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桌提議:所有廣告一律先標示為「可能是詐騙」,直到有人以數位簽章具名並承擔責任。另一桌提議:如果我因一則未簽名、也不是我主動訂閱的廣告損失 700 萬元,平臺就應負連帶責任,全額賠償。又有人問:如果境外平臺在臺灣沒有法律代表,乾脆不理這項責任,怎麼辦?大家提出的答案是:每忽視一天,就把連線速度調慢 1%。這些都是很好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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