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再一次強調以現行的公司法,本來就可以做章程揭露,在新的公司法的精神裡面,如果順利三讀通過的話,如果有社會使命的話,章程揭露的這一個法令框架,允許的程度因為就是揭露在商業司或中企處,總之是經濟部的網站上,而不是公司的網站上,這一件事只要你自願,未來同儕強度的壓力會越來越強。
一家公司是社會企業的時候,並不是非得揭露章程不可,但是在未來登記或登錄的制度當中,會更加強烈鼓勵大家,如果是採用公司型態的話,為了不要讓其他組織形態、合作及協會覺得是掛羊頭賣狗肉,我們會強烈的建議,雖然不是必要的,但是會強烈建議。
具體可以說的是明年5月5日、6日,前幾天或者是之後的後幾天,趁著各國有朋友在台中或附近的話,盡可能排到那個時間,這樣子不但可以一起做聯合行銷,也可以在大家提供中文資料的時候,我們可以一次運用這一次的活動機會來翻譯成資料,這個是非常重要的,我們看各國社企發展,如果是用當地語言的話,其實很難瞭解到當地的社會環境,就會變成少數幾種語言的朋友們也許可以在中間穿梭,但是找資源的時候會比較困難。
藉著這一次亞太年會的機會,一次把所有相關的,包含市集擺攤的朋友們都可以用英文呈現出來,也會結合在地社企相關的朋友們,再把這一些英文資料翻譯成當地的語言,我們比較容易有一個國際上的能見度,不只是在臺灣裡面互相瞭解的能見度,這個是很希望大家可以之後多幫忙。
另外,有沒有可能變成不是一次性的展覽,或是常設展的這個部分,我不曉得台中這邊有沒有對於INGO或者是其他的規劃,目前的方向有沒有可以分享?或者是書面用會後方式分享。
不過我想有一個固定的地點可以一直活動,我想這個是在社創中心的理念,是一個旗艦店,並不是進駐那幾家北部的廠商,而是屏東、台東的社企而帶到大家的面前。
以我所知,中企處已經有把社創中心複製兩份的規劃,以我的瞭解還是在早期規劃的階段。
其他的部分有沒有看台中市要補充的?好,我們會後書面再進行回覆。
不曉得台北的朋友們有沒有要跟我們分享的部分?
謝謝,非常拭目以待合作社運動的復興。
社會企業就是一把大傘,大家看到這一個名詞,各種不同的運動都可以聯合行銷,但是到最後大家進來還是會看到自己特別認同的一些社會使命或者是想要解決的一些社會問題,接下來是跟這個社會使命或者是問題產生關係。
我想「社會企業」這四個字並不是要排除任何運動——包含合作社運動——而是我們把盡可能多的運動納入,大家都可以分享一些資源,至少分享一些資訊。在這樣的情況下,各個運動本身都可以再走得更遠。
今天非常準時12點結束,謝謝大家。
大家好,我們準時開始,很高興這個是第四季開放政府聯繫會議,祝大家耶誕快樂,也是今年最後一次會議,剛剛sli.do的連結都在螢幕上了。
在第四季裡面,我們處理了協作會議第18次至第25次,一共八個案子,跟前面三季比起來,這一季的案子有非常多很新的各種態樣,在新聞上能見度可能也是前面三季加起來,所以我們觀察到這一年來案子的複雜度及外界關注的程度越來越高,也代表各部會的PO,我們現在有一個明文的要點,越來越有能力來處理困難的個案。
我舉幾個例子,像第20案是雙(多)胞胎案,關聯的部會非常多,主辦的國發會、衛福部也整理了架構非常龐大的回應,也非常漂亮,整理出來是各界都能夠接受的。
第21案是爭議特別大的國定假日法案,我們首次在協作會議面對勞工團體陳抗的壓力,我自己很珍惜,因為那是我所知唯一一次在直播的情況下,工鬥跟工總、商總能夠圍著一張桌子貼便利貼,因此我們收到了不錯的共識。
第22案是澎湖南方四島案,我們去澎湖當地開會,比照之前恆春的處理方法,直接聽取漁民的聲音之外,跟恆春同樣的是,院長都做了很明確的政策上的指示,我們這一次也把協作會議的共識具體落實,相信等一下農委會的同仁會有詳細的報告。
以上聽起來都是跟政策很有關係的。
當然媒體會比較關注的是政治性比較多的,像時區案這一種隱含統獨意識的政治議題,或者是像酒駕的鞭刑案,跟人權牴觸且外界也高度關注,我們在辦協作會議前及各方的資料、數據及立場都出來了。
當然這種政策性的案子,我想大家都同意花很多力氣來討論是應當的,這一政治性的案子,當然也會有很多聲音是根本不應該花時間來討論這一個案子。
不過我想短期之內有大量的網友連署,而這一些議題在社會上非常需要透過溝通,我們如果不處理的話,可能就是在馬路上處理,或者是未來直接跑去公投平台處理,也不一定會更好,所以我們在這邊能夠稍微對多方利益關係做盤點,還是會有一點幫助。
所以如果回顧的話,協作會議設計的目的是示範:第一個是讓主協辦機關聽取多元的意見來創造民眾跟機關間更多對話的互信;第二個是透過協作來釐清議題的爭點,盡可能尋找,不一定找得到,盡可能尋找可行的解決方法;第三個是透過實作,讓各個部會逐漸熟悉開放政府的程序,導入相關的政策思維、設計及一些技術上的工具。
所以我想我們重視的是公部門跟民間的多方向的溝通,即使好比像酒駕、鞭刑那一案,法務部的立場其實已經非常明確,而且會議之前就已經讓大家知道了,但是相對於外界的聲量,大家透過溝通發現還有一些更可行的解法等等,這個還是有幫助的。
所以像法務部的同仁在會議當中就運作了轉譯的技巧,把法律說明更白話,有一些法制的基本原則,其實就是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但是可能民眾有九成的人不知道什麼是刑法的謙抑性之類的,把它講得很清楚這一件事,其實對大家都非常有幫助,所以與會者是在瞭解這一些前提底下,把時間用在討論防治酒駕上,這樣子的溝通當然更有意義。
媒體偶爾會報導是因為唐鳳政委重視某某議題,所以才召開協作會議,但相信參加PO的瞭解都知道完全不是這樣,是PO重視某某議題才提出來,大家投票的結果才變成是我們協作的議題。
所以,如果未來有媒體詢問的話,還是要請各部會的同仁幫忙說明這個機制是既定的機制,我們已經運作相當久了,如果有該部會的PO認為不適合,其實通常就不會選成協作議題。像酒駕的案子並不是我很關切,而是法務部的PO提出來,這個是不需要我或者是長官認同就可以召開,而是任何一個部會提出來的任何案子提出來都會遵循相同的方式討論,這個是主責的PO會有更深入的說明。
最後有一些事項是有關於新的一年,我們當然希望各部會能夠更落實開放政府的理念,希望PO能夠協助機關首長評估,特定的議題是不是在政策規劃的最前期——大家在網路上,不在馬路上的時候——就秉持開放政府的原則來進行一些程序。
另一方面,如果各部會已經有用這樣的方式去執行政策,像我知道有一些願景工作坊、全國會議這些,當然就可以讓PO參與其中,也可以彼此教學相長,或者是在重要的會議當中,如果這一件事是可以讓民眾知道,且讓民眾有參與的空間,盡可能請PO列席,也就是PO在部會裡面,本來說開放政府聯絡人跟新聞聯絡人或是國會聯絡人一樣,為了開放政府的這個理念,然後去融入行政程序,並不是PO自己覺得重要,也是部會覺得重要,也可以請PO參與。
我很高興看到各部會的議題越來越不侷限在「Join」上,很多部會開始運用一些開放政府的一些程序去進行討論。未來任何這樣的案子都可以提出來一起討論,同樣的道理,如果需要透過協作會議億這種特定方式處理,未來的準備時間,以前是兩、三週或者是四週,現在是四週或者是至六週都可以,有能量來處理更細緻的案子。
我們會舉辦共識營,大概是1月中左右,讓新舊PO銜接,也有PO在sli.do上有一次非正式的餐敘,我們也會做,不但會有餐敘,也會有共識營,會讓大家更深入瞭解開放政府的實作方式。
今天議程裡面,葉寧參事會說明PO要點的訂定情形,筱婷會簡報用遠距參與的方法來作一個檢視,把各種參與遠距化的其中一個例子,我覺得這個是跟青年群眾外包很好的方式。
如果有任何想法,歡迎在sli.do 01225提出,可以隨時跟我們分享,我們就馬上進行。
我收一下sli.do。
剛剛葉寧在講的時候,sli.do上有一個問題,一定會被問,所以我們處理一下,有三位朋友問我能不能分享這一次所謂「突襲」的經驗,讓各部會國際參與可能性可以提升。
我先澄清一下,這一次不是突襲,我今天早上在政務會議報告兩點主要的:
第一,我們並沒有違反任何議事規則。這是在該場次的會議主席,以及在場所有參與者充分知道的情況下,花了半小時架機器才開始做,所以所有大家在錄影上看到的那一些,都是預先知道的情況下,各方講了該講的話。這並不是突襲,而是事前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為什麼可以說完全沒有違反規則?因為網路治理論壇,其實是全世界都有舉辦的,2016年台北才剛辦過亞太區的網路治理論壇。
這其實是我自己學到多方利益關係人這一套,包含逐字稿、即時轉譯、主持原則等等,我都是從網路治理社群學到的。
IGF的年會在聯合國的場地舉辦,所以問題並不是在會議本身的議程、或者是參與方式,那些都是完全合理的。
這次只是舉辦的地點有一些進場相關的規範,我們透過iPad的方式呈現,不適用實體人員進場的規範,所以這並不是一次突襲。
用遠距視訊的技術,從我入閣之後,不管是在杭州美術學院進行教學,或是在馬德里、巴黎、倫敦、巴塞隆納及這次日內瓦,其實都已經試過非常多次,也沒有任何需要從臺灣運過去的機器,基本上當地都可以直接用iPad,配上一個機器手臂或者是可以租的機器人,這些都是現成的。
因此,出席本身是合乎規則的、技術本身是成熟的。有一些設定上的細節,我也在PO的聊天室有貼給大家分享,所以其實大家可以隨時考慮,只要適合使用的時候就使用,不需要特別為了這個去解釋規則,也不需要為了這個從臺灣運技術人員過去,這都是很成熟的一些技術。大概這樣。
因為如果是遠距會議的話,你的視角只能看同一個地方,為什麼要配一個機器手臂或者身體?就是要能夠去轉向,所以遠端去遙控轉向,有一個視覺的焦點,讓大家知道你是在場、而且正在看誰。
我想在會議上,你作為一個簡報的一部分,或者是你作為成員一部分的差別,就是能在實體空間裡運動。
因為簡報是不會轉動的,所以如果投影開始轉動,就知道是一個與會者。
另外一個是看主席怎麼介紹,如果為了會議規則需要,也可以說這個是展示的一部分、播一段錄音,但其實從會議議事程序上來講,播放一段錄影跟2秒鐘前的一段錄影是一樣的,沒有差別,就是播放一段錄影。
對於在場的人來講是兩件事,一個是播放錄影,一個是前置鏡頭,讓大家知道拍哪裡的訊號回去。現場只要是允許拍照、錄影及會議本身都有直播,基本上有跟主席溝通,也不會有問題。
像是開會到一半有人拿手機來拍照,如果這個行為本來會議就允許,那透過視訊傳回來,本來也就允許,所以這個是輸入的部分。
我們輸出的部分,也就是某一個參與者開始放錄影的性質。新聞裡的機器人比較重,但是如果只是機器手臂的話,直接拿出來,然後開始架,2分鐘就可以架得好,這個是非常成熟的技術。希望有回答到老師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