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覺得那時候院長找我入閣的時候,我不是人在國外嗎?我們有一整個月的時間,相信線上也有很多網友,當時就是在網路上跟我反覆用問答的方法,把大家希望我做的事、期待我的情況都做了一個盤整,這樣的情況之下,我拿去跟院長作勞雇協商的時候(笑)……
對,你看大家要我做這一個,我必須要是這一些條件才能做,這樣子院長其實也非常支持,他說:「那你進來就是繼續做這一件事。」
確實是,是我的工作範圍是我自己寫出來的。
是。
其實後來因為有委員關切,所以我也確實多了一些任務,像青年諮詢委員會,那一個其實跟開放政府業務是相輔相成的,畢竟最想要參與政策制定的就是青年朋友了,所以這一件事我不會覺得是額外的工作,反而是一個更多一圈關心的朋友。
在這樣的情況下,當然當時也有開一些條件,好比大家知道我按照人事總處有一個函,公務員如果工作跟網路有關,不一定要在他的工作地點工作,所以我當時就說好,我週三、週五不要在院裡,為什麼?是因為大家期待我把院裡面的紙本作業慢慢變成無紙化,我只要還在院裡,大家拿一個公文跑來找我,永遠比較容易;但是,我如果不在院裡的話,大家只能用電子了。
對,所以慢慢整個工作圈都變成電子了。
沒問題啊!我就從頭回答到尾。
你們給我多久?
是嗎?好啊!
我可以到午夜沒有問題。
只是大家要陪我們加班而已(笑)。
(笑)ok。
真的,真的,子維先下班啦!我已經請司機先下班了(笑)。
就從頭到尾。
賴均易這一位網友問說怎麼樣做到自主學習,不遵循傳統的教育,發展跟培養。
好,來。
其實當時我離開學校系統是因為有全球資訊網這一件事。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我發現說我看一篇paper,以前我找不到這一個paper的作者,但是在當時,我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寫信給paper的作者,他隔著網路也不知道我才十四歲,然後就會把我當作真正的同儕一樣,我們就可以一起研究事情。
我是在那樣的情況之下,才發現說其實知識可能分兩個部分,一個是比較是概念式的知識,這樣子用網路學,比起聽老師、看教科書,教科書可能是十年以前的知識,這個方式其實透過網路,容易太多了,現在我們叫「翻轉教學」。
但是「翻轉教學」另外一部分,還是要人跟人面對的討論,那是因為人的思想沒有辦法一個人形成,所以他還是要在一群學習的人中間進行討論。
所以我其實從國民中學輟學之後,我並不是沒有去學校,而是去大學、研究所,去找那一些研究生辯論、討論、探討這一些東西。
應該是還好,因為第一個我沒有學分,我就旁聽而已;另外一部分是教授們都覺得有人真的很熱愛知識,以至於不需要學位也願意來討論,至少教授們對我是很喜愛的。
是。而且因為很多教授看到有人拿了一個國外的研究題目、一個論文來跟他討論,他也會覺得應該要把他當同儕一樣看待,雖然看起來還是小朋友。
對。
應該是說,我當初接觸網路的時候,我很著迷,我想知道說為什麼人在網路上的行為跟我們日常不一樣,我們日常可能要相處幾個月才會相信別人一起做事,在網路上,可能一拍即合,關鍵字一樣,就馬上做事了。
為什麼會這樣子?這個是資訊社會學的題目,這一個題目在當時各個不同學派的人都有提出見解,所以我因為想要瞭解,我就是很好奇,我就都去看,看不懂沒有關係,就問,這一些論文的作者,也都很願意回答我。
對,我就跳到下一個。
其實現在在臺灣「實驗教育法」已經通過了,任何學生不需要是在學校適應不良,只要覺得自學比較好,他就可以申請自學。
因為縣市政府會評議,看他這樣子在校外會不會偏食,會不會基本的東西學不到?但是基本上這一個滿足,是可以完全用實驗的方法學習,在我當時幾乎是犯法的,所以其實是不太一樣。
為什麼學校碰到什麼困難,其實我國中並沒有碰到任何困難,我主要的困難是,我想要尋求的那一些知識、那一些問題,我沒有辦法在學校系統裡面獲得解答。
對啊,對啊!那是八歲的事情,我國中十三、十四歲,已經過了六年。
對,其實就沒有什麼問題。
其實這一件事在臺灣,是因為我們取得現金真的是很方便,這是一件事;二方面,臺灣的電子支付確實是因為我們有一些覺得我們不要犧牲大家的資訊安全,或者是犧牲大家對電子支付的信心,所以我們在推行上,確實是比較謹慎,這個是事實,也沒有什麼好隱瞞的。
當然其實在對岸,他們跑得先、跳蛙,但不管是支付或者是P2P信貸或者是其他東西,多少也交了一些學費,我們這樣說吧!所以說每一個經濟體的發展方向必然是不一樣的,我們長期來看當然還是要做數位支付或者是數位服務……
對,但是我們應該是讓大家去問說我們要對這一個技術要什麼,而不是說現在有一個技術來了,為什麼我們還沒有跟上,說不定這一個技術的運用方法是大家審慎討論之後才做出來的。
對,我們之前的困難是說,我們的監管單位,好比像金管會,比較只是非黑即白,就說這個是合法的,其他都是非法的,非法的只好轉入灰市、黑市,永遠沒有辦法變成下一個新的處理事情方法的典範,所以我們剛剛才審理過「金融創新實驗條例」,就是希望違法的這一些朋友來說法規、命令——可能還沒有到法律——他覺得應該要調整,我們也覺得也許試試看,就給他六個月的時間,再延長六個月的時間,在六至十二個月的時間裡面,他就先去試行。
如果大家發現這個是好主意,大家有過討論、共識了,我們再調整法規的時候,就比較不會變成犧牲一些人的權益;如果這樣子試出來,不是一個好主意,就是幫整個生態系付學費,這整個概念是我們要慢慢從監管或者威權慢慢變成大家一起學習。
對,確實是,像剛剛那一個法案在實際通過之前六十天,其實我們也就是在「Join」平台上去蒐集所有利益關係人的意見,這個是第一次有非常多的外國社群知道,原來臺灣說「亞洲‧矽谷」是玩真的,他們提供了非常多第一手的經驗,所以我們當時的草案跟我們現在送出去的院案,就是把這一些外國朋友及在臺灣新創界朋友的意見都放進去。
同樣的,「金融創新條例」的實驗調整期及實驗完畢之後,還要一段時間募資,金管會還有一段時間修改法規,雙方都給對方六個月的時間,所以等於六加六再加六,這一些事都是在民間利益關係人告訴我們,然後跟我們一起作法規調適所制定出來的。
現在回來的方式就是剛進來的方式。
一開始的那一批車,大概十幾輛左右,我大概每一輛都坐過(笑)。
對,對,對。
他當時也並不是非法,因為真的就是跟租賃車行合作。那一些人其實平常是跑機場的,當時要說是合法或非法都不太對,就說我們剛剛說的「灰色地帶(grey area)」,當時還沒有作出解釋,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覺得Uber後來用了沒有職業駕照的朋友,嘗試比計程車的價格低。
但是第一批的這一些朋友們,其實都是有職業駕照,甚至有租賃車行,總之開的是R牌的車,而且收費都沒有比計程車來得低,所以在當時的這一批朋友,其實有些也對Uber這一種從游走在法律邊緣到明顯違法的這一個動作,他們自己也感到不滿。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Uber回到當時剛開始進來的狀況,我覺得當然是一個比較善意的表現,當然在這中間有非常非常多的折衝,但因為我不是交通政委,我可能沒有辦法分享很多談判的細節,但是我只能說我很高興,整個社會願意就這一件事繼續對話。
其實共享經濟的意思是我有一些物品、我有一些空間、我有一些什麼東西可以共享,好比像共乘也許真的可以說是共享,但其實Uber在臺灣沒有推過共乘,所以到底算不算共享經濟,即使是在學理上都有可以討論的餘地。
當然Airbnb就比較像是傳統定義下的共享經濟,因為畢竟是房子的主人去渡假,渡假的一個月裡租給別人,二房東。
可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要問的是這一個行為跟旅宿業者的行為,到底差別在哪裡,哪一些情況下是我們可以容許的,哪一些是不行的,這個是需要整個社會的所有利益關係人一起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