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就是一個專門來借錢、一個專門來投資。
好,有聽懂,謝謝。
因為很久以前,我也是做創投的,你左邊的部分很可能不完全是你自己目前這個團隊可以做完的,我們在創投很常看的一個情況是,你去跟一個已經有電商平台經驗的,或者是至少怎麼樣運用你的一些遊戲化或者是傳播方面經驗的,即使本來也是電商,但本來沒有做過貨運這一塊,如果來當共同投資人或者是co founding team的話,其實就不是只是要他的錢,而是有一大半的冤枉路可以不用走。
我覺得這個可能才是比較重要的,因為我們做電商,很容易被第一批客戶牽著走,但是有人加盟了,如果有一些顧客,然後會提一堆需求,但如果你本身不是以前做過很多這個經驗的團隊,所有的人都會花在滿足需求上,並不會有人繼續做開發。
這個通常我們做電商很常陷入的一個(狀況),就是一直服務你的第一批客戶的狀況,這個通常是靠不管是策略聯盟或者是剛剛講的co founding team來解決。
我們通常的做法是這個逐字稿會上網,您就可以隨便摘裡面的哪一段,然後這一個其實大家google之後都會找到,因此我基本上是如果有人像禮拜三找我談,剛好是電商,需要物流車隊,我就可以說去看哪一天的逐字稿去聯絡你,我現在的做法都是這樣子。
這個部分我當然可以做,這個是沒有問題。
我不知道子維有沒有想要表達?
OK。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會儘快把逐字稿做好,大家編輯之後,覺得公開也沒有關係的部分,我們就公開,也包含你的簡報,因為你現在基本上就是在找正確的夥伴,不管是政府方或者是業界方,所以當然這個簡報加上逐字稿,對於你們來講越多人知道越好,你們都得獎了,事實上是不怕人家知道的,所以我們先往這個方向。
對,所有聯絡窗口,包含電話、email,那個是沒有問題,都在 https://se.pdis.tw/ 右下角可以看到。
我跟信保其實中間都隔著中企處,我沒有直接跟信保有任何聯絡。但是我想中企處對這方面是非常專業的,所以至少明天碰到中企處的朋友,可以跟他描述這一件事,這個是沒有問題。
剛剛講的,不管是國發基金在中企處的窗口,或者是未來金管會創櫃板的窗口等等,我們是有一個網址 se.pdis.tw ,那個網址我之後就寄給你。
謝謝
因為銓敘部不在行政院,所以法規預告是他自己的網站,不會來「Join」預告?
就是放在綜合回應裡?
所以2月6日就可以完成?
30日到什麼時候?
五千多人在這六天裡面愛講什麼就講什麼,但是講完之後就會定案?
銓敘部有參採或不參採或有下一個開始的時候,我們再回來講一次,這樣就完整了,一次是大家有意見隨便講六天,另外一個是銓敘部如果有一個比較確定的時間,也就是拿這一些意見去做什麼的那個時間,也許現在講不出特定的時間,像3月或者是4月,那個時候再回來這邊回一次,也就是大家之前給的意見,現在被這樣用。
這樣就已經很好了,所以就是兩次回應的期程今天就可以確定了?
這樣就沒有開協作會議的需要,謝謝。還有什麼我可以幫忙的?
好。
給大家一些編輯的時間,如果大家覺得沒有問題,就直接給他。
想請半天還是可以請半天,並沒有不能讓人不能請半天。
不會再加回來。
簡報的內容預設公開,如果簡報當中有覺得不適合、要抽換的部分,請把抽換後的部分給我們,或者是要刪掉的部分也可以,也就是一併在十個工作天之後公開。
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在年前,因為「vTaiwan」是固定每個禮拜三大概是傍晚的時候,在空總有一個社創文化中心聚會,我們之前也有問一下,像下個禮拜三的傍晚,很多利益關係人聽到這一個案子很願意來,所以下個禮拜三傍晚,看能不能約一個時間,不然就是要到2月14日或者是更後面。
我們先到簡報。
立法的部分我補充一下,也就是個資專責機關組織法的案子,一定要做立法跟修法,不可能在現有的法律架構做得到。
這個部分包含國發會陳主委、負責法制的羅政委、科技辦的吳政委,我們四個人本來就會在近期對於專責機關的這一件事去做研商,也需要人事行政總處及法務部的支援,這件事才會出現。
如果要改的是個資法,不涉及其他法律的話,這個東西可以在這一批裡面去進行處理。如果你們的研究是,覺得個資法在執行上有什麼困難的話,也可以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盡早知道之後,就進入個資專責機關的討論中。
我們現在對專責機關的設計,希望在公信力上,會完全比各行政機關自己做決定來得好一點,例如可以考慮外部委員、單一黨派不能過半的這些設計。
電子發票跟經濟部的案子,這個是很好的實際案例。我們學資訊工程的,當然會想出一些演算法的解決方案,像是資料沒有離開財政部,也就是提供合成資料,讓經濟部開發統計演算法,再由財資中心執行,做出一種統計資料。國際上有很多這種先例,合規的這一件事讓專責機關來判斷,比起這兩個部會自己講好、或者是請法協來講,會來得有公信力一些。
這是我們上一個研究案,目前的具體結果,也先讓您知道。
請盡早提供給我們。
效益是一定有,但是他們可能擔負的風險及作業上麻煩的程度,因為都是單點式的,所以常常風險跟麻煩的程度是高於效益。
我自己目前碰到的機關,並不會說「沒有效益」,而是風險跟麻煩的程度高過於效益,這就是法規跟技術可以協助的部分。
另外一個,因為你這邊寫說「去識別化程度未有明確化標準」,但是在行政院相關法規裡,「去識別化」四個字,其實唯一只出現在標檢局的「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驗證標準規範」,所以跟這個措詞幾乎是相反的。
我的意思是,我們有沒有可能不要用「去識別化」這四個字?國際上有一個概念叫做「隱私強化技術」(Privacy-Enhancing Technologies, PET),確實相關的機制和運用判準,在臺灣還沒有很明確的規範。但是如果講到「去識別化」這四個字的時候,那CNS、標檢局都已經有了。
所以,我們可以說以各種PET來講,這個標準不能完全滿足我們對於PET的需求,但如果要說「去識別化的程度」,那我具體建議改成「隱私強化技術」或「隱私強化機制」尚未有明確依循或標準。
不然這幾個字一出來,標檢局就會說「其實我們有做」。
瞭解。但其實「去識別化」不是個資法的用詞……
對。「無從識別」是判定的結果,保護的法益是「隱私權」。但是「去識別化」只是一種技術手段,因此這三個概念要分開。
以我的理解,個資法並沒有提到「去識別化」的手段。
因為標檢局的標準就是叫做「去識別化標準」,這個是政治上的提醒,並不是法律上的(笑)。
也可以介紹。(笑)
非常感謝。
我剛剛的提醒,後面是有一個邏輯,也就是不要過早陷入特定的技術裡面。
我們這邊應該是把應然面釐清、先蒐集需求。
至於法律專業的法制設計,這我現在沒有辦法再講什麼,看大家有沒有想要提出來的想法,或者是方向上的建議?或者是剛才簡報的過程中,大家想到可以詢問的部分,都可以直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