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是「願景和計畫如何去形塑」,這個還沒有討論。
接著是對於審計的定義,是指財務上的審計或者是事後機制的審計,因此在討論之前要對於這一個名詞的認知。因此提案人提到的「現有審計(事後)制度需要改善的地方」,目前看起來是事後的審計作為名詞的使用,以這樣的方式去整理提案人的訴求。
「各級行政機關依舊僅依循經驗法則運作」、「偏重監督預算執行率,而非以先進價值導向質管理分析」,這是經過國發會確認的事實,接著我們要討論的是價值如何衡量,也就是對於審計的制度來作改善。
國發會的回應是「很多東西是沒有辦法量化的」,比如像政治因素的議題,如「陸客來台觀光減少,政治因素居多」,因此在這一個前提之下,在審計的方式又可以如何管考?
提案人又有另外一個訴求,也就是少有課責的案例,我們接下來可以討論的是:課責要對誰、是對政府、政務官或事務官或者是事務管理人?如果可以課責的話,課責什麼?
「專案管理專業並沒有受到重視」是另外一個提案人所提出的訴求,國發會確認未來可以加入的是對各部會有專案的訓練。目前考試院是有培訓專案管理,但是行政院並沒有,人事主計總處是有比較初步培訓的課程,希望未來可以開比較專業的課程,讓計畫管理的人員可以繼續學習。
最後整理有關於「願景」的部分,1.希望可以樹立現代化政府機關「課責」的表率、2.希望可以提升政府效能、3.節省公帑及4.希望政府資源能夠有效分配投入,因此這一個部分也希望透過今天的會議繼續研議,因為具體的資源可以釐清,現在資源短缺的情況又是如何,我們又可以如何有效分配這一些資源。
有關於「機制面」,我們有更多的討論,提案人提到「缺乏完整流程」,從「起始、規劃、執行、管制與結束」,國發會其實有一個現有的機制,也就是成為全生命管理週期的機制。提案人在3月29日的會議中有提出覺得這一個機制本身是體制、零散的法規,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必須針對這一件事做更深入的研議,也就是零散的原因是什麼、零散的法規又是哪幾個。
「目標、績效、指標及預期效益須強化可追蹤性」,這個也是提案人在3月29日提出的,國發會的回應是確認未來可以加入上、下游關係加強。
提案人提出的問題是「未有追蹤驗證營運實際成效」,國發會的回應是,前端營運階段從前年開始推,去年開始有執行的階段,其實追蹤驗證的過程就分為「期初」、「期中評估」、「期末評估」,期初是由國發會源頭控管,因此要跟提案人釐清「對於評估在前期開始的起始點」,而國發會的回應是預算源頭控管,因此要在這一個部分對一下兩方的說法。
國發會有確認「計畫端規範」,也就是中長期的編制要點有分為涵蓋內容、告訴各部會計畫內容、部長自己的計畫。
其實提案人這邊所提出的像核四或者是其他公共議題管考的部分,其實是屬於中長程計畫個案的部分,如果我們看國家發展計畫擬定的要點,其實有分三層:第一層是「最高國家發展計畫」,也就是以前的經建計畫;第二層是「中程施政計畫」,也就是二級機關四年的預算部分;第三層是「中長程個案計畫」。我們跟大家確認,並不是針對所有的計畫,而是中長程個案計畫。
在中長程計畫的管考就有思考這三個類別,分別是公共建設類、社會發展類及科技發展類,公共建設類是由國發會處理,而科技發展類處理,是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負責計畫跟分工審查。
另外一個提案人所提出的「機制面」部分,在建言書裡面有提到這幾點,我有特別畫起來,在第一點至第五點有針對上述幾點,也就是綜規有針對這個基礎標準在處理,監察院或審級部所稽核的計畫缺失,也有處理。
國發會並有彙整各計畫資訊,跨機關的論壇平台,國發會本來就是這樣的平台。制訂計畫管理者的發展策略,這部分是人事管人員一條鞭的部分。
接著是3月29日提出關於「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的機制,所需要進行的研議。因為在3月29日的會議中只有提出這一些初步問題的部分,希望透過各部會的研議,希望能夠將上述所提的這一些問題能夠昇華討論,比如「與上位政策連結欠佳」,這個是非常大的問題,因此我們必須要抽絲剝繭這一個「上位政策」指的是總統白皮書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政策?我們必須要釐清這一些細節,因此才能做下一個階段的討論及研議。
最後一個部分是關於「人事面」、「組織面」,跟大家解說完成今天要討論的脈絡。那周先生對於這一個部分希望能夠補充,希望有10分鐘的時間能夠讓周先生補充,我們接下來還有時間可以討論實際的內容,因此請周先生能夠先針對我們所說的部分補充。
謝謝提案人報告,會在下一個議程直接讓大家討論更多細節的議題。每週五的會議形式比較特別,用比較創新思考的方式去討論各個棘手的問題,用前導的簡報跟大家解說我們的方法是什麼,之前PO有參加過這樣的會議,等於再次復習,主要讓新的朋友知道我們的會議如何進行。
(簡報第2頁)今天會議的形式是「讓各個議題有關的利害關係者來瞭解」,「參與」也是其中願景之一。
如果能夠越多人去參與建造基礎建設(實體與虛擬建設、思維),就會越多人使用這一些建設。
今天會有跨部會參與、邀集民眾及之前承辦廠商參與的部分。
會議的重點在於,推開放政府就是要扭轉政府架構組織與文化,這個是我們其中一位農委會PO跟我們分享開放政府的理念,我們覺得非常好,所以特別分享。
我們覺得聚焦的部分,不希望解決問題是一次性的,好比今天流浪人口需要政府的協助,政府只是給100元的一次性解決方式,我們儘量不朝這個方向解決,希望朝大家協作,進而產生一個方式來一起解決偏向系統的問題。
剛剛提到參與的部分,於政策形成的流程,就好比我們今天討論法的議題,都是由上位制訂,因此會因應政策有期流程、系統,這一個系統建置出來之後,當然就會需要維護人員跟法規去呼應。
使用者通常都是擺在最後,因此政策在推動之後,其實沒有空間改善,因此不管是使用者的聲浪再大,不管是一個機制、政策或者是服務,最後都會遭到停滯的狀態。
我們在協作會議的過程中,大家都是使用者,把用使用者拉到最前面思考,這個是議題的盤點,把大家的訴求釐清之後,將大家納入議題,才會將這樣的意見去產生一個解決方案,用這一個解決方案去形成可能服務或者是產品,因此會有因應的系統,而政策才會因此而生。
法規也才會因應去建置並維護,因此會不斷重新檢視,讓人民有意見回饋的空間,因此這樣的機制才會越來越好,才會更符合人的需求。
因此,我們希望按照這樣的思維去進行,我們在會議當中會使用一些工具、流程,讓大家進行接下來的會議,其實為了符合我們希望有比較創新的思維。
而這一個「思維」講得很抽象,我舉一個例子來說,如果我前面看到一條河,看到兩邊城鄉需要連結,主事者說:可不可以幫我蓋一座橋,我需要到對面去,增加兩方的經濟發展?政策推動下去,大家就開始建造適合的橋。
但是我們如果換一個思維,主事者說:可不可以幫我們設計過河的方法?今天就會有非常多不同的方式,可能是滑船、搭無人機等,因此我們的思考可以更開放,而找到解決的方式。
每一個禮拜五處理的情況、時機點不同,因此在處理政策的過程,會從探索,也就是瞭解這一個議題的背後是什麼並定義這一個議題,而定義這一個問題之後,我們才會發展可行性的概念,可行性概念發展出來之後,可能有十個不同的方案,可能會研議成三至四個,或者是更多,而透過不同利害關係人去測試,最後測試到滿意的階段再推行。
通常一個政策至少需要八個月的時間,但是今天會議只有幾個小時的時間,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在探索跟定義這一個部分,可以有更明確執行,以確保之後在發展可行性解決方案時,可以比較符合大家的需求,不然前面沒有定義清楚,後面直接想解決方案,可能就算做得再好,也不是大家想要的,因此就分成這幾個形成。
一開始的「共識形成」,也就是在行政院之下三十二個PO(開放政府聯絡人)於月會形成共識,今天處理問題盤點、歸納及定義,假設今天有時間的話,可以針對概念作初步的設計。
我們等一下要作的是議題界定,我們會一一把爭點釐清,釐清之後就會需要把流程具體化,因此現行專案管理方式及全生命週期的管理方式,用文字表示會非常抽象,因此希望可以透過流程,讓各個利害關係者的關聯可以對焦,可以做一個「現行使用者旅程」來分析現在的體制有什麼問題。
等一下會跟大家解釋如何去做這一件事,現在只是給大家看一下可能會做的方向,而使用者流程是進去超商,會看到什麼,而買這一個東西之後,這一個超商如何發email的過程,希望可以把專案管理過程視覺化,讓大家比較能夠聚焦及討論。
我們把流程放在同一個表單去看,這樣會比較清楚,實際上也會跟大家解說,因此請大家不要擔心會有看不懂的問題。
其實光前面問題定義的部分就會花很多時間,在現有時間針對現行問題來作解決方法的研議,希望大家在問題盤點時,能夠儘量提出有爭點的東西,因此才可以把大家的意見蒐集,而研議成一份大家都可以接受問題定義的方式,希望透過今天的機會,能夠配合良好溝通及互助的文化。
我們直接進入議題研議的部分,剛剛國發會及提案人有針對議題來報告,我也作了一些整理。
3月29日的研議會議,我看提案人有提出體制、機制與法治的部分有作解說,但是其實體制與機制已經有了,但是缺法制的問題,其實要再往前推一點,因為體制在看問題分析時,提案人跟連署人針對現行的體制,其實有非常多希望可以加強的部分,雖然現在已經有機制跟體制,但我們還是需要針對現行的機制、體制去釐清哪一個部分可以更好,這樣在推法治的時候才有依據。
因此,我們今天的重點會放在機制與體制的研議,而針對法制這一點,在3月29日及今天會議的統整,像要做Gap Analysis這一點都是針對法治的下一步研議,但是我們有一點缺少前面的部分,因此希望能夠透過今天的會議,可以透過今天的會議點來聚焦。
舉個例子,像公務人員要不要組工會的議題,並不是公務員是否要組的問題,而是要瞭解有需要組工會的這一個機制,因此我們去盤點那一些問題,盤點出來之後不一定要過橋,說不定開船更適合,說不定在那一天透過不用組工會的方式還可以解決這一個問題,因此希望今天可以針對問題釐清,以找到最適合解決的方法,當然法治是長遠的空間可以思考,也可以透過瞭解這一個議題,去思考有沒有其他的解決方式。
因此,針對剛剛跟大家報告的部分,還需要幾點我再作一下回應。針對提案人所提出的蓋蚊子館、機場捷運及核四的問題,其實針對核四這一個問題回應,這一個問題有一點複雜,並不是完全能夠透過專案管理解決,因為背後有人民的反彈,政府必須針對這樣的方式來回應,所以變成是政府規定不蓋,而就算有專案管理團隊在那邊,其實也沒有辦法去解決這一個問題。
因此,我們還是要釐清每一個案例的政治性成分或可能輿論的成分,也都會影響到現在計畫管理法的機制,因此跟大家澄清。
有關於剛剛提案人有提到國家政策如何和中長程連結,因為我們剛剛有探討幾個討論的方向,比如機制面、法制面、組織面及人事面,這個部分其實是幫我們組織面多加了一個議題討論,也就是我們現行的組織也就是國家計畫的編擬要點,我們有分好幾層,現在只是在談「中長程個案計畫」,但提案人有提到該計畫管考是否可以跟國家發展計畫有一些連結,因此新增一個我們今天要釐清的問題。
因此我們盤點一個個,我們先針對「機制面」的部分,接下來開放討論,每一個人都可以發言。
像「專案治理」的部分,建議原有是「缺乏一套有效的大型管理制度」,因此需要專案制。3月29日連署人提出「全生命週期管理」、「全過程管理」及「全員參與」的三個方式間的差別。
目前對於生命週期的理解,初期是不是有做期初評估?
我想謝謝許小姐補充,我們是same page,可能我剛剛沒有講得很清楚,為什麼從這一個體制開始思考。
像許小姐提到的這四點,我舉其中一點來說,也就是專業認證的部分,其實專業認證的部分是不是有這樣的機制,其實就可以設專業認證的人員來執行即可,我非常瞭解許小姐這邊所提的立法,因為我們如果沒有立法下去的話,這一些機制可能會因為首長變更,因而機制會不見,因此我非常瞭解立法的精神,只是如果沒有探討立法下面機制為何,可能也沒有辦法探討立法要立什麼法,因此今天的會議會先討論機制的原因在此。
接著我們看「機制面」的部分,提案人在3月29日有提出國發會的「全生命週期」是一個零散的法規,而提案人也有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