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你說有人主張說要在《AI 基本法》的第 14 條加入更多的基本權保障,包含通報義務等等。但是我如果是一個傳統的 ERP 業者,和人工智慧系統無關,這就跟我一點關係沒有。那我看《個資法》跟這個《資創條例》——縱使現在扣合《AI 基本法》第 14 條修正案的意旨去修了,還是動不到我。所以為什麼要用這個進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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