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特休假」的問題就不用放。
我把補充資料放在另外一個地方嗎?
到時候順序是從左邊看到右邊,整體的順序ok嗎?
延伸事實的部分,在開會的時候,部會簡報說明即可,我就不會在心智圖上多作說明。
原本的部分要放到哪裡比較好?
剛剛有三張連在一起,所以需要分開放。
到時再麻煩上面有提到回應的卡,在部會的簡報裡面說明一下,到時不會特別針對右邊的部分再說明,會請與會者直接看部會的簡報。
也有一個部分想請教一下。
在看那一份報導者資料的時候,這邊有盤點兩個脈絡,就是從八十四小時改為單週四十小時的部分,砍掉七天假作為降低工時的配套措施,勞工的說法是,降低法定工時跟砍假是兩件事,所以在這一個部分的認知是不同的,因此後面講的東西會沒有辦法接上,所以這一個部分的認知也要在會議裡面說明,但是我不太清楚為何會覺得這個是兩件事。
這個說明是不是可以補充在上面。
如果有人提出看得到、吃不到的問題,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說明。
在文章當中有提到「會同時檢討現行特休假制度」的部分,有沒有更新的部分?
所以剛剛的說明,其實「不會給工資」、「不是彈性假期」的部分都沒有了?
最後有兩個事情要確認,先確認一下出席的人,雨蒼有建議專家學者的部分?
不是說一定要找專家學者,唐鳳所說的也是一個方式,重要的是開會的時候要有一位同仁可以適時補事實上來,這樣就可以確保大家討論……
有這樣的前提就不一定是要專家學者。
「內部徵詢直播」的事?
除了議題脈絡之外,還會再補充一張背景資料,這個目的是確保大家的資訊是同步的,比如有很資本的資料,也就是七天假是哪七天,現在的假日有哪幾種說法,事實的提供,確保大家討論的假日用詞是不是相同。
我在下面再加一個新的說法,也就是加「補充說明」。
瞭解。
另外兩份是「各國放假日數比較」,我這邊有收到兩份。
都確認完畢了。
因為這次會議的目標是設定在事實澄清跟意見蒐集,所以我們也可以透過這一次會議來蒐集這些問題的來源是哪一些勞工的樣態,參與者的附議人就是勞工的代表,所以也許我們也可以徵詢他們,也就是我們的議程可以放入實際徵詢狀況的意見,也就是用便利貼的方式記錄下他們真實的問題。
一個人五分鐘。
請他們補充說明。
好,一人五分鐘。
另外想請問,這位附議人是什麼背景?
他們還有給我們兩份書面資料。是給我們就好,還是印給大家?
如果他們提供的話,是不是麻煩姵吟問一下。
我們這邊都確認完畢,有沒有其他的事項想要討論的?
內政部有一些新增的內容,另外一個是主計總處的意見,還有一個是海洋基金會的內容,所以先讓這三份內容的主責部會先說明,我們會把同時說明的過程,如果要更新的話,我們就同步更新。
我們先看海洋公民基金會的文件,請水試所的同仁幫我們針對這一份文件說明一下。
這個部分我們到時候會再摘要重點。
接下來的部分,內政部有更新一些議題分析表,因為上次就已經有先盤點幾個重要的問題,內政部這邊有針對現有的解法補充新增的意見,麻煩內政部的同仁幫我們說明一下。
可以一起說明。
內政部報告的是「有關於科學調查資料,海管處業已提供農委會漁業署參辦」,不知道後續有沒有相關的資料?
我們回到脈絡來看,在「生態保護」的議題脈絡下,這邊有提到「劃設禁漁區應有相當之科學數據資料,以及獲得當地居(漁民)支持」,是不是會後方便同仁節錄一下相關的資料稍微條列?
這邊有一份主計總處的意見。
跟各位確認幾張更新的部分,先從農委會這邊開始,已經更新過農委會的論述,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照這個部分修正。
接著是有關於財政部的部分。
我先確認一下財政部的部分,財政部的問題脈絡是從「保育基金」這邊開始,所以問題是「生態觀察員及廢棄物清運之經費」,解決辦法是「進入國家公園之遊客每人每天需繳交新臺幣300元的『生態保育稅』,設立基金專戶專款專用」,財政部目前的回應是有分兩個部分,也就是業務主管機關必須要釐清徵收的法人性質,釐清之後目前財政部有兩條路,第一條是規費法,第二個是地方稅法通則。
我們先看規費法的部分,規費法目前有三個不同的回應,我們利用這一個時間來整理一下:第一個是「依照目前的法可以收規費」,項下有兩種,一個是「可向進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地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等公告一定範圍場所之民眾收費」、「一個是可向進入生態保護區者徵收行政規費」,跟在座的同仁確認一下,目前有無依照這兩條收取規費?
另外一個是「可向進入生態保護區者徵收行政規費」。
另外一個部分是「地方稅法通則」,另有附相關的資料,這個部分要調整嗎?
這個部分還是留著,但是讓大家知道這一條路比較困難。
感謝提供海洋巡訪總局的資料,子維有一個疑問,麻煩雨蒼說明一下。
關於利害關係人的最後版本有提到十二個,編號2至編號5的村民及理事會不會登島?
想請問各位先進目前針對這一個議題的脈絡,有沒有其他的問題提出?
有沒有補充的事項?
這個是供內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