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說一個跟酒在一起的,一個是跟車在一起的時候,跟車在一起的時候,跟車拒絕發動,跟車在一起的時候,有人要把車開走。
就是「飲酒前」、「飲酒駕車前」、「駕車中」、「被查獲」?
自動電擊(笑)。
這個是我剛剛特別拿出來的。也許一般性的就可以抽出來,但是酒駕這一個行為,我們暫時先分這四個階段。分兩組來討論兩個階段?這也是一條路。
至少在有人提出異議之前。
一般性對於酒的物質濫用。
很好,這個就是具體一開始可以端出來,而且在那邊,提案人也許可以說我覺得你們做得不夠好,那個就進入了實質討論。
酒駕前,也就是常見的場所管理,那個是誰加的?
餐廳跟酒家都是經濟部。
是嗎?
一般餐廳就可以喝酒了。
這些都是商業跟產發局,並沒有逸脫經濟部的範圍。
那個是酒精鎖,那個是在3.3,並不在3.2。
就是「駕車行為」。
忽然變成交通部。
事後有人主張車輛犯罪工具直接沒收,這個是法務部的部分?
如果要對犯罪者的車牌或者是駕照做事的話,就會是交通部了?
不外乎對車及對人。
如果不寫「對衛福部的協助」,不然要寫什麼?
會。
見警率提高500%,那就是內政部加強執法。
在飲酒場所就有場所可以提供代駕提供的服務。
台北市政府經濟局來決定參考價,但道安委員會並沒有全臺灣的報價,本來每一個地方都有,我們沒有公平會(笑);當然地方政府、交通部這一些確實是跑不掉,因為他們有這一個政策,如果這樣的話,要一般心來檢討代駕服務可以如何改善,基本上我覺得還是列交通部,這樣是對的。
有台北市的數字,別的地方,像新北市好像沒有,因為台北市是專門幫這個弄了一個方案,但是至少有一個網頁,其他是還沒有看到,但是這個再去蒐集。
還有什麼別的?
也就是兒虐前、中及被查獲的作為。但是這樣衛福部的角色就會非常重,第一個是,不到一個禮拜了,大家有時間嗎?如果在場的人很想討論的話,是不是一組人講酒駕、一組人講兒虐,但是兒虐收出來的討論品質可能不太好,就是這樣子。
按照Pol.is,大家會覺得至少要討論酒駕,不討論的話,那就不用討論整件事,是心有餘力再討論性侵、兒虐。
是有一定的客戶來源。
他會用顯著的方式入場嗎?
你的訪談裡面有講嗎?因為目前實際跟提案人訪談的,就只有一份文件,顯然沒有處理到,只有提酒駕,沒有提到幼兒傷害的意思是什麼,我們理解的是,不管是做pol.is或者是連署的人,我們可以做一些準備。
但是並沒有這樣,而幼兒傷害並沒有因此而多一些資料,我們就沒有相應的東西可以資料蒐集。
而且顯然「1」、「2」都是針對酒駕,我覺得「1」、「2」就是用來加票數的,因為就是現行的額外行為,所以只有對於酒駕是第一次酒駕犯罪就要鞭,所以還是不太一樣,在他的心目中、大家的心目中都不太一樣,如果大家覺得可以聚焦在這個的話,可以很誠實講說提案裡面講得比較清楚的是酒駕,而pol.is收到的是酒駕,然為法院對於酒駕沒有效果的是共識,但是另外兩個還沒有那麼強的共識,也就是大家再討論的話,我們再開一場協作會議,就會變成這樣子。
我們非常歡迎補充另外兩個脈絡,不管是pol.is或者是提案人的資料,就是以酒駕為主,所以大家覺得一定要先討論,如果不討論這個的話,另外兩個不討論。
好,就這樣。
這兩項有帶到,表示有做功課,我們注意到大家對於酒駕的關注度,誤解程度遠超過另外兩個,所以我們為了酒駕多做了這一些的功課,建議優先討論作為範本。
假設立委問到,有沒有可以講的。
這一段很棒,表示你們已經想過這一個部分。
pol.is從頭到尾都沒有講被害人。
目前81%的人不認為臺灣的司法對人權足夠保護。但關於被性侵、被傷害的幼童,我並沒有看到任何的意見。
我要講的是,連署人似乎比較不關心這一個部分。
我建議被害人不要先寫。如果沒有人提出,我們好像就沒有辦法主動開這個戰場。
是。這個是強制性侵教育就好了,大概就是這樣而已,要不要搭配?其實我看起來有一點像集氣的感覺,像酒駕累犯、性侵犯跟幼童傷害,有沒有可能我們國家針對幼童傷害的刑責,本來就是加重的。
我們現在有兒少高風險家庭方案嗎?
這個是社會安全網方案的一部分嗎?
所以也很難當作具體的東西來回。
如果不是講虐童,而是講傷害的幼童,有什麼差別?
或者是利用他們犯罪,都是一樣的,同一條?
事實上是這樣就是這樣。
你們有一個兒少保護互聯網計畫,那個離提案人很遠。除非我們兩個要討論,不然就直接跳過,比較好。
但是我覺得反而性侵那邊,因為之前有人提過鞭刑跟肉體刑,你們真的提過這一件事,所以我覺得這一件事很能夠作為討論的參考,即使不在簡報裡面講,但是如果有人提出怎麼樣的話,你剛剛的那一段,其實是非常有說服力的,也就是強制治療,長期來看對遏制再犯比我們已經討論過別的肉體刑有用,這個是主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