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說不嚴重,而是跟改善的程度,也就是這一份問卷的落差,我們可以講,不嚴重地是大家覺得逐一年在增加,但是並沒有逐年增加,是到這裡。
所以酒駕累犯的數字,包含地檢署……你要不要自己講?
意思是要進入這一個論點嗎?
而且這個也是提案人的原文字是這樣子,他認為除了嚇阻累犯之外,你任何時候只要酒駕只要肇事就要鞭,這個是他的直覺,也就是酒駕累犯是否能夠嚇阻是一回事——按照你們的訪談稿——但是就算只要是初犯,就要鞭(笑)。
……這邊講的是受傷或者死亡。
……只能用警政署的數據,也就是用「受傷」或「死亡」。
好。這個程度子維覺得可以嗎?
如果我們要argue的話,就要聚焦在其中一個,也就是酒駕,其他就帶過,按照Pol.is最覺得最嚴重的是酒駕,其他兩個就沒有辦法實體收攏,也就是一個討論鞭刑、一個是酒駕,就會變成長這樣。
但是如果完全不講,也就是不講酒駕是否嚴重,就所有的人來討論鞭刑,這也是一條路。
比例原則就進來了,肇事率比較高,而且更嚴重的,為什麼會變成這樣?
但是還是有比例原則的問題。
綜合以上的論點,也就是第二步,我們變成參考資料,但並不進入討論。是嗎?聽起來是這樣。
那衛福部就退場了?
剛剛子維是說我們沒有辦法逆風操作三件事,也就是告訴大家這三件事都沒有大家想像這麼嚴重。
假設整場協作會議說服大家一件事,也就是不持這一個看法的人改持這一個看法,大家覺得比較適合的是什麼?
像不覺得鞭刑是酷刑的,開完之後覺得是酷刑,這個是最理想的結論,這個是大家最想要的嗎?
或者是開完會之後,腦裡有一個東西鬆動了,那個東西是什麼?
我們討論「1」到最底,也就是「人權是重要的,鞭刑我們本來認為不是酷刑,現在同意是酷刑了」。
如果獲致這一個結果,這個是法務部想要的結果嗎?或者是想要什麼結果?如果只能改變大家的一個看法,而不是三個的話。
不一定,但透過討論,提案人自己會改變想法。像今天的時區,就收到「如果要花這一些成本,不如拿去改善軟實力」。
這個是pol.is收回來,不管是不是真的,但是這個是一個想法。
如果大家要改變這一個概念,也就是我們都已經重判了,並不是輕判,也就是開完協作會議之後發現沒有刑期的問題。 又或者是我們應該用什麼樣子的方式。
這樣就分三組,各一個狀態去討論怎麼改善酒駕、性侵?
是。
但是很困難。
「對於酒駕的現有所有措施,從事前、事中及事後去進行報告」,並不只是討論了,我們在一開始的報告就要針對酒駕來說現在政府做什麼或者民間做了什麼,大家主觀覺得有哪一些不足之處,就說我們酒駕有討論的時間,另外兩個是參考的資料,除非當場協作會議會改題目,不然就先準備酒駕的題目,從統計看起來,大家最感興趣的是酒駕。
聽起來這裡沒有幾個人同意。
所以這裡開場用的道德框架,就不是效益了,而是康德的那種義務論,就是定言令式了。
……就分酒駕初犯跟累犯組。
有1/3的人討論這一個想法。
所以有人提到即使下修到不是酷刑的程度,也會造成社會撕裂、國際關係變差的外部不利益,然後大家再來討論針對酒駕有哪一些,這個跟今天時區的狀況比較像,硬要改時區,也不是不能改,會造成很多國際朋友不舒服,我們用國際朋友更舒服的方法,來凸顯臺灣跟其他的國家不互相隸屬的關係,所以邏輯就會變成這樣子。
如果要這樣討論的話,就變成要討論兒虐了。
你們願意往這個方向討論嗎?
主論述是違反人權,裡面有道德論,也就是人權立國,或者是效益論,也就是會別的國家瞧不起,隨便啦!但是如果大家都同意不管是道德或者是效益,違反人權不是很能接受,在違反人權的情況下,對於酒駕還能做什麼?在這樣的情況下討論。
當然要處理。
也就是所有這一種酒駕項目兩次,就自動拋棄人權的論點,但是要理解到這個是主流的論點。
刑法的目的並不是讓受刑罰者的社會地位減低。
我們沒有要降到跟加害者一樣的道德地位,如果這樣做的話,大家都在很糟糕的狀況。
可能一下子不能講希特勒。
身體傷害很難論述,但是刑法比較不難以論述,但是很容易被挑戰。
也就是「(現有措施)」。
刑罰在事後裡,所以可能事前、事中及事後,也就是「(刑罰)」,也就是變成事後的一部分。
簡單來講,我們最理想的狀態下,「2」到「3」的過度是「未來如何減少酒駕問題」之類的,不要再發生類似的事情,不要再重複一樣的對決之類的,最理想的狀況是「2」走到「3」,包含刑罰。
「酒駕事前、事中」是什麼意思?
事中是什麼?
變喝酒變開車這個很少見,通常是先喝酒再開車,也就是「飲酒前」、「飲酒時」、「菸酒後、駕車前」。
駕車中或者是肇事後?
不一定是刑罰。
真的要講「被抓到」嗎?
那就是分五個階段去檢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