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對於參與的部會,對資料再利用、對 Open Data 如果有一些具體的法律條文等等,我們其實有個「容器」可以放,就是正在討論中的《資料創新促進條例》。這點我想那次未必有講到,是不是有可能再花點時間,去跟關心的委員說明這一件事?
因為各部會原本就各自有一些想法,而現在在數位法制相關的部分已經有一個預覽表出來,說接下來就會去收各部會的意見。我不曉得現在有沒有可能,先讓委員知道有這一件事?聽聽多元司的想法。
國科會請的專家,當然也要納入專家名單裡。
這個時程滿妥當的。我們當時也有說,既不會比《個資法》早,也不會比《個資法》晚,就是跟獨立個資會的組織法同時進入徵詢。
因為以我所知,現在新的《個資法》修法,接下來也要進行溝通了,我們應該要亦步亦趨。
我們就這樣辦理。
這個就儘量提早做這個作業。像這次《電子簽章法》相當順利,其中一個原因是非常早,等於是本部剛成立、數產署人都還沒有到齊的時候,就已經說至少有國際貿易相關的需求,以及有數位落差、數位包容如何兼具的需求,我記得當時專家都有一些強烈的意見。但因為是很早就溝通,所以後來折衷出來的方法是大家討論出來之後「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版本。
我想《資料創新促進條例》也是一樣的,一定會有各種不同的想法,之前我們一直有一個挑戰,就是我們不能代替獨立的個資會去做判斷,但個資會籌備處已經有這個職能了。接下來的,理論上都是我們可以解決還剩下哪一些部分,這部分參考《電子簽章法》的經驗,我們及早開始溝通。
像剛剛有提到內政部,特別是在手機上的數位簽章,也就是行動自然人憑證有一些想法,目前看起來是往公建的方向辦理。
各機關可能還有去年以前的印象,也就是身分驗證是相對簡單的,而且有多元的方法,但是認為數位簽章,一方面法定效力不明確、二方面比較昂貴,可能要用商務的解決方案之類的。
但是事實上,在行動自然人憑證推動之後,這兩個可及性變成完全相同,也就是適合電子文件上數位簽章的方法來做的話,可以用身分驗證的同一支 app 來做,大家簽公文就知道,這兩個使用流程是一樣的,用來登入一個系統,跟你用來簽一份公文,事實上花的秒數是完全相同的。這個部分就已經趨近了自然人憑證卡,既可以用來做身分驗證、也可以用來簽章的方便程度,轉移到手機上。
接下來像公建性質也好,或者是科發性質也好,事實上都可以充份運用數位簽章的公共建設,這部分在審查的時候也提醒一下各部會。
看大家有沒有詢問或者是更新的部分?
如果沒有的話,這部分就洽悉,請數政司跟國科會繼續積極溝通合作。
剛剛提到資料創新法制的部分,我們就 4 日會議之後用各種方法,包括書面的回應或者是拜會委員等等的方式,跟委員溝通。如果有辨認到爭點——像某個部會跟另外一個部會要求相反的情況——也請直接讓我知道,可以在會議上討論,謝謝。接著往下。
謝謝,舉了很多生活化的例子,李次有沒有要補充?
沒問題。我想立委都很關心,也不能排除有人真的跟立委同名同姓,但是如果真的有個粉專或者是貼文,花錢去打廣告,至少可以看到相片或者是其他的聯絡方式是不是看起來跟那一位立委很像,同名同姓然後長得又一樣,這個機率就等於零,所以我們還是有一些方式,可以來判斷這個部分。
關於網路廣告平台,在登廣告前,為了確認登廣告的行為者,有什麼樣的數位簽章要求,應該有一個跨平台的機制。同一個自然人是否用數位簽章,簽了 1,000 個不同帳號的廣告,這些判斷並不涉及內容。因此,actor 跟 behavior 這兩層,我們作為未來「網路廣告平臺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還在分工表裡面可以承擔的部分。
接下來如果需要,包含跟 NCC 的溝通、內政部與金管會的溝通等等,我們就儘快來進行。從外界的角度來看,其實大型網路廣告平台先解決,這是我們這個階段集中精力要做的事。
我看數產署的「I301060(網路廣告平臺業)」定義已經寫好了:「從事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之廣告最終端網路平臺之行業。前開最終端網路平臺指從事 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及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細類以外,主要以網路版位招攬廣告業務,或收費接受委託刊播廣告之方式;提供廣告資訊供民眾直接瀏覽或閱聽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如果大家沒有什麼意見的話,我覺得發函給商發署,以及與 NCC 討論,這兩件事可以並行。
今天我去交委會拜會委員,他們說除了電簽法之外,如果還有其他法律要修,他們都很願意協助。
我們行政層級的配套,無論是改要點、行業表或者是內容分類原則,理論上行政層級的作業不應該比三讀動作的法律慢,如果同時開始的話,行政層級在法律通過時,理論上都要準備好,這一個部分請儘快跨部門的協調。
我們都是並行處理,既沒有 NCC 要等商發署,也沒有商發署等 NCC,然後警政署、金管會都是一樣的道理,全部都是並行處理。
看大家有沒有想要詢問或者是補充的?
在這次本部免費獲得報紙版面之前,很多朋友不知道資安院做這個,我們這樣子 po 出去之後,很多人知道有在做事,主動面對防詐的問題。
我是覺得這次是滿好的機會,一次性把我們從去年年底到現在,像有一些量化指標,當然不能講太細,但是至少那個形狀、框架,像剛剛的記者會都有主動說出來,其實外界反應都滿好的,謝謝大家。接著往下。
這個應該沒有問題,看大家對於書面報告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我有看到大概格式,這是有必要,先用這個版本來做。
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更新?
就照此辦理。有沒有其他的更新?沒有的話,我們就洽悉。
這個應該沒有問題。看有沒有其他要分享的?
我想這對廠商來說,主要是成本考量。先前,包括像數政司的加密分持等等的這些計畫,都有評估過長期冷儲存服務。我們可以輔導民間的廠商,瞭解到儲存技術各種不同的用法,這個也是在促進各行各業數位轉型的工作當中,可以讓民間知道幾乎不花額外的情況,就把相關的紀錄檔、數位跡證來做完整保存,其實只要他們切換到這樣子,之後就不需要做額外的投資。
如果已經用成熟解決方案,應該可以比較順利導入。這個部分我們之前在規劃分持備份時,都已經研究過了,相關的數據跟技術解決方案也可以試著分享給廠商,儘量以不造成額外負擔為目的。
另外,本部主動排專案報告,等於類似今天主動講防詐是一樣的意思。民主司專案報告出國效益,也就是如數產署對防詐,以堂堂正正態度應對,聚焦在大家所關心的事情上,例如資安演訓、國際談判等等。
感謝大家的協助,今天就到這邊,謝謝。
像我剛才用 Llama,就是 TAIDE 的基礎模型,我說請翻譯成英文「他讓我很窩心」。Llama 2 就算是最大的 70b instruct code,它都翻成 “He made me feel very nervous.”
但如果是 TAIDE,就會翻成 “He made me feel very touched” 或者 “He really warms my heart.” 但那這兩個其實是反義的。
一個是 nervous,一個是 touched。因為「窩心」是 touched,這是臺灣的用法,而「窝心」是 nervous 或者不舒服,是北京話的用法。
其實像 TAIDE 當時訓練的時候,就很公開説它的目的是要能夠做五個任務:自動摘要、寫信、寫文章、中翻英、英翻中。在這五件事情上面,特別以翻譯來說,包括中翻英、英翻中,特別需要準確性。
其他的時候你還可以說「這是它的創意」、「說個笑話來聽聽」之類的,但是在翻譯上面,當然不會希望翻譯者自己在裡面,插入本來沒有的意思。
所以像如果本來寫「我覺得很窩心」是「很高興」的意思,你不會說把它翻成 nervous 是有創意,這不可能,因為這樣它就是不準確,所以特別是在中翻英、英翻中這兩個用途上面,我們對準確性的要求特別高。
當然除了「窩心」之外,還有像「我對他很感冒」,也有「很不喜歡」跟「很喜歡」的兩個反義。在臺灣這裡是很不喜歡,但是在北京話是很喜歡的意思。或者「土豆」,也是很常舉的例子。「我今天吃了土豆」,到底講的是花生還是馬鈴薯呢?
像這些都是繁簡轉換無法解決的問題,它真的就是這個字,只是有沒有準確的反映它所使用的文化環境。
當然,因為其實像我們常常看一些外國的影集,以前可能是不同的字幕組,簡體跟繁體,分別是找兩組人去翻譯。
但是現在,因為這個工作已經越來越自動化了,也越來越多交給語言模型。不管是先語音轉簡體、然後簡轉繁,或者是他一開始是語音轉繁體、然後繁轉簡,這都會變成對後面的那一個語言來講,像剛剛講到的「窩心」、「感冒」、「土豆」,這在簡繁轉換的時候,通常是不會代換的。
所以就會變成是,從小小孩看到這些,他聽到英語然後看到這些字幕的時候,這個字幕就是不準確的。當然無論你剛剛講的兒少,或者是其實對成人教育都有影響,因為當我們在隨時看影集的時候,如果反覆看到的字雖然是繁體,但他的字幕用法都是不準確的,久而久之大家也就習慣這些不準確的用法了,就會造成溝通上很多的誤解。
也不是完全都這樣講,入侵應該是指其中故意的成份。實際上,我們如果沒有一個我們自己的語言模型,或者是我們沒有辦法對國外的語言模型,要進入我們市場的時候,有準確性的評測能力,應該是講說我們自己不做要求吧?
我們不做要求,當然人家就覺得隨便,反正都是漢字,簡繁轉換一下就好了,我們不做要求,就會導致這樣的結果。我也不覺得那些用了其他的語言模型的,好萊塢或者是其他的 AI 開發公司,這些社群大型平台,好像一定是故意用文化入侵我們。很明確地應該是說:我們如果沒有做這樣的要求、評測的話,對方一定都是用最便宜的方式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