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特別問他,對於黃牛產業有無理解,他目前看起來是沒有非常熟悉,這個是目前訪談的狀況。
我想另外請教內政部,如果假設已經訂定專法是用刑法來處罰,內政部這邊警政署要去執行嗎?
就是警察、偵查。
額外請教一個小問題,就是國外對於這一種賣黃牛票認為刑法的這一件事,他們想要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我有跟一些人討論,他們提到的是,鐵路法的鐵路,其實鐵路的車票可以知道是稀缺資源,而且是你返鄉或什麼,你一定是需要的,但是這個娛樂票不去,好像也還好。
一開始你有提到產業進步,就是你們的目標是要產業進步。打擊黃牛票的這一件事會影響到產業的問題嗎?比如打擊了黃牛票,我只是隨便舉例,像黃牛會不會買了很多票,但卡死了、賣不出去,但是這一些錢還是補助了影劇產業,雖然沒有人在位置上,但是票都被賣掉了,他們可以賺到錢,他們會這樣在意嗎?
為什麼?他們在意的點是什麼?
我想提一個,你們剛剛有提到法律是在6月的時候?
我想了解的是,內政部警政署這邊有沒有一些平常在做這個……
不是,我不是那個意思,你們在做黃牛票的查緝及相關的數字,如果你們有數字,可以一定程度的告訴大家,我們文化部去年5月、6月的東西訂了以後,我們看到賣黃牛票的人變少了,可能可以是一個……
是。
大家好,我是PDIS的雨蒼,接下來幫大家稍微釐清一下今天要討論的議題,從農委會的簡報及提案人這邊都可以看得到,大家都有一個共同的目標,我們希望動保法動物保護的精神可以落實並被實踐。
在這個地方事前做各種訪談、研究時,其實我們發現了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第一個是提案人的提案,其實最重要是希望流浪動物避免遭到虐待,因此有事前、事中及事後的相關東西,包含事前是對動物福利的認知、無法有效嚇阻犯罪,事中包含動保人力不足,以及事後流浪動物蒐證不易,以及如何防止再犯罪及醫療費用如何處理。
更大的問題其實是流浪動物管理的問題,包含了前面民間收容所的問題、收容所空間不足,尤其是零撲殺政策之後,收容所空間不足的問題,收容所的規劃受限,像台南也遇到一些抗爭,醫療資源缺乏及認養誘因不足等等的問題。
這目前是我們整理出來的框架,等一下大家的討論我們會儘量收攏跟記錄下來。
這邊有一個補充說明,請大家發言的時候,幫我注意一下,因為今天位置表的關係,可能請大家發言的時候,說明一下你是誰再說您想說的話,這樣就可以了。
不曉得大家對於剛才提案人的簡報、農委會的簡報,有沒有覺得哪一些聽不懂或者是有問題,想要希望可以再補充的?
這邊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關於逗號跟頓號間的問題,也就是修法用詞的問題。
另外,有關於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什麼,是從屬於人的物品或者是協作會議中有老師建議可以當成是小朋友的情形,如果當他受到傷害,政府可以幫他來主張公道。
我不知道這邊有沒有法律的老師願意幫忙說明一下,或者是法務部的朋友願意幫忙說明一下這個地方的問題?
謝謝。剛剛有一個逗號跟頓號的問題,我覺得這個問題更詳細一點講的是,如果今天是連續掐死的話,這樣有沒有哪一個法條是可以適用來作開罰的?這個問題有沒有人可以幫忙回答?像農委會或者是熟悉動保法的朋友?
理解。我們稍微唸一下法條,是在PPT第7頁,動物傷害程度是宰殺、故意傷害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話,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金,所以這個法條是可以使用的。
除了法律的問題以外,您是不是有想要(補充)?
謝謝。法律的問題以外,目前其實大家最在意另外一個問題是有關於落實的問題。
這個好像比較偏法律解釋的問題了。
所以問題「致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是不是導致解讀成and而不是or,是不是這個意思?
我稍微說明一下今天的會議並沒有邀請到司法院的人過來,法官也是獨立審判,所以我們可能其實沒有辦法想到確切的案件,但是如果法律的解釋,大家可以說清楚,然後讓更多人理解,應該還是有一些幫助。
非常感謝老師的分享。
大家討論了很多東西,最重要的東西是我們發現一個動物保護案件之後,相關的法條有相應的法律要件,我們在蒐證的時候,如何用公私協力方式來找到一些方式,讓大家可以蒐集到確實可以把大家定罪相關的證據,這樣子可能比較可以讓動物保護法來落實,進一步是要修憲。
如果一直不斷去把法律修得很模糊,有時很可能會罰到不該罰的人,導致一般民眾受害,我想這個是大家都不樂見的。
有關於動物位階的事情,法務部跟農委會的意見是什麼?法務部有沒有要回答?
非常感謝您的分享,您覺得加重不太ok,但是舉證責任的問題應該是要大家好好面對,老師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情節重大?
非常感謝老師分享關於情節重大類型化跟更細緻地處理。
對於把動物位階從物品提升出來的這個立場,還是目前沒有立場?
也就是法務部目前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想法。
謝謝。
其實這樣看起來好像大家之前比較沒有研究過,可能帶回去嗎?
法務部有沒有要補充?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
這邊有一個很大的,有關於義務動保員落實的狀況怎麼樣,有沒有人有相關的實務經驗要分享的?就是目前義務動保員,就是我們之前的調查,我們確實有看到有義務動保員……現在的狀況是臺灣依法可以聘一些義務動保員,有時有人會指出用監督的態度去跟政府合作,而不是用合作的態度而導致更多的工作量,我不知道是不是有人可以分享實務上會遇到的問題或者是已經發生的問題?
動保處這邊的朋友有要?
關於監督的狀況要不要多說一點?
台中要分享嗎?
警察方面有沒有要分享的?有沒有什麼需要大家幫忙的?好像還好。
我覺得這個地方可能要放一下,因為那個問題是在於台北市動保處那個地方怎麼討論這一件事,如果他們不太知道狀況下,可能沒有辦法回答你這個問題,我們可能先放在這裡。
但我想要請問有關於政府合作防止動物虐待協會這邊,就你們的經驗來講,動保員遇到什麼困難?
所以如何跟相關主管機關建立互信,如何讓大家的標準一致,甚至有辦法提升主管機關對於動物保護認知的標準,看起來大概像這個部分,公私協力的狀況是不是可以得到最新的進度,是不是有辦法、權利來了解這個狀況,像如果涉及個資法,你們拿到資料也要負保密義務,如何讓裁罰的標準是一致的,透過這個方式,可能兩邊的合作會更順暢一點。
不知道關於這一塊?
大家分享都有提到一點,有關於動物保護檢查員的這個問題,甚至是公部門人力不足的問題,還有流動率高的問題,農委會的簡報其實也有提到,我不確定你要不要補充一下目前有沒有什麼關於人力補充改善的方案可以跟大家稍微說明一下。
有關於心理治療的部分,因為今天衛福部不在,之前就有提書面意見,也有放到議題手冊裡面,他的意思簡單來說是心理治療要針對的是精神疾病,但是虐待動物的狀況,比較常發生是反社會人格,而反社會人格其實心理治療並不是精神病的範疇,所以沒有辦法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
請老師幫忙分享一下,現在的狀況是,如果臺灣今天用刑法去罰了,就不會用行政法去罰,公布姓名這一件事是行政法的範疇,因為這樣子,所以很多如果你太嚴重變成刑法罰了,就沒有用行政法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