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原因就是因為,我們不希望有這個假設情況:《資創條例》先送到立法院先過了,然後用這個來反過頭來要求《個資法》去說:「那你這邊《資創條例》廠商都已經在依法行事,你不能破壞法體系。」或甚至「那不如就個資會也併入數位發展部了吧?」——對不對?那時也有人真的在這樣講啊,就是說那不如放在部底下的機關來處理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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