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就是說這一個投票如何讓大家相信,這個是一件事。如果現在改成不分流的話,這個壓力就更大了,因為好比像第一次選出來是選手不是「兩成」,而是「六成」好了,最後選出來是「六成、兩成、兩成」,這樣大家一定會質疑選手這邊的票是不是灌票之類的。
如果如你們所願的不分流,好比像某個協會的不分流,對於投票系統的公信力要求就更高?
簡單來講,不希望在團體裡面先有一次推派的過程,你希望它是以那個團體的代表。
為什麼他能代表這一個團體?是任何團體的成員都可以代表?
簡單來講,你們希望不分流的定義,這邊來講的是這邊屬於機構或者是團體,一個團體是等於用自我推薦的方式,裡面好比像有甲組所有隊員好了,或者是所有教練的所有人都會說要來選這個團體代表的名額,對不對?裡面最高票就當選,但不能超過一定比例?
所以簡單來講就是你們要把「推派」兩個字拿掉。
好。
簡單來講,一個協會不按照它的章程範本,按照你們的範本好了,然後推舉出了像最極端的情況,八成都是選手,然後一成個人、一成團體,但這個團體是很民主的,等於是他來個人,也會當選的那種人,這樣你覺得體育署有可能透過什麼相對經費分配來制衡他,我剛剛聽到是這一個意思。
可是不對啊!為什麼選手可以掌控權?選手跟個人是一起選的,不是嗎?
不過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假設沒有用不分流的選制,現在選手假設如你所說的,都是很乖的才敢出來,所以這七個選手可能沒有辦法,但如果用你們的選制,這十四個團體代表可能跟個人是一樣的,都是很民主的,所以你們等於實質有這個協會二十八席。
那在這個情況下,體育署能說什麼呢?不是只能肯認嗎?
我的意思是,好比像這一個看起來十四至十七席,這個看起來是折衷過的版本,我們實際到協會應用時,也可以好比像不分流選舉的版本。
其實,只要採用不分流選舉,體育署也不太可能對這一個單項體育協會大小眼,不太可能的。
對,所以現在就是說你如果某一個單項協會,現在拿了這個範本,但是第16條裡面最關鍵的這一個部分,他把一、二項合併,也就是不分流,所有的理事都是由所有人選出,其他其實也不用改其他的地方,就把一、二條合併。
OK。
所以你們的主訴求是不分流選舉?
次訴求是至少個人和團體席位要衡平?對不對?
理解。
那個就是不分流的意思,所以不分流是主訴求。
對,不分流是主訴求。即使是分流,你不希望團體比個人多,或者團體加選手比個人多。
我聽懂了,好。
所以現在這個理事會,指的是現任的理事會?
選完之後就會有一個新的理事會,但是這個理事會還是受同一個章程的約束,對嗎?
所以你們現在的希望,是這一個寫法,不管現有的理事會或者是未來的理事會,都應該能衡平運作?
不是為了轉型的、一次性的章程?
就是你希望把說明第四點放到主文?
瞭解。
不過現在這一個版本沒有。
表示大家有一起學習,這樣不錯(笑)。
對,現在看起來最爭議的部分都已經抽掉。
這個是在第幾條?
這個是第幾條?
我們沒看到三百人,我手上有國體法了,但沒有看到,就是三讀的版本。
我現在沒有找到,所以我們等一下有找到再談這個。
不過你剛剛講線上投票的部分,這並不是說明欄第四點嗎?
任何非實體的都是通訊?
我的意思是,不管是線上或者紙本或者是email或者是什麼東西,重點是需要一個通訊選舉辦法,對不對?
在排協裡面,現在做出一個「通訊選舉辦法」,而且現有的理事會不反對,也許這一次選舉就用「通訊選舉辦法」?
而且內政部也不審查,這個是備查。
所以這一個部分當然先假設技術不是問題,對你們來講,不管是分流或者是不分流,當然不分流會需要更高的公信力,但當然是把這一個「通訊選舉辦法」是寫成現有的理事會跟新理事會都能接受,因為如果現有的不接受,這一次絕對不接受,但新的是來了還要改,大家覺得這個是為了這一件事設計的,對不對?
而且這個講的是分區,也不是第二次代表,有一點類似美國選舉人制度。
對,可是那個是叫做「分區比例」,所以意思就變成是台北市什麼協會,然後新北市的什麼協會會員,分別按照縣市人口比例或什麼東西來分別選。
這個理論上是假設大家要面對面開會,所以覺得需要分區,這是個案會員大會,跟理事選舉完全是兩回事。
但是這個並沒有在裡面寫三百,對不對?如果要修的話,還是要修章程,對不對?還是已經在章程裡面了?
所以意思就是說現有的協會有超過三百人的,他們的章程裡面可能有這一個文字,還是都沒有?
在這一次的選舉會有什麼效果?
瞭解,這個在實務操作上,唯一的差別是多開一次會員大會,按照你的說法。
但是他的代表性,我覺得沒有喪失啊!只是時間上會確實如你所說的,我要先參加分區會議。
瞭解,你們當然會說想出一個大概可以五百人、一千人開會都可以順利進行的方式。
那就可能變成是你要透過直播,大家在家裡開,或者是有一些線上留言板帶到會場,不過我相信大家都很熟練了,不用我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