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再轉給與會者。
我們跟提案人聯繫的時候,他們覺得工時過長,後來是跟政委辦公室討論後,覺得這一個問題的實質意義是這樣,但是提議人原始提的問題是工時過長,這個要先報告。
另外,他提到的解法是制定專法,還有一個是有關於要提高薪資、消除經常性加班、檢討變形工時、責任制等問題,也是提議人所提的,加強勞檢是有人在JOIN平台上討論的,其他的部分是跟政委辦公室討論過可能的問題所在,並不是提案人原始提的,這個要先作澄清。
因為勞動部還來不及先給我們,所以今日在會上補充。
這個會不會扯太遠了?
我補充一下,之前有討論過要不要找經濟部的這一件事,會覺得把這一個議題跳太大,所以才沒有找經濟部。
大家好,我是內政部的PO劉姵吟。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以下由內政部就PO第十二次協作會議「請求空勤總隊進駐恆春機場案」來作經驗分享。
以下會針對這項提議的辦理過程、這次協作會議辦理過程、相關經驗來作分享,這項提議提議人是在4月8日在「Join」平台上提議,5月16日成案,最後附議人數超過八千四百多人。我們並按照國發會建議的SOP,在「Join」平台上陸續公告期程規劃、背景資料及協作會議相關資訊,並依限正式回應。
在正式回應的部分,我們主要是針對在協作會議聚焦的四項訴求來分別說明:第一項是當地醫療資源強化的部分,衛福部說明會持續強化在地醫療資源的品質;第二,有關於空中轉診機制精進的部分,我們有說明會持續研議增設空勤恆春駐地等建議;第三,有關於恆春機場活化的部分,民航局有說明會繼續推動國際商務專機試辦等活化措施;第四,快速道路延伸的部分,交通部雖然評估不可行,但有表示會繼續推動觀光鐵路計畫來提振當地觀光。
這次的提議會納入協作會議,是經過今年6月PO月會決議,在6月30日正式協作。在協作之前,除了我們部有召開跨部會的會議外,政委也有親自主持召開兩次的會前會,在會前政委辦公室的長官也有到恆春航空站進行現勘,會後,提議人及當地的議員等人還有來跟政委陳請。
我們覺得這個議題要納入協作的原因,是考量到訴求的複雜性,一開始我們跟提議人聯繫的時候,其訴求主要是希望空勤可以進駐恆春機場,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來解決所有的問題,包含蚊子機場、快速道路及醫療後送等問題。為了要進一步釐清提議人的訴求,我們也有到恆春當地現勘,並跟提議人、附議人會晤。
在會晤的時候,其實提議人跟附議人又進一步提出空中緊急救護跟空中轉診的問題,我們發現雖然一開始提議人是希望空勤進駐恆春機場,但其背後反映的是當地醫療資源及基礎建設不足的問題,所以我們才會透過多次的跨部會協商,重新聚焦剛剛提到的四項訴求。
今天會跟大家分享這次協作會議經驗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這一次協作會議的跨部會性質,剛開始因為民眾的訴求是希望空勤可以進駐恆春機場,所以是由內政部來主責。但後來經過討論之後,我們發現民眾提出這樣的訴求,只是所有可能的解決方案之一,如果要從根本回應民眾的訴求,其實應該要回歸到最基礎醫療資源的問題。因此,衛福部的角色就變得非常重要,因為其實在地醫療資源的強化,才可以解決問題的根源。
另外,這個議題也涉及空中轉診、恆春機場活化及快速道路的部分,所以也與交通部、國防部相關,而對民眾來講,政府是一體的,所以在會前如何尋求跨部會一致性的立場,就變得非常重要。
這一次的協作會議,也是我們第一次離開台北到恆春當地辦理,當時政委在致詞的時候,她提到「恆春有點像是本島中的離島」,立刻引起很大的共鳴,而且也成為很多報導的共同標題。
這次我們到當地去辦理的意義是,讓民眾知道我們在處理這一項提議的時候,不是只從台北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我們試圖用比較貼近在地民眾的角度來同理民眾的訴求。另外,我們也希望距離不要成為這一個提議最重要的標的人口、也就是在地居民參與上的阻礙。
這次協作會議也一直受到民代跟媒體各界的高度關注,除了立法委員以外,包含當地議員及鄉民代表等,也都非常關注這一項議題,所以事前相關意見的瞭解及維安的安排就變得非常重要。
也因為這次議題受到高度關注,這也是協作會議第一次開設第二會場,由於第一會場可以容納的人數有限,所以我們透過第二會場的開設,讓想要參與,但是沒有辦法直接進入第一會場的人,可以到可容納更多人的第二會場參與。
第二會場有架設二部投影機,一部是直播第一會場協作會議的狀況,另外一部是透過sli.do,讓更多的民眾有線上參與的機會。政委在第一會場致詞完以後便移駕到第二會場,讓想要訪問政委的媒體,或者是沒有辦法直接參與第一會場的民眾,還有想要線上參與的民眾,都可以透過第二會場的方式一起參與,再適度把第二會場的意見回饋到第一會場,讓第一會場可以順利進行。
其實這一次的協作案,從連署期間至成案期間都一直有媒體報導,包含在連署期間,他們在當地有設立實體的攤位,希望吸引更多人進行附議,在成案之後及協作會議也一直都有相關的報導。
最後在正式回應之後,提議人也有透過媒體表示,至少是看到希望,至少他們的需求有被政府看到。
這一次協作會議現況,我們有剪輯一段簡短的影片供各位先進參考。
這邊要再次感謝政委、政委辦公室、各部會的協助,讓這一次的協作會議可以順利進行。
這次協作會議我們還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像是跨部會協調的啟動時間點,如果可以再早一點的話,就可以讓各部會有比較充裕的時間來準備。
另有關於會前跟會後對於提(附)議人及利害關係人的瞭解部分,像會前一直到會議的很前夕,才拜託衛福部協助瞭解在地醫療院所的意見,所以時間上是有一點晚的;會後可能也因為沒有再次強調後續意見回饋的機制,所以後來提議人、在地議員等人還特別北上跟政委陳請。
會後也有部分的參與者表示,協作會議的進行方式、相關的成果跟他們當初預想不太一樣。
另有關於民意代表的參與條件部分,當初我們請提議人推薦利害關係人的時候,沒有先考慮到其推薦的人包含民代的身分。
此外,有關於第二會場的人數及維安狀況的部分,也沒有掌握得很精準。這些在後續的協作會議,政委及PDIS小組都已做了相關的調整。
最後想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其實協作會議是個起點,最重要的是協作會議的相關成果,如何被納入政策的過程中,不管是在規劃階段、執行階段或任何的階段,才可以讓協作會議更具意義。
協作會議也是審議民主精神很好的體現方式,因為它提供了自由、平等的參與機會,提供可以合理、互惠、尊重、多元對話的場域。
政府部門其實常常會面臨到責任、回應跟課責間可能的矛盾,透過這樣的審議方式,也許可以取得比較好的衡平,但這一切還是要以信任為基礎,不只民眾要信任政府,政府也要信任民眾有參與的能力,在這樣互信的基礎下,才可以透過理性的討論、理性的論辯,一起讓我們的政策更好,以上報告,謝謝。
可以。
內政部報告,有關於房價改實坪制計價的這個案子,是在7月29日成案,最後附議人是五千五百二十三人,我們在8月1日聯繫提議人的時候,他瞭解現在的法律制度並沒有所謂「實坪」的用語,也並不是要改變現行不動產的登記制度。
他是覺得現在房價資訊揭露的部分,常常把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即俗稱的公設價格綁在一起,導致民眾沒有辦法知道真實的房價。在9月1日協作會議召開的時候,除了提議人以外,我們也有邀請相關的業者,包含不動產開發業、仲介業、代銷業、估價師公會等。針對協作會議的兩項訴求,我們依限在9月29日於JOIN平台上正式回應,以下進行簡單的說明:
雖然現在提議人提出的解法是制定《國定假日法》,但也許也會有其他的折衷辦法可以讓勞工不要這麼過勞,而其他的解法很有可能不是內政部可以處理的,我們只是擔心會有這樣的問題產生,因此才會希望勞動部這邊也可以跟我們一起共同主辦。
大家好,我是內政部PO劉姵吟。
這一次推薦的利害關係人人數還是有限制嗎?
內政部報告,有關於房價改實坪制計價這個案子,已經於9月29日在JOIN平台上,針對協作會議提出的2項訴求正式回應,第一個訴求是在實價登錄網站上揭露實坪資訊的部分,本部已經納入研議,我們會參考民眾建議,研議在實價登錄網站中增加交易單價的資訊。
第二,有關強制規範建商於銷售廣告中標示房屋單價的部分,我們在9月30日已經邀請消保處、公平會等相關機關一起來研商,後續我們還會再找公平會一起研議。考量我們已將民眾意見納入參考,月會是不是可以解除列管?後續會由部持續研議。
(不紀錄)
我們很希望是由內政部跟勞動部共同主辦,釐清他們的訴求是什麼,再來研議。目前內政部沒有預設任何的立場,但是我們希望先經由政府機關內部的會議,跟勞動部有一些共識以後來共同處理。
是。
內政部報告,有關於這個案子我們在上週協作會議已經就資訊揭露及廣告內容的法規修正面向來討論,後續會按照當天協作會議的討論及今天早上政委的指示來進行研議。在資訊揭露的部分,我們會加強實價登錄網站相關資訊的揭露,有關於廣告內容的部分,我們後續會再跟公平會進行討論及研議。
大家好,我叫劉姵吟,我是內政部的PO。
各位好,原本的報告其實寫得很簡短,因為我想說在Join平台的回應裡面還有分析說明及研商辦理情形的說明,所以我的寫法是直接切入參採情形。
我覺得民眾會希望禁止由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是因為民眾擔心檢舉品質很差,因此要加強宣導,告訴民眾檢舉違規到底要具備什麼事證、條件,以讓檢舉品質提高,就不會有浮爛舉發的問題。
長期的部分要回歸到源頭,民眾可以舉發其實是相關交通法規有這樣的規定,而本案相關的留言並不是所有人都贊成提議人的方向,也有人覺得應該要保留現在由民眾舉發的規定,所以未來要修法的話,可能必須要參採各界不同的意見看是不是要修法。
經過小組討論之後,覺得可以參考剛剛筱婷分享的,可以先把回應重點講出來,比如我們是考量到因為違規案件發生的現場執法人員不見得會在,如果民眾可以錄下畫面來舉發的話,就可以讓違規無所遁行,也就是點出這個規定的必要性。
另在短期作為的部分也有加一點,剛剛有提到向民眾宣導的面向,小組討論後有提到除了這個面向以外,政府機關接到這些違規檢舉以後是不是有一些查證的作為,像跟路口監視器核對等,以及後續的申訴管道等,進一步說明對民眾權益保障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