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類資料的定義為開放格式,所以紙本要先數位化。
其實乙類資料也必須是開放格式,而紙本不能說是開放格式...
如果保留「電子」字樣,是否未來資料的電子化,能夠使用新的辦法或新的法令來處理?
如果第一項的「資料之分類」移除,是否在第二項明訂「甲類資料」為宜(如法規會意見),或是移除第二項第一款,提到第二項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