算支持,當然事後跟當事人求償是一個問題,有時其實很多費用強制執行無法取得,因為當事人真的不一定有錢,真的是這樣子。
加重治療是多一個面向,而且對精神病的心理治療是刑期服滿之後還要做心理治療。
而是要關五年或者是心理治療,並不是,而是去精神病然後再去心理治療。
我們覺得是執行的一個層面。
確實是加重罰則的一種,然後執行面還是會有問題。
這有一點複雜,因為對當事人強制心理治療,提到的問題其實有一點橫跨在執行與法規的問題,所以其實是一個灰色地帶,你說其他的地方有沒有黑色地帶,其實都有一些,像循著機關流程,治療費用是不是從罰金出來的這一塊是一個可以澄清的點,而這個點其實是法規的。
據我所知,行政執行署執行了之後就進國庫,並不是被拿去專款專用。但是行政罰是不是?
所以不管怎麼樣,也就是「裁罰金額不管是罰金或是行政罰,都是進入政府的大水庫,而無法專款專用」,這樣的說法可以嗎?因為我不知道縣庫跟國庫合起來是什麼?
我們繼續看下去,裁罰的金額無法支付受傷貓狗的治療費用已經處理完了。接著是虐待傷害動物的程度難以認定,有人提到的一件事第一個是動保法裡面的規定,有些規定恐怕連飼主都無法做到,比如我們規範心理虐待也算一種虐待的話,有些動物的單獨拘禁可能是一種虐待,很多飼主都直接被抓去關了,這樣子其實不太對,家裡養一隻狗,出門的時候……
目前沒有。
因為有一些加重罰則的說法是希望把心理的虐待也放到更生物虐待一樣。
可以。
這個描述我記得是在農委會當中,也就是連飼主都無法做到,以及政府執法人力不足,案件難以有效查處。
動保法的規定有具體狀況嗎?
「修法過於頻繁,民眾與政府難以跟上修法的認知」?
一個是「政府執法人力不足,案件可以再提供」?
我記得你們有提供一個文件是要提供增加人力。
專案的名稱可以提供嗎?
因為有傷、沒傷大家認知不同,虐待傷害難以認定。
其實有傷、沒傷牽涉到的是左邊,剛才提到的這三個層次到底是屬於哪一個層次,就所知是這樣,可是這個地方……還是要放在這個地方的下面。
這個地方是跟著前面的部分,也就是要動保法這個地方要全面檢討,要區分有益、無益傷害動物的差別,然後這個地方再到剛才的這裡。
全面檢討的原因是各個法條已經很不符合,因為一直亂修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