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來講,我們沒有參加過,因此不瞭解現場會發生什麼事。
一個是……
你是不是要連到後面?
如果要回到證據佐證的話,哪一些是統計數據,幾%可以看到這個是風險因子,純粹就經濟來講,比例好像沒有這麼高,但是有一些因素還是複合性,並不是單一的,可能是因為經濟有困境,更容易引發家庭暴力的衝突,這樣風險就會更放大。
我的想像是你好像要引導到,殺害子女的家長是要被幫助的人,並不是要置於死地,因此要呈現他所處的情境、需要被幫忙的地方,像沒有工作、收入不穩定、壓力很大,所以會發生家庭的衝突。
因此這一類叫做「高風險家庭」,好像不應該這樣子定義它,很容易被標籤化,是不是從劉老師的研究當中,有看到幾個情況、情境,相較於容易發生這一種嚴重傷害的兒童,我們看到其實這一些人或者是問題,如果我們透過一些資源來幫助他們,然後降低所謂家庭的壓力,或許這樣的事件是可以被避免發生。
大家講說這個家庭有精神照顧者的精神疾病,但是會影響到孩子受照顧之虞,可以避免掉一個人有精神疾病,就說你是兒虐的精神家庭,這個是標籤,因此最後要連結到,有沒有因為這個因素而導致照顧孩子時會照顧不周或者是疏忽或者是虐待。
在學學生是每一個學期都有健康檢查,只是檢查的項目比較一般,如果認為加入心理評估,在現有的機制下有可能加進這個部分嗎?
社區網絡已經有進來了,像里長、里幹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也算是責任通報委員,你要回到更基層,像社區組織成立守望相助隊,這個是在內政部,我不知道社區的守望相助隊要成立的時候,要做相關訓練的時候,也有兒童保護的一些觀念,或者是在巡守的時候可以幫忙多注意。
以前內政部有做過,有一個婦人,就是有一個壞人要帶走小孩,就要去做介入,然後制止那個小孩被壞人帶走,後來內政部有針對這樣的行為頒了一個獎章給他,有沒有什麼因為你的通報,你救了一個孩子,政府就會給你什麼樣表揚,你做這一件事很有榮譽感。
親職教育的樣態非常多,像你剛剛講的是其中某一個部分,有一個部分是家長本身阻抗,不認為需要親職教育。
如果剛剛劉老師的研究顯示,會把孩子虐死,其實有很高的比例是缺乏親職方面的知能,如何要強化這個部分,這個是必要做到的,我們現在進行設計的手段,是不是還有檢討的空間,其實就是上次提出來的,如果這個像國外一樣,是在司法監督之下去執行的。
我覺得司法監督可以監督兩段:一個是要求被裁定來做親職教育的人要親自來做;另外一段是監督,提供資源是否足夠貼切使用者。因此國內已經避談,司法院覺得可以再多做,我覺得是非常可惜的,如果維持這樣的現況,這個問題不容易對焦,真的不容易找到解決的好方法,因為那個態樣真的太多了。
如果幼齡親職教育需求,像對孩子有高度期待的過度管教的家長,需要的親職教育一定是不一樣的,那個家長一定是不一樣的,高社經地位者認為是大學博士,怎麼不會教小孩,還要社工來教我,你跟他說親職教育,他會反抗的。
如果是社區式的,真的對一些弱勢的家長,資源比較不夠,那個親職教育更貼近需求的話,在司法上也可以監督負責提供單位來做。
線上學習啊!
問題本來的複雜度很高,不去的是一部分,願意配合的也是一部分,親職教育,也希望家虐兒的父母也可以參與。
前幾年的時候,立法委員修改過的,以前行政機關有一個裁量權可以決定是不是要命家長來做親職教育,但是後來發現不能給行政機關裁量,如果有裁量的話,家長會有各種不同的因素,像有各種工作的理由等,但是沒有家長接受親職教育的話,很難改變對待孩子的方式,孩子會有繼續受虐的風險,因此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取消掉,只要是虐兒的家長,就一律要接受親職教育。
這個法條在落實上,我覺得確實都是靠行政機關執行,行政機關為了要做到每一個家長都要受教育的話,如果沒有完成的話,後面會有一些行政裁罰,如果要有效果的話,國外有一些家庭,法官把家長請來法院,如果願意配合社工的處遇計畫來接受治療,我們可以看看接受治療的狀況,如果改變的狀況很好的話,就可以把孩子接回去,那個是後面有一個法官,不一定法官出來是罰人家會怎麼樣,會讓人家感覺到這一件事是你做了很多這個行為,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因此才會到司法法官介入的地步。
並不是判你刑,你願意配合社工的處遇,我們會看你被處遇的狀況怎麼樣,你的行為是犯罪的,所以我就只好必須讓你入獄。
過去成人家暴犯的話,是有效果的,因為感受到對我伴侶傷害的行為是真的會得到一些司法的處置,因此回到家裡之後行為是有一些改變的,並不是什麼東西都要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並不是希望它有。
有些會進到刑事,檢察官予以發附條件的命令比例也很低。
不是沒有人被提出來,而是被提出來的時候,司法人員是說做裁判、不介入,是因為這樣的原因而沒有入法,我們很期待司法也可以來參與,因為他們也是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為什麼民眾遇到事情,最後要政府做的事就是修法,然後把法律改得更嚴格,因為得到的回應是沒有收到法律的規定,所以不能做什麼,所以就導到訂修法來訂法律的規定,這個是我們要的嗎?如果我們討論這個案件的時候,很想跟民眾說一些說明,也就是有一些社會問題的處理,不是去立嚴刑峻法,還有一些其他的,但是我們的回應是不能說現在這個法律沒有規定,所以不能做什麼。
其實劉老師的報告就已經問了,特別是未就托、就學的人,關在家裡,但是誰可以發現到這一些孩子?
要主動接觸,國外有一些是孩子出生了以後,會做家訪、追蹤受照顧的情況,像國健署在推的是「高風險孕產婦的試辦計畫」,做的是健康管理的部分,而且做的是六週,有些是可以追蹤到零,這種是針對未就學、未就托,而是具有比較高風險的,主動追蹤這樣個案的服務機制。
我們算社政主管機關。
他的表達方式會比較激烈,因此這樣的討論方式會不會主導了所有的發言?
如果是要平等、理性討論的話,因為他有時發言會比較激烈一點,變成在這一種情況之下沒有辦法好好表達自己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