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作用法的部分,還是政策另外再處理。
只要涉及到組織類型的目的。
原則上的感覺不是要排除他們,是包容性的,從公務員的角度來看會不會增加?
我只是配合把資料給經濟部而已。
稅的部分其實涉及到財政部,就是怎麼去精算,現階段建議最好是處理組織法就好,像現在美國華盛頓特區法做法是公司法處理組織,稅的減免就是根據稅法。
如果包進來會很複雜。
也就是自己營業要不要繳營業稅?或者是捐助他、投入他,是不是要準備抵稅。
就會扣上刑法的規定……只是要不要在條文中特別講這個事情,如果不講也沒有關係。
通常可能會處理的,像組織法就是取消他的資格,就是讓他喪失這樣的身分,這個部分是可以在裡面寫出來。
就是命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就解散這樣子。
但較簡易的方式可以採取不要解散他,但讓他喪失社會創新事業的這個資格,回到一般原組織。
以前不用揭露,然後沒事。
其實這一、兩年平台已經有很多經驗。
所以可以拿出來分享,這一、兩年不錯,就是有個實際的運作。
當然揭露的情況是ESG責任投資趕快投資他。
我們文化都登錄了。
等一下是一站式服務。
登錄這件事不需要透過專業的。
其實當時這個平台設計是最低的,讓大家最沒有負擔,都可以進入,但是揭露就每個人各憑本事,可以揭露得更細、更好。
所以如果這次要修的話,就可以分成營利組跟非營利,針對不同的利害關係團體找來,然後聽大家的意見來做,再請政委跟各部會討論,大概就可以比較完整的。
任督二脈就打通了。像現在公益團體遇到的都是募款時溝通成本的問題。
所以要爭取ESG社企商機,因為上市櫃公司會採買,所以現在條例趕快訂出來之後,就可以把市場的資源導進來。
呵呵,沒有聽我們的演講。
第三步就是要推廣,不過立法是很好的宣傳,而且會有個安定性,因為政策的安定性不如法律。
就跟聯合國的責任投資原則(PRI)是一樣的,可以鏈結起來。
我們就包容,因為立法的方式是有包容性。
時代力量那邊我可以幫忙溝通,民眾黨我也可以。
就是你的包容,包容到什麼程度。
要看傘要打得多大,公司的部分其實沒有什麼爭議,當時修法已經聚焦了,國民黨、時代力量版本,他們的訴求都可以在包容裡面,像在公司那邊,特別把爭點處理掉。
所以營利的部分是明確的。
所以要預設好戰場。
建議排除政黨,因為在國外沒有看過政黨,所以可參考國外的做法。
像美國、歐洲或者是英國的做法,公司型態是一種,像合作社型態也是一種
通常的做法,可以用酌參美國、歐洲方式,全部寫進來,成效好的國家主要立法例。
其實先前已做了很多外國法比較的分析論述,我知道中小企業處最近也在做一個,就是調查美國、歐洲,包含義大利、比利時、歐盟及英國,是針對社會創新組織條例,我知道他們盤點的過程,也是盤點這些國家。
我有資料。
法理的依據是沒有問題的。
我覺得臺灣本身還是要有其創新,就是要因應臺灣當地的狀況,我們當時的修法,人家就會說是不是美國的國情不同,所以我們講說等於還是要有本土法的法規過程。
南韓在這幾年執行的優缺點部分可以參考。
韓國模式作用法專法的模式,我們有跟學者聊過,當時韓國的學者建議認為市場的力量要進來,所以反思是要把它放寬,特別是採取嚴格定義的部分。
其實目前的潮流,組織法要先調整好,再考慮修作用法,不論是英國、歐盟都是,歐盟前兩年才要做social enterprise 的認定,像英國本身公司法規定公司就可以做非營利,例如人擔保公司,德國本身可以做非營利的有限公司,所以這個部分是臺灣公司法制上是不一樣的。
就是政策的搭配。
對於非營利的社會企業或者營利的社會企業來說,這就是ESG的商機,但是這個商機的前提是必須要有很好被識別位格,就不會像你所說的各憑本事去募款。
有個定義跟地方可以被揭露。因為ESG就可以算一些量化指標,所以要對應,如果購買,這樣是不是算。
腦波要夠強。
這一年也是很好的,像修法也是開放式的,也是promote。
我們期待政府版本。
我覺得這個很重要,也就是後疫時代很重要的部分,社創經濟發展。
我們當時也有提供給民進黨團,可惜最後沒採用這部分。
我覺得明年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