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跟網際網路檔案館或者是其他做類似事情的交流規劃,這邊看起來是透過國際研討會,是不是?
所以這樣的意思是,你在規劃318週年展之前,有一次國際研討會,但是這邊並沒有看到這些人本身出國,又或者是你們沒有要出國,只是想要專家過來?
我覺得這個部分也可以畫重點,也就是在效益這邊,引入國外原生數位典藏的能力,也就是取經。但他們來了之後,並不是辦完一場研討會,而是可以把能力累積在這些研究助理員身上,成為像種子教師一樣教導其他做博物館的朋友。我覺得這樣很好。
我會建議預期效益編(一)(二)(二)(三),有一個重複的(二),第三點的(二)是不是可以整個拿掉,因為我在這邊看到第三個(二)的數位資料分析,其實在細項裡面並沒有提到資料分析。
開放資料其實在本來的(二)跟(三)都有了,促進社會溝通如果要講社會溝通,本來在(二)裡面也有了,所以第二個(二)其實是多的。我沒有其他意見,就這樣。
辛苦了!
可以理解,字裡行間看得出來(笑)。
主要是現在的時間點,也就是今年、明年都來不及了。
我覺得300萬可以做很多了。我看了一下,花錢花比較多的是國際研討會或者是週年特展的事,我覺得這些很重要,但是這些可以另開專案來討論。
但是這一件事的基本操作方式是有三個人的薪水,以及最基本的資料要放在那邊,不一定要馬上策展的部分。
這個部分,不管專案的錢有沒有要到,這個先做下去,而且這個也跟你們想要的升級最有關係,其實無論是否辦週年展,都是要升級的。
就請你們調整一下,最後的效益跟綜合需求說明,整理成一份,看是不是今天晚上給我們子維,我明天跟麗君說一下。
在email裡?
都可以,都可以。
好。
我們講的是《公益勸募條例》,對不對?簡單來講,如果是為了私益的話,其實不受那個管制,好比像一群大學生去爬山……每一次都用這一個例子(笑)。
對(笑)。事實上那個是沒有問題的,那個在營利平台或者是私募都沒有問題。
所以你們現在會想要做的公益大概是什麼?而又不是NPO形式的,就是說你們是灰色地帶,是否有具體的案例?
再發出去?
對。
我這邊釐清一下,你們現在想做的這件事,就是勸募團體,包含學校、行政法人、公營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你是提供技術給它,好比像你提供給聯勸,讓聯勸用這一套技術去作責信?
還是你們自己要成立一個隨便什麼法人來跟聯勸競爭?
OK。因為你提供技術或平台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就現在Uber說他是提供給合法租賃車管理平台,自動跟使用者取得身分證字號平台,交通部也認為他合法,沒有說他非法,所以是這個態樣。別的態樣當然非法,那已經不做了。
如果你是提供技術的話,是不會碰到問題。
現在會碰到問題,是要成立一個合作社或公司,也就是不在勸募條例第5條裡面得那四個態樣,要在外面再成立一個既不是學校,也不是行政公益財團法人?
認識的部分一定是合法。
分配?
對,但是我的意思是,聯勸現在一定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不會營業到今天……
對啊!所以現在的意思只是說……我現在講的是說募款的主體,如果不是一個NPO的話,它就得是學校,如果不是NPO或學校的話,目前是處於不會適用這一個條例的狀態。但是現在我們解決的是兩個問題,一個是如果你需要再成立一個NPO的話,那對你們的商業模式而言會有什麼困難?這個是一件事。
另外一個是,如果找另外一個現有的NPO合作,對你的商業模式會有什麼困難?對不對?
我們要先看這兩個能不能解決?如果這兩個可以解決,當然就不是問題。
是啊!那就是一個責信的平台,跟現有NPO的網站平台是一樣的?
目前也有現成的NPO的名錄網站,這個你們當然知道。
現在只是說,你們希望把這一個金錢的流向,記錄在一個網站倒了還是在的地方。
所以從某個角度來看,就是在提供備份或者是備援服務?
這部分當然是合法的,這沒有任何問題。
所以我還是沒有很確定……
如果你是金流處理單位,好比像你只是第三方支付或者是銀行帳號,NPO在那個銀行開一個帳號,你就用那個帳號,這個銀行本身是不處罰,因為並沒有發動勸募,這個條例……
這個條例只規範發動勸募的這個動作,但是從你們的角度來看,你們並不是勸募的發動者;還是我搞錯了,你們事實上是要發動勸募?
那這樣,應該這個條例是不適用才對,就是說如果你只是三個部分,一個是說你有一個公開平台讓大家更認識這一些NPO,這個部分當然合法。
第二個部分是這個NPO收到的捐款,如果後端有一些程式支援或你們幫忙的話,它可以記錄在區塊鏈裡,這個當然也合法,這個是技術服務提供。
現在的問題是中間從發起勸募到收受捐款的這個單位,這個單位目前按照這個條例必須是要一個NPO,但是你剛才講的是說,你並沒有想要主動發起勸募,你完全覺得這些加盟的NPO發起或聯勸發起,對你來講是比較簡單的,因為你們對於發起勸募或者是巡迴掃街的這一件事不是你們核心的價值。
如果是這樣的話,中間這一塊其實碰不到,就是目前唯一會處罰的這一件事,不會碰到,以我的理解(是這樣)。
應該是說錢放在哪一個帳戶,你放在聯勸的帳戶,或者你旁邊再設一個的NPO來放,這些都不是問題,因為錢拿到了就發出去了。
我的意思是說,你們再弄一個公益性社團法人專門來收這個錢,會有什麼問題嗎?
如果有問題,我可以幫忙問或者排除,我現在只是在問說……
對,成立了就是收到那個帳號,你反正是要發出去的,你這家公司再收技術服務費就好了。但是你的營利模型是……
你的營利模型是技術服務,你的營利模型不是你捐錢要扣10%;還是你的營利模式,真的是捐錢要扣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