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一些資訊,這其實是為什麼要開這個聯繫的平台,像QR code把大家關注的都放進去,像剛剛有提到那幾個部會的訊息,如果在小旅行方面有更多的著墨,因為上面列的是最基本的資料跟相關的連結,都有核定在一本裡面,如果對於小旅行的部分需要更多介紹的話,第一個當然看台北的朋友看有沒有補充,第二個是可以不斷書面更新到同一個網址,不用大家看不同的網址,網址都一樣,只是我們的資料會一直加上去。
另外,有關於旅遊法的限制有兩個:第一,所謂第三類旅行社的設立,目前在立法院有一些討論,而這一些討論我們綜整一下,如果這個是從好比像農村或者是地方再生的角度,有點像日本,他們把這個當作是農村或者是地方的介紹,並不是當作旅行,跟觀光不一樣,必須由當地來辦,賺的錢必須回饋到當地等等,這個情況下比較像跟旅行業沒有競爭的狀況下,我們旅行的同業公會比較支持這一種狀態。
但是無牌的旅行社,資本不一定是在地,而且也不直接回饋到在地,他們是競爭的關係,上次經濟農業處的處長說在地有幾個聯盟起來的話,也許跟一家小旅行社結盟或者是買下來,不過那個規模要大到一個程度才可以這樣操作。
但是我要講的是,一方面是純商業發展的部分,這個部分大概比較難,我們目前在立法院說再開新的旅行社,但是以地方介紹的角度,這個部分比較容易切進去,也比較不容易被檢舉,這個是很具體的回應。
另外,有關於採購,因為之前講到政府的採購或者是共同供應契約,大家講到的是環保產品或者是綠色採購,都已經推了一陣子了,以我的理解,中企處目前是以服務型態的社企採購作為基本的開始,以我的理解有兩個:一個是關於弱勢者的體驗,不管是視障者的黑暗對話這一類的課程或者是身障等等;一個是對於社會企業介紹,介紹型態的服務,其實我也不是很知道細節,你要不要補充一下?
所以要進入共購,如果錯的話,要糾正我,首先是社會企業有一個登錄資料庫,那就是大家手上QR code左邊的「社創企業登錄資料庫」。另外從政府採購的角度來看,必須要有政府機關背書的名錄,才可以從裡面進行採購,由於要共同供應的需要,因此如果大家要進入共同供應契約的話,第一步是要成為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這個是一件事。
我們會儘量對每一個想要進入共同供應契約的朋友們找到兩個以上的政府機關,然後一起去採購這一件事,不管是瞭解大家的課程或者是其他的需求單位。後續機關有需要就可以到共同供應契約上勾一下就可以直接採購了,非常方便及快速。
我們是要提醒大家的履約能力,當有很多機關都在採購的時候,這時因為機關需求大了,廠商的履約能力就必須要藉此擴張,以避免無法履約的困境。在這個過程中,有一個專線的電話很願意跟大家進行輔導或者是討論,這個是對這三個問題,我們初步的回應。
還有很多更深討論的空間,同樣的主題是年輕人返鄉,不知道有沒有想要提出來或者是想要分享的,在我們討論到更深的部分之前?
剛剛講的產銷班的合作,可以講更具體一點嗎?我們才有分案的基礎。
比較具體就比較好回答了。
其實剛剛提到這樣子的模式,包含在地特色的營造、介紹這邊的文化,但也包含這邊的農產品加工,我們上次的社企巡迴有到花蓮吉安向,南華村有一個很好記的「不要臉公園」,他們做再生計畫的過程中,因為讓一些地方的朋友們不知道為什麼,但就是有人在他們做的公園上噴漆就寫「不要臉」,他們認為踏實做事不是為了面子而已,所以順勢取名叫做「不要臉」,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地方的阻力就變小了。
我的意思是,他們也結合了滿多不同的資源,一開始是用社區發展協會,是農委會水保局的系統先,接下來才有各種不同的觀光,也包含一些學界的資源進來,不過這個我就沒有農委會的朋友熟悉了。
我們先請台北相關的,也不一定只要是農委會,跟這個case有關的朋友,是不是可以分享,不一定是跟嘉義這邊合作的經驗,謝謝。
謝謝,這個大概是300萬左右的額度,有點像你自己還是要有自己的資金,但是可以負擔到最多一半,這個是純補助的方案。我剛剛看了一下有相當多亮點、案例,我覺得照片拍得很好,第二個是把營運模式講得很清楚,因此即使在地沒有類似的案例,很容易參考其他地方的案例,我覺得這個網站做得相當好。
台北有沒有其他部會的朋友想要分享的?
如果沒有的話,有沒有第二輪相關的?
可以到就親自到,不能就開機器人(笑)。
剛剛講空間上是很實際的需求,我們會研究,然後也是一樣,兩個禮拜之內,看書面能夠盤點出什麼。
其實剛剛提到的是年貨大街,也就是在空總社企辦,我去的時候有一個專門做二級巧克力加工的,給我一袋百分之百巧克力,但是包裝上就說有糖的會讓大家覺得很甜,但是對身體不一定那麼好,而這個吃了之後可以很專注,跟社會企業的精神有一點像,專注在社企上,味道雖然比較苦,但是組織連結社區的能力比較好,這個也是真的。
看大家有沒有想要提出的?
其實現在sli.do上目前的法源及如何扣合相關別的資源,以我理解的先講一下,然後再補充。
其實在過去一年左右,也就是之前「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也就是您提到的有一個「現行政,後立法」的方向,也就是三年左右的時間,到去年開始,我們覺得是做法制作業的時候,所以從入閣開始非常積極在做法制作業。
我覺得確實在台北談那麼多場,發現台北的人知道,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決定要用巡迴的方式進行座談,因為大部分法律相關的發展都是最近一年發生的,所以我非常快的綜整給大家知道。
法律上我們知道社企有非常多種不同的型態,有NPO、合作社、公司型態,之前最大的問題之一是不同的型態組織是不同的主管機關,就會變成當你挑一個型態的時候,你就用不到別的主管機關的資源,這個是最大的問題,這個是大家跟我們反應。
而這一件事是為什麼我們促成盡可能多跨型態的社會企業,不管是靠當地互相合作,又或者是甚至很多社會企業本身是一個協會的同時,這個協會也控制一家子公司,或者是一家公司的情況下,也去補助一個協會,這兩個方向都有的情況。
這個情況的好處是,比較沒有掛羊頭賣狗肉的問題,外面看起來是同一家企業,這個企業的組織形態在營運,這個可以打破公司只能賺錢,覺得不會做好事或者是協會只能做好事、不會賺錢的二元想像。
因此我們在法律上,新版的公司法是「以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這個改掉了,只要在章程說有社會目的,這個公司自己說了算,因此這個是公司法很大的改正,這個是商業司自己提的版本,提出到立法院的同時,他們也做了一個函釋,就算以現有的公司法,他們就改變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的「利」的解釋,也就是環境利益、社會利益也都可以叫做利,這個是很大的鬆綁,等於以後大家就不會覺得這一家公司如果是做公益的話,就是對他的投資人不起,相反的,如果在章程裡面寫清楚就是要這樣做、股東都知道的情況下,是不會對任何人不起的。
在新版第393條有叫做「章程自願揭露」,好比我們叫「尤努斯型態社會企業」,也就是百分之百的巧克力,股東投資100萬,最多只會拿100萬回來,101萬的第101萬就會投入到社會使命,股東絕對不會賺錢,這一個目前還不是多數,但是這個是最純的狀況,不會衝到公司法第1條,這個章程就會鼓勵他揭露出來,而揭露就是直接放在經濟部的網站,不管是在剛剛提到的登錄平台或者是商業司自己工商登記的網站都可以查得到,這個是要杜絕掛羊頭賣狗肉的問題,一家社會公司出來的社會使命就是要讓大家知道。
為了這樣的設計,我們在中小企業及創新發展條例裡面,剛剛提到認明社會價值的採購,我們會在中小企業條例加進來,至少在公司型態的對齊上,我們已經先放在公司法及公司法的解釋中。
最近才處理一個案子,要運用新解釋的原則,讓社團法人能夠有一家子公司,而這個子公司完全受他控制,也就是有絕對的否認權、投票權,這一家公司不管以後被投資多少,都不會逸脫社會使命,這個叫做閉鎖性公司,這個會後提供。這個是讓他在法律上有一個保障,等於不是政府怎麼做都可以,而是政府當一個平台,也就是讓大家社會使命被揭露,然後被大家發現,這個是法源的部分。
另外一個是售價的部分,去年按照聯合報願景工程及星展銀行的調查,八成左右的朋友認同這個社企的概念,但是只有兩個朋友講得出社企的模式,所以有一點落差。
但是同一個調查裡面也有超過六成的朋友說知道社會使命,願意掏更多的錢來購買,透過章程揭露、社會平台是很好的開始,但我想這一種聯合行銷是接下來更重要的,越清楚知道不是掛羊頭賣狗肉。
今年5月會辦一個相當大的論壇,他們的年會等於在台中會合,是5月5日至5月6日,如果大家剛好在5月初也有一些不管是小旅行或者是攤位或者是可以一起配合展出的部分,也非常歡迎聯絡我們,或者是請大家報名或者是請大家參加社企目的,也就是社企跟其他企業削價競爭的問題,先把這個價值做出來,抵制企業力量並認明力量,各位工作也會比較好做。
成本的部分是看當地的地,講穿了就是所謂的區位之類的資源,而這個部分我們分成兩個:第一,我們儘量用數位行銷,也就是網路取代馬路,在空總是很好的例子,你們人不用在那邊,大家經過用QR碼掃一下就可以直接訂購到家。這一件事是輔導數位創業及行銷的能力,這一個部分還是要秀玲幫忙補充,我比較不會背。
另外一個是結合在地的,大家一起找到一些趣味,也就是用書面的方面回答。
我覺得組這個真的是相當認真,我們會有書面資料,還是有人要口頭分享一下?
這個部分不曉得有沒有回答到?好。
有投影的嗎?(投影)這個部分,是你本來就有在推動社區營造的工作,但因為剛剛你在sli.do上有提到跟勞動部的多元就業補助,對於推動社區跟大樓管理委員的資格上認定問題,可不可以講更清楚一點?
有聽懂。你剛剛提到大樓管理委員,這個問題是?
APP的部分,我剛好之前有去參加台北有一個叫做「众社企」,跟農委會是有一個「9453小旅行」,他們也是在文字上會做很多變化,算是一種喘息服務,是身障或者是老年朋友可以結合在地的小旅行,像這一件事裕隆團隊之前也有支持,像「9454小旅行」的部分,有在網路上有一些通路。
政府沒有辦法直接下來指定某一個APP給你用,但是這一些很多APP廠商每一個都去結盟,這個是比較做得到的,政府自己下來經營,我們之前在Uber的時候都討論過一次了,大家都覺得是很壞的主意,大家覺得我們結合各地做類似的事情,然後再聯繫,我會後再提供給你。
勞動部多元方案對於65歲以上要如何認定?對於協會的部分可以,但是為何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不可以,是不是可以請台北的朋友給我們指導一下這兩個非常具體的問題,後面的想法或理由是什麼?
這樣解釋非常清楚,不曉得台北其他的部會有沒有要補充的?
組織形態的部分,這個部分是由內政部認定,或者是勞動部認定?這一個部分可以回答一下嗎?
非常感謝。
我這邊做一下利益揭露,我大概半年之前,我媽現在住淡水,她照顧我們家爺爺、奶奶、阿公、阿媽,我外公101歲,年紀滿大的。
她當時在競選管委會主委的時候,口號是一樣的,也就是「公開透明、開放政府」,後來發現確實有一些相關社區的發展,還是要用區民大會去授權不管是協會或者是別的組織,在公部門上面的認定比較容易,這個是我們目前地方自治的實際法律情況。
我們在現有的法律架構裡面,等於是用區大會授權管委會做某些管委會的處置,再由管委會去授予協會,這個是比較容易的做法,倒過來是比較困難的,實際的狀況分享給您。
另外,有關於中高齡的專法,院長指示是相當優先的事,這個跟所謂最低工資、中高齡及部分時間工資等等,這個都是在所謂「勞動法令通盤檢討」裡面,這個優先權很高的,這個沒有辦法拖院長交辦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