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撇開不談,像台南倒是可以考慮,因為台南市我目前知道,像23個縣市裡面在各局處是有開放政府聯絡人,這個是一個機會,這個是我提出來的,漁業署可以回去評估一下,或者你們現在就可以給答案也很好。
有很積極的,還有比較保留的,這樣各邀一個,兩邊交流一下,搞不好屏東也邀看看。
這邊是講主協辦機關,你講的是利害關係人。
主協辦機關,提出來的是新北市、基隆市,光譜另外一邊要不要提另外一個?
你再補給主持團隊。
剛剛講得很清楚,漁港歸漁港的。所以時間、地點、主協辦機關都確認了,是不是可以講一下你剛剛講的是老議題了。
剛剛是不是說海委會是協辦?
那沒有問題,當然。請科長開始講。
我請科長開始講。
有什麼問題嗎?
所以我問一個問題,因為剛剛有建議地方政府是基隆、新北,然後再補一個比較保留的地區,假設是屏東,一邊是釣客、一邊是地方政府,他們自己都有相對應的漁會,是不是這個意思?
但是我們應該沒有必要四個都找來。
新北找一個。屏東有幾個漁會?
是不是到時候也找一個出來?因為照理來說他們的心聲應該是一樣的。
假設最後找三個縣市政府,就是找個漁會當作我們的利害關係人,他們後來訪談或者是一起來討論,這樣好不好?雨蒼剛剛提到學者專家的部分,也請處長回去幫我們想一下,因為漁業署有自己的那個……
源頭在於開放的界限模糊,所以一定是那邊的漁港才報警,警察都是末端的,這邊都講好了,因為執行沒有問題。
這裡有一個前提,每一個漁港,像八斗子我們開放之後,或者是擴大開放區域,像第一線處理的是誰?
是誰?
他們都是第一線會在那。
一個是一級港、一個是二級港,地方政府開協作會議要看什麼,理論上是設想自己縣市內的調度,那個是他的事情,這也不是警政署可以處理的,如果台南市說沒有人,警政署有什麼用?誰去巡邏,縣市政府的警察局去處理。
九個一級港裡面,我聽起來也都有委託,即便是八斗子,也都委託給當地縣市政府,所以我們這邊討論的範圍應該是先以一級港,因為你剛剛講的人力,像警政署或者是什麼,大概沒有辦法去處理,那個是縣市政府要去設想,沒有能力就沒有辦法開放。
聽懂了。
我們拉回來,我們這個案子就是處理那222個漁港,因為你去檢討整個海岸線,那個是另外一個更大的題目,千萬不要這樣。
是每一吋的海岸線去檢討?
海岸線的主管機關不是他們,那個是另外一個。
所以我們討論的範圍就是漁業署有來核可過的,管理單位來講這就是漁港,像有些很小也沒有來報,幾艘小漁船停在那邊,不太會管,除非有一些範圍或者是方法離譜的行為,不然我聽起來……
對,沒錯。
當然,談的就是這個。倒是剛剛有講,縣市政府聽起來九個開放兩個,另外七個看怎麼處理,另外一個是縣市政府,我們找了三個,應該就夠了,或者是對漁業署來講不夠,我只是要確認這一件事,ok或者你覺得把他們找來?
釐清一下,我原本的提議是找光譜兩端有代表性的就可以了,所以你應該沒有意見,全部的人都找來,他說不要的就都一樣?
那就選兩個,漁業署可以處理嗎?
那就挑兩個,二比二。還有什麼問題?漁業署這邊有什麼問題?有些細節要確認的後續再處理。
因為我們接下來就會開始盤點所謂的利害關係人,跟我們發生兩件事,時間來得及的話會採訪他,另外一個是當天協作會議會邀他來。
所以在利害關係人裡面,因為有提到漁港法,如果假設現在就有某一位立法委員,他提了一個法案要修,這個時候會把它視為當然利害關係人,這個名單可以提出來,簡單來講是這樣,回去查一查,都沒有就這樣。
但是我們是以有沒有提案、跟這一件事相關為主,坦白來講,如果太發散,連質詢過一次,你們會找不完,所以你們可以稍微想一下。
還有兩個縣市政府的建議。
要不要第二會場,我們可以想一下,還有第二會場在哪。
可以再想一下。我有一個想法是,我覺得如果要有第二會場,我覺得是要把會場帶到利害關係人的地方,而不是叫他們來台北市。
我認為這樣才算是服務人民,不然你說來基隆釣魚,來一天就沒有辦法釣魚了,這個是可以再思考,訪談過程中可以慢慢兜在一起,如果要進行看怎麼樣比較好。
最後有什麼需要在這一場會議確認,時間、地點、主辦機關、議題討論方向、邀哪一些利害關係人都回報,有沒有什麼問題要問的?
今天就到這裡,謝謝。
不好意思,當初說要辦國際松的初衷是什麼?我們到底為什麼要做這一件事,我想要確認一下,我們現在討論這一些,有達到我們的初衷嗎?
我比較好奇,不知道是不是達得到,如果是總統盃,而目的是這樣子的話,像外交部去年的宣傳,變成是「Taiwan Can Help」,是不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如何符合?
一直提到區域,如果在這個脈絡下,我們邀請的對象是不是集中在APEC的會員國?
我的意思是,如果假設搭配總統盃黑客松是7月進行,那時社會上發生另外一件大事,是總統大選越來越熱,我在想蔡總統的各種外交成績也會拿出來檢驗,辦這一種總統盃黑客松國際連結,像有跟新南向有一些主題上的結合會比較好
我這樣聽起來,這一次協作會議,剛剛雨蒼是假設性問題,協作會議不能在一假設性個案去揣想未來是不是會有人提這樣的公投案,所以聽起來是中選會單方面說明你們現在這整個流程,你只是再說一次,因為我們根本沒有案例給你。
我們要討論那個案例嗎?如果是程序上的討論,畫樹狀圖就結束了。
是討論公投制度如何修改嗎?
我不懂,會不會跟原本的提案越來越遠?現在越提越遠,提到的是公投法如何修改,跟原本要講的提案文越來越遠。
不是,我是說原本的訴求。
處長是不是可以講精確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