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你們的角度來看,不管是叫什麼,你們就是支援他們而已?
有什麼concern都可以先講,(逐字稿文字)都可以刪掉。邀第一線的人有什麼困難嗎?
你們都可以推薦。
當然。
都可以。看芳睿。
你們的人……我的意思是有沒有比較法制或者是在其他國家也不一定都是警察來做的等等,你們有認識做這一些題目的人嗎?如果沒有的話,也沒有關係。
瞭解。
就是內政部自己。
附議人現在因為沒有重新報名,所以沒有辦法。
你要替換字都可以。
好比你要回應這四個字,並沒有職權不清的問題,我們就會有一張橘色的便利貼。
我想問的是,這個作業程序你們有公布在哪裡嗎?
農委會的網站是一個掃描檔,我沒有看到圖或者是電子檔。
但我在你們的網站上看到解析度很差的圖檔。如果可以趁這個機會,把你現在印的這一份當作背景資料,我覺得對大家來講比較有幫助,流程圖在網站上的線都不是很清楚。
但是是否成立刑事不法,這個是誰判斷?
如果確定刑事案件,你們就獲得了一些額外的選線?
動保檢查員為主,若判斷為刑案時,由警察協助處理。
只是用手機直播看到腿斷等,好比像現在正在直播這個行為——很奇怪的直播主(直播)——這樣就有明確的證據,這個時候就應該馬上成立刑事案件。
簡單來講是為了即時制止或保全證據。
是只有第三款、第四款在可以強制嗎?第一、二沒有提到可以強制,只有四說可以會同警察人員強制,處理方法我看到是不一樣的,我可能理解錯誤。
你的意思是制止行為就是強制處分?
製作書面紀錄不能說是強制?
為什麼在第四款特別提到「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你的意思是這一句話即使寫了,也可以自己做;「得會同」是沒有警察,他也可以做?
等於是現行犯,也就是正在違法,是在違法的過程中,這個時候你不需要是警察,你也可以去做這幾件事;但當你只是懷疑的時候,是不能動用這一條。
你不確定是不是看恐怖片。
行政罰法的義務除了繳稅這一類的之外,跟現在這一個案件重疊的部分有哪一些?我知道現在按照你的講法是觸犯行政罰法的這一條,也就是「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舉例來講像什麼義務?
意思好比像動保那一些被罰款的部分,可以解釋成行政法上的義務?
你說違規而要繳罰款……
這個跟行政罰法第1條的意旨是相同的嗎?這個要問一下法務部,行政罰法的第1條是如果別的法已經講要怎麼做的話,行政罰法就不適用。
又或者是說這一些義務其實只有被罰款、沒入的其他行政罰法才適用,並不是說違反交通規則、當街吸菸、虐待貓狗該當第34條,或者應該怎麼講?
純粹在主持人所講的情況下,何時適用跟適用到什麼程度,我們請法務部解釋一下。
還沒。
所以這兩個論點可以拆開,一個是成本效益的論點,一個是廣義上警察的論點,當然你的意思是既然是廣義上的警察,只要有法律的授權,權力可以繼續提高,但是不一你們編制底下的人,不因為法律提高的授權,就忽然變成是你們管的?
我們請前黨產委員發表意見。(該條)真的有用到嗎?
哪一個是「因」、哪一個是「果」?當然不能請增單位這個是原則,但是一請增單位,就有新員額跟預算?
單位要先成立,還是用原有的人員跟預算去留用?
所以其實是兩回事。
是不是預算員額上限,這個是上位的。你說國家級迫切……一律不得請增單位,那個可能是下位的東西,是不是?
我現在把內政部跟農委會的數字併列,因為這兩個並不互斥?
可能是議題手冊,並不是在便利貼,可能要弄好再貼上來。
你的意思是不符比例,而是編組了,結果反而沒有事做,反而有事做的動保檢查員卻人數不夠?
如果這兩個數字要對齊,動保法可能要修到跟德國一樣,也就是對動物所做的事,跟對人一樣。(笑)
不過這是我個人意見,不在這次的討論範圍。
請說。
所以你們想要的是當地授權你們的專利嗎?
兩層布的部分,有人願意買斷嗎?
我想這個很容易繞開的(笑)。
一方面行銷,如果你是說這個是你第一個想出來的,這個應該是正確的,至少你可以很誠實這樣講,對不對?
像「太陽餅本舖」,我亂講的(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