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接著進入第四大項,我們很高興還有一個小時的時間。
這裡講的國家公園法跟漁業法的適用,雖然只有短短幾個字,但是法律上的概念似乎相當複雜。是不是可以請院法規會給我們一些指導?
請先就「普通法」、「特別法」這兩個概念說明。來看我們逐字稿的朋友,不一定是法律專家。
某一個人、事、時、地、物上,這兩個法會有普通跟特別的關係,並不是這兩個法一定是普通、特別的關係。
接下來請漁業署,因為是案主,所以先請提案人說明(笑)。
綜整一下,剛剛講人、事、時、地、物,你們的主張是說「事」即捕魚這件事是重疊的,或者「物」即魚是重疊的;你們主要說「地」即國家公園是特別的,因此在這樣的情態下,因此接受適用法規這個概念。
我想這個主張非常清楚,不曉得內政部這邊有沒有意見?
你們沿用的是第13條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並不是第13條第2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因為你們的主張是用6-3,先把13-2拿掉了。
拿掉之後,當然14、16條都不適用。
這樣你用13-8,基本上你們那本計畫書怎麼寫就怎麼罰。而那一本計畫書裡面有說「漁業機關說不可以做的,我們這邊就不可以做」。是這個意思嗎?
很有創意的法律使用方式,我只能這樣說(笑)。
簡單來講,你的海域特別景觀區,其實也是一種景觀區,並不是前面加「海域」兩個字就不是特別景觀區。
但它的利用方式是用6-3,就是「我們說了算」。而「我們說了算」之後適用的是13-8的「其他禁止之行為」。
你的主張是,他們剛剛說13-2這個是在講同一件事,但其實並不是同一件事?
完全同意。
所以從你的角度來看,地點重疊並不是問題,國家公園經常跟別的法令地點重疊,從你們的角度來看,這個魚、物其實根本不是用捕捉魚類的那一條,所以物也沒有競合。事情方面,你們覺得漁業當然是歸漁業法?
好,所以人、事、時、地、物跟剛剛的認定完全是不一樣的,可以說是背道而馳(笑)。
法規會有沒有什麼指導?
所以簡單來講就是這兩部法並不是一部是另外一部的特別法,這個是非常清楚的。大家都不爭執?
感謝提案人的說明。
訴願也歡迎參考這一份逐字稿(笑) 。我先釐清一下國家公園法第2條,「國家公園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以我的理解,「國家公園之管理」這個是主詞,並不是說「國家公園區域之管理」,而是「國家公園之管理」。
同樣的,漁業法第1條也有相同的一件事,講的也是「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特定制定之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一個是「事」的限定,一個是「管理」的限定,是不是就是自動在這一個地域上產生效果,或像其實就像法規會所說的,這兩個互相揭示的目的,目的只要不互相含蘊,它就不成立特別、普通法關係。是不是可以指導一下?
並不是因為寫了,所以感覺上就比較多一點特別法的成分?
在審的時候,三讀的時候多唸幾個字的效果,也就是在適用上等於沒有效果。
大家都寫的時候就跟沒寫的一樣,所以沒寫的就算一樣了。這個解釋,漁業署或者是其他朋友有沒有想要進一步說明的?
國家公園的定義是按照第8條定義,但是剛剛講的是分號後面的部分是不是就等於是自動因為那個區域而在區域裡面獲得特殊性質,法規會說分號後面有寫跟沒有寫是一樣的,我不曉得法務部的同仁有沒有一些見解或者是想要分享的?
謝謝。
在地的部分,國家公園當然比我們目前法律能夠管轄權的範圍小一點,所以是特別的,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在人的部分,也就是漁民的部分,也就是漁業的部分,之前比較少透過這個來做特別法的見解來,所以接下來的十四天,請出具書面意見。
另外一件事,因為新傳處也需要時間消化,也就是禮拜一開始作業,希望在下個禮拜五的時候比較確定,也就是24日比較確定,我們大概要一個禮拜的時間,把各位的專業意見翻譯成記者們都可以翻成記者們都聽得懂的語言,所以不是十個工作天來修正,可能只有一個禮拜的時間來修正。
簡單來講,如果雙方都認為各自有競合,都可以做一個新的條例或辦法專門解決這一個競合的事項。
在有處理辦法之前,我覺得這個是最好的,我們就是等法務部的書面意見,如果這一個書面意見跟法規會一致協調,從院的立場可能就會變成會議決議的一部分,如果沒有達到相同見解的話,我們再開會處理。
有刑法的部分大家都不會反對,就跟之前討論沒有關係了,刑法是刑法。
國家公園法第25條分號後面的部分就是要去關了,分號前面的部分是討論的主題,這個是很明確要講的部分。
意思是,如果真的很想用的話,漁業法第60條可以用?
因為會有逐字稿,所以大家都會收到逐字稿,因此這一個部分就不用特別綜整,因為實際上每一句話都是重點,可能沒有辦法綜整,再請漁業署。
我快速綜整:
第一,因為現在都是在「有限制利用」的前提下討論。如果是完全禁止的話,不管是漁業法第44條之1、之2,或者是其他刑罰,也就是分號後面的部分,包括國家公園法後面的重大事項,碰到刑法的部分,其實在競合上面,我們討論的都不是這一個標的。
但是兩位先進補充的,並不是在法的解釋上,而是未來在相對應的區域裡面,我們應該用什麼樣子態度去作規劃?
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完整逐字稿記錄下來,不管請法規會、法務部及其他長官們在看的時候,也能夠考慮到未來一個法案幾進幾出,立法院也表示是有各種不同的concern都在處理,如果需要另外召會處理,就另外處理。
法律適用的部分,我們處理到一個階段了。
接下來是執法能量的部分,海巡方面的實際狀況是不是可以分享一下?
全部嗎?
有關於攝影機或者是其他額外的設備?
什麼時候會知道有或沒有?
明年6月或者是12月?
我們聽起來都是6月、12月在編,請選擇聽起來最靠近的部分。
我瞭解裡面不是有無限支攝影機可以用(笑),我們也只是反應協作會議帶回來的需求,並不表示一定比其他地方更重要,但是也請你們考慮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