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跟智慧AI技術以外,跟通訊技術的整合,像V2V,國內也是另外一個族群,這部分也是很大的範圍,整個無人駕駛、自動駕駛事實上是未來很重要的發展領域,其實也牽涉到ICT產業、車輛產業的發展,希望能夠一起努力,把相關的環境或者對於未來所需要建立的component,能夠多回饋給我們,我們嘗試尋找資源並且儘量滿足產業的需求。
剛剛政委提到社企入法,基本上如果要透過公司法制訂相關條文,坦白講我相信這個必須非常嚴肅,因為(涉及)到公司法,等於要非常formal管制的機制。
因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也在修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比較是屬於輔導性質的條例,因此我們也開始思考、檢討,將一些社企相關的條文會放進來,這個是未來可能會朝向的方向。
也跟政委報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訂的中小企業不見得要公司登記,目前公司企業138萬家,有公司登記的只有70、80萬家,型態很多元,因此我們也在研究態樣,如果將來純粹從輔導的角度切入,外界的爭議會比較小一點,這也是經濟部鼓勵的方向。
這我說明一下,「共同供應契約」基本上過去台銀辦理相當多,但也不是只有台銀可以辦,這兩、三年經濟部工業局的體系,資訊軟體就辦了「共同供應契約」。
這次社企相關產品樣的平台,經濟部會把相關採購程序作一個完整的處理,政府機關或者是國營事業只要上「共同供應契約」的網站去勾選要買的數量,就可以完成採購。
當然將來相關招標文件,必須要再進一步考慮,社會企業履約的能力可能會有一些問題,萬一公家機關訂了,而沒有履約,在採購法上會有一些疑義,因此將來的一些相關條件,可能也會考慮社企履約能力來作相關設計,以避免本來是好處,結果將來履約能力不行,反而會造成一些障礙。
我們目前盤點比較足量供應的產品,或者是將來一些食品,也許比較容易,像應節一些食品比較容易,當然也不排除還有其他的一些產品,如果有社企界的產品能夠在「共同供應契約」的規範下有足夠履約的能量,我們也不排除納入,以上說明。
關鍵在於需求調查,「共同供應契約」模式的法規要求是要有2個以上的單位要有共同的需求,因此才可以成立,但是需求僅止於調查,將來不見得是需要一定要履約。
依過去作軟體採購的經驗,行政院在推動雲端或者是推動一些服務性產品,很多政府機關需求沒有辦法提出來,因此後來行政院政策上要推動,也就是要推出政策需求,等於是政策上有需要的產品,即使各個機關目前來講可能沒有實際的需求,但政策上是鼓勵各機關推動的事情,因此創造一個政策的需求。
而法規上是要有兩個以上的機關有此意願,或許我們在紀錄上或怎麼樣,如果大家不反對的話,也就是大家願意共同來推動,而且這樣的產品、有這樣的需求,我想在法律上可以再跟工程會來看這樣的形式能否滿足法規的需求。
如果能夠滿足,我們不必要另外再花額外的時間再作更多需求的調查,謝謝。
以今天的會議紀錄,如果不加入的單位,再行文給我們,這個也是一個方式。
我想這個是好事,也就是剛才教育部提到這個是「選擇」,我相信目前以各政府機關就這一件事回去請示,理論上都會傾向支持;與其這樣,我們會議記錄上如果有意見、有問題,那就請行文給我們。
因為只是作需求調查,只要有兩個以上的單位即可;即使反對,我相信很容易得到兩個以上單位的同意,有人反對,其實用處也不大,因為我們已經符合法規需求了。
有類似像這樣的效果,比如秋節或國營事業,列了很多公家銀行。
如果沒有參加,相關的計畫、網站還是會幫他promote,但跨到「共同供應契約」,機關要採購的話,可以節省很多採購程序,更容易買。
對,不一樣。
因為社家署基本上沒有用「共同供應契約」模式去銷售身障團體的產品,也可以輔導與協助將來的機制,這樣兩邊就可以一起處理。一方面也許產品做一個區隔,另外一方面現在既然發現這一個模式事實上是很好的管道,也許可以輔導殘障團體。因為殘障團體也可以廣義視為社企之形式,這是不衝突的,因此會後再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