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會前會的位置,是如果沒有用漁業法來劃的話,目前只能罰3,000元且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也沒有關過人,所以不管已經劃了,跟說不定未來還要劃的部分,如果沒有靠漁業法公告落實的話,其實是難以落實。
所以上一次會前會到的點,是雙方或者是多方都有共識的話,還是應該要納下一個階段的五年計畫,但是在使用法律的工具上,除非國家公園法現在改了,然後再把罰鍰或者是其他的強度加強,不然覺得目前還需要使用漁業法這一個工具。這個是上次會前會的狀況。
謝謝,這樣很清楚。
我知道,他們只是想要退場而已。
我聽到的是,如果不管什麼漁法,都一律適用國家公園的分區規定,那你們就可以退場了。
但是現在沒有辦法說「整個國家公園裡,所有的季節、所有人都不能捕魚」。不然我們就不用討論這一個脈絡。
下一個階段的五年計劃,沒有全部都禁止的話,內政部認為仍然需要漁政協助宣導。
顧問的意思是也可以做「部分禁漁區」的意思。
今天海管處的意思是,在時間上和捕撈的方法上限制,也就是變成部分禁漁。
剛剛也有提到在空間上部分禁漁,也就是這個廊道的其中一部分禁漁。我不曉得有沒有人要討論這一個主張?
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就繼續往下走。
對不起,我前情提要一下,我們之所以會請交通部來,是因為上次在會前會的時候有提到在預告草案的版本,不是條文,是在第2條說明第3項,寫的是「國家公園等各目的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之地區,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請問這個是排除的性質,或者意思只是「我們管不到國家公園法」而已,但其實是併行的性質?
這個說明欄也可以釐清一下。
而且可以重疊,而且可以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運用兩個法令。
所以就是「劃設人文生態景觀區」,面積可以完全一樣,所以就是「以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範圍,劃設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訂專款專用」。
我們這樣寫「預計明年年初開始徵詢」。
是的。內政部有沒有要補充?
這些應該也不會只是這裡,我看到報導是小琉球也有在考慮。
所以是不同的性質?
當地居民可能就不收。
有沒有別的長期免徵對象?或者只是居民而已?
公務預算跟基金都要討論嗎?或者是大家都覺得走觀光條例的方式?後面都不用嗎?沒有人反對的話就刪(笑)。
沒有,現在已經拿掉了。
因為是特別公課,所以已經拿掉了。
我們把這一個部分刪除,也就是地方稅法同則的那一條路……等於賦稅署就免除了。
沒有人反對?沒有人反對就刪掉。
瞭解。
簡單來講,你覺得把它變成完全是生態保護區,基本上就沒有可行性,所以連貼在上面都不需要?
同意。
也就是在這一個脈絡下新增兩個待討論事項。
所以只要不是特別景觀區或遊憩區不要在這邊作業,就可以?
實務上都是這樣子?
國家公園法第19條已經很明白寫了,不管有害、無害都要來申請。不能戴個「無害」的帽子就來了。
「進入前應取得許可」,對不對?不管有無害通過,依照國家公園法第19條,就是進入前應取得許可,這個是具體事實?
你剛剛提到這兩個如何管制的具體回應,都是會在目前的委託研究案當中處理?
我們是蒐集資料而已,也就是「海管處已交付規劃研究,在使用面、規劃面均納入……」?
就是「……明年的委託研究案」。明年幾月?
還不知道明年幾月?
不管當天聽到什麼關於管制的東西,也就是都記錄下來了,我們會給拿到委託研究案的學者參考?
所以,不只是當地的居民。台灣本島的也可以?
請說。
上面也有寫漁政機關,也就是漁政機關要幫助漁業輔導,生態永續轉型等,這些是漁業的辦法,那不是漁業署的事嗎?
好的。漁業署的論點其實都是一致的,也就是如果大家都同意這是為了保育用的區域,捕撈作業在區域裡完全退場的時候,那漁業法自然也不適用了。
屆時,只要國家公園方面能訂出好一點的罰則,漁業署就不用特別再幫忙了,因為這塊就完全像港口一樣?
有聽懂。
謝謝。我想就您的發言來作兩個事實確認:
第一,目的現有的季節性洄游捕撈,並沒有限定台南或者是高雄的漁民不能來。但是您計算的是以澎湖縣的漁民,來作漁損的補助範圍?
所以,如果是台南、高雄的漁船,享受不到這一筆補助?
好的。另外,縣長有向媒體提過一個想法,基本上是同意你剛剛說的這一整套,但他認為要限制外縣市的漁民進入。你們有同意這件事嗎?也就是某個漁會只核准他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