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
這邊的原則是我們收到一些東西,但每一次發展的狀態不同,收到東西的長相不太一樣,有時是概念發展,有時是到使用者旅程,不管怎麼樣,我們現在瞭解到PO collection上都要放,因此未來往這一個方向處理,chat會個連結,但也加到folder連結裡面。
我的政務會議報告是禮拜五下班前給出,所以會把禮拜五下班前收的狀況,一方面給院長室同事,一方面給相關的PO,大家在collection或chat都可以看得到,但這並不是定稿的會議紀錄,而是當天發生什麼事的實際紀錄,逐字稿應該也會在週末的時候會出現。
這樣的過程中,如果PO覺得需要,好比院長要怎講的時候麼講,或者是覺得wording收到需要修正,基本上都可以在週末的時候進行。
禮拜一當然院長裁示有完全不同的想法,這一件事根本不應該這樣做,整個週末的討論當然就是參考用——目前沒有碰到這個狀況——但是如果院長或者是主責的政務委員覺得還不錯,就按照這一個方向做,很好,又或者有什麼額外具體建議的話,我一樣會在PO chat更新給大家,才會有一個確定的版本,然後再回部會使用。(賴致翔補充:這邊的意見已經在「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機制處理原則」更新了)
sli.do上面有問週會是不是叫做「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這個是具體的會議,並不是「聯絡人協作會議」,而是「議題協作會議」。
以「一人為原則」,一定沒有問題,利害關係人的那邊是「主辦機關得邀請應提案人之建議」,是這樣嗎?提案人是對主辦機關或者是對工作團隊?
致翔覺得ok,提案人有建議權,但是最後如果主辦機關邀了這個人實在不適合邀的話,還是以主辦機關為最後的決定,這樣可以嗎?
這樣應該是還好,人數應該沒有超過五個人的話,我覺得會議室應該都放得下,這整個寫法,都是因為那一個會議室的大小所決定的,大概是這樣子。
「以一人為原則」是指旁人可以代表的意思,即使不是團體組織,也可以有旁人代表,ok嗎?
就是「以一人為原則」,其他人可以代表出席的意思。還有沒有其他的想法?
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就是主辦、協辦相關,相關與否是由「主辦」判定,「協辦」是由主辦判定,協辦其實有時在平台上或我們在月會上討論的時候,已經很確是協辦了,意思是這樣。可以嗎?
總之,參事講的意思是這個是兩層式的,這個其實只有主辦跟相關機關,「二」的部分會出現協辦的原因是,因為各位是PO,所以協助辦理的意思,我不大概是這樣的意思。不知道是否能夠接受?
之前都是匿名投票,這一次各位可以簽成自己的名字,自動變成是協辦的PO,也就是協助辦理這一件事,並不是你的機關就變成了也要適當層級出席;當然,如果你認為適當層級要出席,那是非常好的,大概是這個意思。
確認一下,你有收到嗎?我也有收到。
應該這樣講,院裡面目前有兩個,就是決定可能可以更多人參與的系統,都是由上而下的,一個新傳處,也就是輿情分析,這個不出來的話,下個禮拜也還是輿情,而且會更難處理,我是都有收到。
另外一個部是風險溝通,這個題目大家還不知道,是院長室或者是秘書長那邊,這一件事大家都還不知道,但是我們知道如果不好好處理,會爆炸,這是兩個不同的體系。
我們本來的想法是前兩、三個月左右,大家還在週會協作會議屬比較練習的性質,內部大家多少也有調動一些類似組織的工作進行,所以後面比較大的風險溝通部分,其實就是本來還沒有想說要串接到這邊來,那個是很複雜的事情了,想成就是日本核災後食品輸台那種程度溝通的東西。
大家可能參與或者是理解,那麼是很好的,但一下子變成是主責,我覺得不一定吃得下來,這個說實話。
但是新傳處那邊的案子其實就稍微相對來講單純一點,就像是報稅軟體卡了六個小時沒有辦法使用那個等級的東西,那個好處是單一部會的權責之內可以處理,所以這樣子的話,如果覺得可以tag的話,其實就讓我們知道,這個就會變成可以好好處理的議題了。
所以如果沒有收到新傳單子的話,可以跟我們說,國政再跟新傳瞭解,但是原則上是那一次協作會議的決議,這個是由上而下的部分。
另外,提到兩週對於某一些案子先期作業太短的問題,這個我們也有想過,上次提出說可以換,也就是有一點大風吹的感覺,即使高票當選,覺得這個真的需要三個禮拜或者是需要一個月,那就是在發表感言的時候,稍微講一下,讓真的需要比較多時間的,排到比較多後面,但至少會有兩個禮拜,也就是第二、三、四個星期,這一次每一個案子都需要超過三個星期,我相信還是可以例如像在加開或者是什麼樣的方法來處理,不然會覺得相對單純會覺得稍微前面一點,稍微複雜的就往後面一點,希望有回應到。
接著是拘束力,其實是跟協作會議大家收到的狀態有關係的,如果只是作事實確認的話,其實不可能有拘束力,那個就是事實確認而已。如果已經有收到很細的可行方向的話,那個就可以形成比較高的拘束力。
如果我們需要更formal的,也就是那一個週會裡面應該督導政務委員本人或者是幕僚應該要一起來,做成類似會議決議東西的話,我覺得這個可以在主辦機關推薦應該要來的人裡面,這一些事很需要的,在這邊或者是週會很需要知道,我們盡可能call來的人賦予拘束力,但是就是按照這一個拘束力,不會低於他,但更高的,可以跟我們要求。
這樣可不可以?有沒有什麼還想要討論的部分?
還有一個問題是,國發會的分案,也就是在「Join」連署的時候,如果除了主辦之外也有協辦,而那一個協辦事實上也有權責關係的,我們的新要點改了,是多主辦,所以其實以連署來講,其實沒有協辦機關這一個概念?
本來到底誰主、誰協,都是用主辦來解決了。
所以主辦機關可以不只一個,如果從「Join」連署來的話,這個是國發會協調的具體意見。這一個要點目前的狀態是怎麼樣?
這個院裡面都已經討論過了,所以如果到院的話,馬上就會生效,所以在舊的版本,也就是連署的時候還有主跟協,那就會變成只有主辦的狀況,這個是具體回應sli.do上的問題,不曉得有沒有想要討論的部分?
以後「Join」過來的不會有「協辦單位」,但是別的管道來的還是會有,我們至少保障別的管道來的協辦機關權限。
還有沒有要討論的?
季會前先調查大家的意願,覺得需要向上管理或者是覺得大家知道比較好,還是以主動為原則,如果完全都沒有主動的,基本上不太可能,因為有些是PO自己想要討論的,所以如果那樣的話,那個就會是提出來的。覺得應該討論,但不完全自己想要分享的,也可以主動提出來,除非是這一些情況完全都沒有,我們才需要討論如何,比如猜拳之類的,我想以主動為原則,如果大家不反對的話。
還有別的想法嗎?
先請財政部PO說明。
非常感謝,有任何想要詢問或者是想要討論的,我們可以投完票之後,在綜合討論的部分,包含你需要更長的準備期,或者是希望第二個禮拜就來討論等等,我們等開票之後一併處理。
如果沒有太多問題的話,接下來是投票,這一次跟之前是相同的,除了多一票,也就是排定沙威瑪案以外,其他都一樣。
我會先說明沙威瑪案這一件事,為什麼?是因為新傳處要取錄影。接下來國發會會說明,除了沙威瑪案跟報稅軟體案,其他的案在講其他PO被回應的情況,然後再投票、然後再討論我們如何排順序會比較好。
我稍微介紹一下,除了說「連署成功」四個字以外,其他都是真的。
最近我也有上PTT,在八卦板裡面有一位叫做「認真發廢文」的網友,他發了一篇回應「Re: 詢問說沙威瑪的肉被削光的話,會不會被扔掉」,有一些朋友們提出一些想法,但其實在夜市賣過的人很少,買過的人比較多,那被削光到底會怎麼樣?
這一位網友就做了這樣的回應,他說他南部的親戚在養沙威瑪,還開了沙威瑪農場,小的時候沙威瑪小小顆的,幼年期三至四個禮拜就會長大,餵一些葉菜、堆肥就可以了,這樣的動物怎麼養都怎麼長,但是他的親戚比較不一樣,用新鮮的水果跟雜糧來餵,長大就有香味,賣得比較好,所以肉削光之後,他認為中間會有一個沙威盒的地方,可能業界一般都說長出來是沙威瑪肉,但他認為這是「增生肉質組織」,組成物跟肉有九成像,但是他認為不是肉。
沙威瑪要做菜的時候,就是要避開沙威核,棍子插下去就不會傷到沙威瑪,但是沙威瑪會呈現假死的狀態,師傅就趁這個時候來做菜,然後就分享童年跟沙威瑪玩的經驗。
在推文裡,大家都分享了很多類似的經驗,問沙威核吃起來的感覺,也有人說吃過,說跟高麗菜差不多,問7-11有沒有在賣,有人說上個月去高雄玩的時候有看過,也有人說小時候被沙威瑪咬到,還有一年暑假去參觀沙威瑪的飼育場,大家覺得這一位朋友很專業。
我自己是不吃脊椎動物,所以沙威核到底算不算脊椎?其實按照說明我不太知道,所以我問了同事們,他們說其實沙威瑪根本不是動物,而是一片片肉片疊起來的某種東西。
我們也有看到,一些媒體有訪問實際的沙威瑪的攤商,像這一個媒體有請業者出面說明真相,也就是沙威瑪並不是自己長肉,而是一片片疊上去,但是民間的朋友們並不是非常買單,還出現各種各樣合成的一些照片,然後來展示沙威瑪真的是動物,然後還說有腳跟怎麼樣,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覺得滿困擾的。
接著有一位朋友到「Join」上提案,「Lootrate Mine」的提案「譴責無良沙威瑪攤販,虐待動物滾出台灣」,結果攤商覺得好像對他們污名化之類的。這個提議非常多人感興趣,報紙也報導了,在「Join」當天就湧來七萬多人來看,因此在不知道怎麼樣的情況下,連署就迅速成案,我們需要回應民怨,但民怨的標的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
我相信有一點像剛才財政部PO所說的,如果我們完全不處理,或者冷處理的話,就會接續延燒。我不確定要怎麼辦,就想說拿來月會討論一下,看有沒有可能成為一個協作的議題。
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吃過沙威瑪,或者知道是怎麼回事?可以請各部會跟任何這一件事有什麼關係,請踴躍發言,目前先請國發會講一下分案的狀況。
後來你們有協調出主責機關嗎?
請農委會的PO分享一下自己的想法。
不曉得有沒有任何朋友的業務,可能不一定是所謂畜牧部分相關,而是跟可能在夜市賣沙威瑪這一件事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