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都可以?
好的。我們不可能把這片海域劃到史蹟保存(笑)。
我的意思是,國家公園如果劃了特別景觀區跟生態保護區,就都通用嗎?
……交通部還是要會同?
瞭解,就是第19條,該管跟事業兩個機關會同說了,就生效嗎?
我有看到。
但這個是放在說明欄而已?
當然。
我的意思是,其實參考法制作業的慣例,當是寫在說明,並不是條文的時候,在預告期的意思是還有討論空間。
請把今天的逐字稿直接給觀光局,問他們對於這樣的說明,是不是一定需要另訂辦法?
要另訂辦法的話,是不是可以直接抄一下這個辦法,或者是不是這個說明欄能有所改變,都可以討論的,並不是不能討論的。
法律的部分就先釐清。
他剛剛講的是補償這一件事,是還沒有捕撈上來實在是非常難以計算,這個是到這裡為止,並沒有再往下講。
我知道,有逐字稿,我知道。
但是我們算漁損跟補償之前,我們先把如果要劃設,或者是要怎麼劃設的那整件法律架構先釐清。
所以剛才其實這樣子聽起來是比較清楚的,如果有收費需求的話,可以走剛剛的那一條路。
如果只是禁漁的需求,就像海洋的公民協會講的,其實有好幾條路可以同時進行。
要收費的話,目前只有一條比較簡單的路,對不對?
有沒有值得需要參考或調查的意見嗎?
我綜整兩邊的看法,如果我們本來在國家公園計畫或者是本來就108年通盤檢討的數據,你們已經提供,而且未來隨著期中,未來不會不提供?
哪一些跟禁漁有關,這是要多方聯合判斷,並不是你們說了算?
農委會希望你們從生態狀況,確認保護目標物種,及掌握海洋領域之三件事,也就是螢幕上的那三件事,如果都有資料的話,我覺得比較容易去對焦。
至於這一個東西跟漁民生計,也就是大家一直最模糊的「漁損」的部分,我們理解到這個並不是看這個就算得出來,這個我們理解。
財政部有看過嗎?
好的。書面意見裡,我沒有看到新的論點。要新的基金不會完全反對,但是最好滿足新的基金要件,如果一下子還沒有辦法滿足的話,是不是要找一個現有的方法來做,是不是比較省力氣?我看起來是這樣子。
如果沒有太多關於這一方面的意見,剛剛討論到一個發展觀光條例的一條路,這邊也有另外一條比較難走,但並不是沒有可能性的路,我們就備查,如果大家會後覺得在解釋上有什麼需要主計總處再額外說明的話,我們再請他們增補,或者是摘要顯示這一份文件裡面跟我們有關的部分。
如果大家會後都沒有提出說明的話,可能下一次會前會的時候,主計總處下一次就不用來了,意思是這樣嗎?
瞭解。
這樣我有聽懂了,如果我們討論到實際支用的部分,他們還是要進來,不可以不進來。
Sli.do有提到一個意見,如果先不管怎麼收費,在觀光的話,在國家公園法分區管理如果劃為「生態保護區」,那已經是一個完全禁漁區的概念,這個我們理解。
簡單來講,左邊的是討論交通部正在預告的那一份草案,而那一份草案目前施行之前,是不是實質上就已經有在運行?或者是一定要等這一個公告之後?
是它自己的辦法?
……我看到了,但看起來還沒有開始收費,我從報紙上看到的是要等這一個辦法通過。
所以目前先劃設,等在那邊,這個草案公告期一過就開始收費?
所以沒有導覽人員帶進來,是會罰款的?
不一定會罰到3萬元這麼多。是加到同一筆錢進來的意思?
OK。
我這邊看起來觀光生態保育費只是這個費用本身,所謂的「專用」意思是:永續經營、宣導、辦理解說、管理人員、景觀調查及其他有助於保育工作者,這個是支出的部分,而來源的部分好像並沒有罰鍰性質,大概就是這樣子。
第19條講的是「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管理處之許可」?
所以你的這個許可,你可以因為我辦理許可,需要行政成本,所以徵收費用嗎?
簡單來講,如果這一塊,或者是這裡面的半塊劃成了生態保護區,就達到同時收規費跟完全禁漁的兩個效果?
謝謝。
剛剛看起來風景特定區那邊,在觀光保育費生效前,現行的文是寫說同時用「發展觀光條例」跟「規費法」辦理。這個是一件事。
釋字426條講的是空氣污染防治法,跟環境保護有關,其實就是所謂廢棄物清運是廣義地污染處理,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你有一張卡說這應該不是稅,所以在場的人沒有人認為這個是一種稅吧?
釐清徵收法源性質等都算是有對應上。
剛剛國庫署同仁的意見,如果我們從圖上面來看的話,意思是他們認為發展觀光條例及人文生態自然區的觀光保護辦法,可能是規費性質、也可能不是規費性質,而且畢竟這個還在公告,因此我們在討論的時候,不一定放在規費法的項下,而是應該把它自己跟規費法併列。
就是發展觀光條例,雖然以我目前看到的古蹟活化,都是同時同時援引規費法跟觀光發展條例,但未來自然景觀生態,不一定會用相同的方式去使用,因此這個部分我們會需要知道交通部目前的想法、意見及說明欄是否可以排除,這些東西都可以跟規費法分開看待,對吧!剛剛的意思是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