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我認為該報告的診斷是正確的:只有一堆原則拼湊在一起,而沒有可執行的義務,是無法治理 AI 的。AI 本質上是一種全球性的科技現象。但我認為民主社會,尤其包括中等強權,應該建立可互通的治理。這並不表示在全球各地以完全相同方式適用同一套治理,而是稽核標準、即時通報標準、合成媒體的來源標示(就像我們剛才提到的),以及避免任何形式供應商鎖定的採購要求。所有這些都像是堆疊,可以跨司法管轄區運作,而不必調和每一條國內規則。我認為臺灣與加拿大,作為自由開放社會,可以在這項工作上成為彼此的同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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