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今天時區,支持的那一方說改時區確實有一些負擔,這個成本還不如拿去做提升軟實力觀光之類的,這個是最理想的結果,也就是提案人跟連署人都說與其鞭刑,不如怎麼樣,這個是我們要的結果。
但是不如怎樣的怎樣並不是我們指定的,也就是並不是打假球,我們有一個不如怎麼樣,但是那個怎樣還是需要大家一起想出來。
誠如法務部所指出的,最左邊最重要的部分,也就是不可能迴避,我們還是得處理。
現在可以說有兩個:可行是否違反基本人權,如果是的,大部分不覺得鞭刑是酷刑,這個顯然是邊多大的利益問題?一直到不是酷刑的程度,不管小利或者是大利,無論如何法務部就認為是酷刑嗎?任何身體刑就等於是酷刑嗎?
但如果提案人現在的訴求很明確,他們可以想像一種不是酷刑的鞭刑,並且覺得即使這樣也比沒有好。
這樣子法務部剛剛的理由很難用來回應,我只是提出這一件事。
像愛的小手之類的。如果重點是羞辱的話……
這我理解。
我們可以想像,也就是pol.is已經做出來了,我們已經反酷刑了,但不同意鞭刑是酷刑,所以我們要做這個。也許這是目前pol.is連署人的基本狀態。
……可能直接到不了這一步。
也就是身體傷害,我們滿確定知道來的連署人會說,那就把身體傷害減到不是酷刑的程度。
這個是先前新加坡檢察總長的立場。
這500位的朋友,大約占1/3,其中有97%的人認為鞭刑不是主要的刑法方式,社會成本低,效果好,絕對搭配其他的方式使用。
或者是多增加一點點,也就是1/3的連署人是持這一個論點。
那是媒體挑酷刑的部分來報,看起來是對身體的傷害,也就是很嚴重地傷害或者是羞辱,他認為這個是酷刑。
是。
我想要說的是,如果法務部要用這個開場,你們可能要說明到身體傷害構成酷刑,羞辱是否構成酷刑?如果都構成酷刑,要準備好一個論點也就是下修到不到酷刑的程度。
而且新加坡的檢察總長說,他們剛好修到不是酷刑的程度(笑)。
這個看你們的意見,因為你們是主責部會。
假設不是酷刑了,為什麼你們還是反對?
也就是所謂的羞辱性質?
好,我們可以舉一些國外的例子。
如果要討論,因為是國外羞辱而被當作鞭刑的例子,或者是法務部持相同的見解,這樣的羞辱,法務部認為是鞭刑,我不知道舉新加坡或者是哪裡舉某一個傷害身體的例子,法務部也認為傷害身體的情況是酷刑,所以法務部也反對酷刑,要這樣子開頭。
這樣提也很好。
所以雨蒼的開局是「鞭刑沒有用」。
如果把法務部放在這一個位置,實在不太對,我同意。
……也就是「法務部將擬配套」。
我們這邊的回教傳統比較少。
這樣回到一開始的部分,也就是任何羞辱都違反人權,鞭刑是到一種酷刑程度的羞辱。
身體傷害當然也侵害人權,新加坡的鞭刑也是酷刑程度的傷害。
這是按照法務部的認定,而不是新加坡法務部的認定,可以這樣說嗎?
要行使鞭刑,並不是特定的國家,一般所見所聞的鞭刑,不管是羞辱或者是傷害的程度上,法務部都認為是酷刑?要到這一步嗎?
瞭解,不管是傷害或者是羞辱,都是同一個脈絡。
有可能是鞭刑流動,雖然大部分的鞭刑沒有用,但是大部分上新聞並不是你講的那一些部分,可能是預謀犯罪等等,這個很難證明。
你的建議是?
謝謝。
也就是「在所有的致人於死的道路行為上,酒駕作為成因是第四高,而且不到10%」,可能要從這一句話開始?
先走左邊或者是右邊都是下得來,開場合是我們當時的價值,不管是身體酷刑或者羞辱開始,也就是人權是我們最重要的價值,然後再來講這三種特定的犯罪。
如果酒駕沒有那麼嚴重的情況來講也,就是效益主意開局,你有更節省成本或者是解決方法,成本這麼重,還沒有辦法解決問題,後面的道德關係是不一樣的。
而且死刑是有效遏制再犯,跟鞭刑不一樣。
如果這個是很重要的價值,我並不反對用這一個作為開始,只是腦裡要存著對方馬上講兩件事,一個是死刑,另外一個是下修到不是酷刑的程度,法務部要怎麼想,要先對這個的想法。
如果有人提出「我們比新加坡輕一點、小力一點,反正不是酷刑」,這樣子的話?
從數字來講並不是這樣子。
這個證成國家比較困難,有鞭刑國家是很多,如果新加坡有鞭刑,這樣可以比較明確。
這樣子開場是找自己麻煩,因為可以往三個方向擴張,並不能三個方向都放出去。
因此我們從這一個「(可以鞭刑嗎?嚴重身體傷害、羞辱是酷刑,所以反對?)」來說。
也就是死刑的廢除,未來可以開放讓大家討論?
對,沒錯。
謝謝,那就這樣開始。
是大家所認知酒駕、兒虐、性侵嚴重或者是逐年嚴重的程度及事實的落差,也許三個落差不一樣,落差最大的顯然是酒駕,因為大家非常多人反對鞭刑,但都覺得酒駕越來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