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覺得,凡是屬於類似考試、銓敘的這種制度,這跟我們所說的開放政府,其實重疊度並不高。
不過,因為接下來會有「Internal Join」平台,我相信會有非常多人提出相當於我們剛剛講的那些東西。
這是很難放在「民眾有感」的概念裡面去做的,但確實可以做到「公務人員有感」。
我的agenda是由PO的agenda決定,而PO的議程跟公務人員作為利益關係人的議程是高度重疊,所以未來也會變成要處理的事情。
但我要說的是,這是做開放政府過程裡面的by-product。我不會一下子就說,非先有開放政府才能有這個,或非先有這個才能有開放政府。
這兩者是彼此有加乘效果,但彼此都不是各自的充分或必要條件。
我在政務會議裡面的報告事項是來自PO們。
PO每個月會提出重要的事情,大家會投票選出三至四案,然後投票的意思是願意參加協作。
所以這一些事,就會變成我跟院長講說「我們這個月來討論一下這一些事,看哪一些能玩真的。」
如果不給予政治拘束力的話,大家會覺得這只是練習而已。如果給予政治拘束力,才會願意真的花相當的心力,不一定是時間,來評估。
不會,謝謝。
沒有,沒有。
沒問題,請說。
好啊!等他。
其實我看起來是幾個不太相關的,一個是內部的,然後另外一個是外部的,另外一個是VPN,這個比較是資安,所以Facebook跟LINE比較是一組的?
OK,好,都可以啊!
不到10萬。
就是可以丟紙進去,然後PDF出來。
我們先釐清,裝訂的這一個動作,不管是用binder還是用釘書機或者是用別的東西,它這個只是作業習慣,並沒有一個辦法或程序或指導原則,要求他們要這樣做嗎?這個是要先釐清的。
我知道,這個我知道。
所以封卷的意思是有一個封卷條蓋印、歸檔,對不對?
不能拆的原因是因為有一個「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說不能拆嗎?
你的電子檔是不是PDF檔?
但是我說的是那一個PDF也有作類似封卷的動作嗎?因為PDF可以透過電子簽名轉成唯讀檔,反正就是電子封卷的這一個東西,有沒有?
同一個問題,你怎麼知道PDF沒有被經手的人改過?
因為只能用整本,而不能用副本?
這個跟傳真的效力意思是一樣的,並沒有效力可言,只是提供給你參考?
已經有人有用類似傳真的方法做嗎?因為電子化的另外一個可能性是發生在使用端,並不是發生在製作端,好比我現在要跟你調卷,實務上有因為手上還要用,因此你傳真過來,以前只有傳真機的時候(是這樣使用)。
當然,因為把成本直接事先附過來。
因此是提醒你在某一段時間不要做這一件事,而且你要求也不是在那一段時間做這一件事。
OK。
簡單來講,偵查中本來不會編頁?
事實上那並不是你的標的。
不只是你沒有要跟他要這個,事實上在當時也沒有這個可以給你?
……要你寫的那一份東西或者是剛剛收到的證據?
好,所以根本不是標的,不是他給不給的問題。
所以封卷的動作是檢察官自己做或者是有專門的(人)?
這個我知道。
所以現在的意思只是說把這一個變成書記官工作辦法或工作流程的一部分?
如果這長期來看是省他們時間,是一定可以,長期來看他們要加班就不可以,一般資訊工作是這樣(笑)。
但是我還是要釐清目前他們現行辦法是什麼,才可以改他們的辦法。
不過這個規範非常有意思,提到:前案為紙本簽核,後案為線上簽核者,前案的人應該掃描電子檔為後案引用,可是是要已知他的後案是電子作業,如果不是已知的話,還是可以送紙本,這時收文者就應該要把紙本掃描電子檔。
因為公文電子化的精神,是如果已知你的下一手是電子化,掃描是上一手的責任,如果不知道你的下一手是紙本或者是電子的,掃描是下一手的責任(笑)。
對,這個是跨機關的。
只要收文法院,現在都說現在進來的都是以電子為原則,紙本我們知道要歸檔,但是接下來的簽核或處理流程都是以電子為原則;只要這邊這樣講了,按照國發會規範的精神,這邊就會有責任。
他也有包含跨機關。
對,我不確定跨院是否視為跨機關……
其實上次我們談過完全一樣的問題,如果有鎖特定的人,可是他們給你,還是要重掃,事實上是沒有意義的,因此從他的角度來看,只是說如果有流出去,絕對不是他的責任而已,他們只是要確保這一件事。
但是事實上,我們在電子處理上我們也可以用浮水印或者其他方式來確保他給你的時候,上面已經有壓幾年幾月幾日給了你的地方法院這一份,如果外流的話,所有的人會看到是這一份外流了,而不是他們的內部作業外流。
我的意思是:這個在技術上有比掃更便宜的解決方法,目的仍然是最後課責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