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具體的說法是,心智圖除了讓與會者理解議題脈絡之外,也有讓民眾不要吵起來、不要氣氛那麼對立的效果,比如A民眾會站起來質疑公部門事前規劃都沒有做好,然後我們就會在會議上寫一張便利貼「事前規劃的時候要注意什麼事」,我們會稍微轉變一下語氣,因此會放上去。
另外一個民眾會站起來說你們在「執行的時候做得怎麼樣」,這個兩個民眾的意見可能是對立的,如果是平常的會議場合,很有可能兩個人會拿著麥克風你一句、我一句罵得半天,可是如果做成這樣子的便利貼,在場的民眾會很輕易發現「我講的是規劃時要多注意」、「他講的是執行中要小心」,兩件事是在不同的階段,我們沒有必要吵架,大家會意識到這一件事,所以透過這樣的方式去協助大家開會,也協助大家控制會場上的氣氛,這個是對於螢幕上發生事情所做的解釋。
有人問「本部PO不是在綜規,而是在新聞單位」,PO很有趣的是,目前PO主要有幾種類型,有政府官部門、新聞部門、國會聯絡部門、管考、資訊的,各式各樣類型的PO都有。
幾個比較有案子的PO,其實他們在部會內部已經有一個小組了,主窗口是某人,但是回去管考綜規、新聞都在那個聯絡群組裡面,所以可以一起動員這一些人;但是少部分的單位是PO一個人,那個PO所處什麼位置就很重要,好比那個PO是管考人員,用管考人員的角度來推這一件事,大家會覺得有一點痛苦,他是來管考我的。
但是如果他是綜規人員或者是小編,像Peggy說她另外的業務是小編,因此可能又是另外一種不一樣的做法,所以PO其實真的滿看各部會自己所在位置的長相。
我們早上在籌備的時候,確實有一些其他的PO跟我們閒聊能夠發揮的位置是因為她在部長室,也呼應到剛剛財政部的長官,也許用機要的方式任用,讓PO這個角色更能夠有所發揮。
但是我在這邊要回應一點,並不是只有那一種類型的PO才是大家覺得很強大的PO、很好的PO,像我自己也接觸過非常多承辦人層級的PO,但有做到跟副首長有良好的溝通,因此即使是科員、專員,但是他在協調事情的時候,就拿著PDIS的令牌、次長的令牌來溝通,也不見得做得比較差,我反而覺得這樣類型的承辦同仁是很優秀的,他做的也有聲有色,不一定要某種類型的PO才可以做得更好。
今天會議的場合,其實大家屬於一個不管是高階長官或者是承辦同仁層級的,都可以在自己的位置上試著講說,行政院授權我當PO了,我可以拿著唐鳳的任何一個文件當作令牌,可以拿著行政院頒布的PO要點當作令牌,在部會內到底可以協助大家做什麼。
今天早上到目前為止的這一個部分,大家最關心的事情其實是我跟業務單位溝通很困難,業務單位覺得很可怕,很想幫PO做一點什麼,但是講不通業務單位這一關就掉了,但這個是傳統的公務層級的程序,一個承辦科出來會業務科,業務科再往上送,也許到主秘就卡住了,主秘會說不要吵、不要處理。
但是如同PO要點所寫的,PO要直接跟次長報告,次長覺得這一件事該處理或者不處理,由次長判斷,往下走就會覺得很順,你就可以跟業務單位說這個是次長要做的,我們就只有執行,並沒有要與不要的問題。
所以遊戲的規則在設計上給大家非常多的空間,但是大家要不要做到那個程度,或者是在溝通的過程中,是否需要行政院幫忙推一把,這個是行政院可以做到的。
回到早上的簡報,如果PO能夠發揮PO要點上賦予其執掌,我覺得這個很強,因為要點要真的做到那個要點的內容是不容易的,而且要突破部會內很多的限制。
接下來什麼是很棒?第二個層級,也就是PO之間能夠搞定一些事,那個是很棒,因為A部會找B部會弄好之後,這一件事就搞定了,不需要做更多的會議跟處理,這樣很好。
當然大家會質疑好像兩個人就代表兩個部會,好像哪裡怪怪的,這個沒有問題,但是希望的是PO在部會內更能夠發揮作用,進而影響整個行政院讓大家少開不必要的會,在很短的時間之內,接地氣去處理即時性的問題。
很不巧麥克風在我的手上,時間的關係,我再點一個同仁,我滿好奇原民會的經驗,因為原民會有請PDIS小組去做過教育訓練,原民會據我所知,他們也跟所有的原住民朋友有一個溝通的平台跟固定的管道,但是目前為止其實原民會還沒有機會再處理協作會議或者是透過開放政府的程序處理一些問題。
因為原民會剛好換新PO,想要知道新任PO對於這樣的位置有什麼樣的看法,謝謝。
謝謝琬梅。剛剛有提到銘錦,是不是請銘錦簡單跟在座的所有PO稍微分享一下,這次出訪有什麼心得?
也鼓勵PO有機會可以跟我們一起出訪。
接下來請研究員彭筱婷報告,PDIS最近這幾個月來,正在努力建置的PO網站。這個網站目前已經有了雛形,我會後用email請大家一起來看看網站的內容、文字及形式有沒有任何需要改進的地方。
謝謝。這一個部分有沒有PO當場提意見的?網址會放到 sli.do。
在進入摘要報告之前我先說明一下,大家已經收到PDIS發的1月18日跟1月25日共識營開會通知,文件裡面提到,我們會緊接著共識營來開季會,透過這樣的程序設計,來確定整個PO制度未來一年的政策目標。
我先口頭跟各位報告,PDIS內部檢討之後的目標是,未來協作會議的議題,不管是一個月開兩次,甚至是三次協作會議的情況之下,我們都希望能夠試著降低處理Join平台上的議題數量。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月開兩場協作會議,只有一個額度用來處理Join平臺上的議題。
另外,大家在共識營當中可以思考,如何讓PO順利把部會裡面真正重要的議題、拿出來協作討論,這個流程在內部上需要多少溝通、在外部上需要什麼協助,透過共識營的協助可以彙整出來,在季會上直接跟副首長報告。
因此,所以本次共識營請各機關指派至少一位以上的同仁來參與。跟去年最大的不同是,去年採取教育訓練的形式,今年不是,今年是請大家來開協作會議。
芳睿想要補充有關於會前準備的串門子工作,請芳睿幫我們說明。
對不起,我補充一下,雖然芳睿口頭上說寄給PO,但是我們有挑特定樣態的部會,所以大概是四至五個部會收到我的信,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收到,沒有收到信的部會如果很想參加訪談,也可以跟我報名。
這部分的議程到這邊,接下來進入歷次協作會議的摘要報告,請序號9司法警察案。
接下來序號37,衛福部的健保憑證案。
接下來是序號41,交通部汽機車燃料費案。
接下來是序號42,動物保護法加重罰則案。
謝謝農委會。
謝謝。接下來進入討論案,國發會在會前有提出有關於涉及普通法、特別法的部分該如何釐清主責機關,先請國發會。
我有幾個建議,首先,聽起來最需要、源頭解決的是「要有人聯絡提案人」,國發會初步的建議是由特別法的主管機關來辦,但並不是每一個案子都有特別法、普通法的關係,有些案件並沒有。
我的建議是,只要提案人一開始在系統裡面勾選這三個機關,他認為是關聯機關時,這三個機關的PO也許可以彼此間約一下,可以一起打電話給提案人。在權責還沒有很清楚的時候,一起打電話給提案人來釐清真意,還沒有釐清之前,就先區分誰是主辦、誰是協辦,誰不適合進來,其實比較沒效率。
大家一起打電話之後,後續可以從提案人的訪談過程中知道誰適合進來、誰適合退場。所以我建議機關被點名了,先在PO的層級上先把問題解決掉,程序上是各機關一起來打電話。
第二,在106年9月月會的會議紀錄有提到,在多主辦機關的前提之下,負責聯絡提案人的機關,在Join平臺上要公布後續回應期程,像十天之後開一個會,兩個月之後要做綜整回應等等的公布期程工作,未來不管是透過什麼樣的形式來做主辦機關跟聯絡提案人回應,麻煩各機關記得有這一件事要處理。
第三,因為需要協調主協辦的機關的情形,會不斷地發生,在此拜託各位PO,如果需要更詳細的說明,或者是需要更多的佐證資料跟業務單位溝通的話,就歡迎隨時跟PDIS聯絡。麻煩PO費一點心,在PO間的溝通層級就協調完成,不一定要到國發會或PDIS進行協調,以上,謝謝。
簡單說一下,第一個是人員的部分,我們目前的規劃是讓新、舊PO自行報名,所以每一場的共識協作會議都會有新PO加舊PO,在議程當中,我們也安排了讓舊PO做簡單簡報,讓新加進來的PO說一些什麼話、心得分享,兩場次個別都會找到兩個PO來做這樣的事。
第二,有關於議程上的設計,原則上是照著傳統的協作會議形式,早上有相關簡報,大家聽完簡報後做問題釐清,我們會長出心智圖,到了中午用餐之後會用分組協作的方式,這個過程中包含小桌長、大場的主持人,我們希望可以在PO裡面找到同仁協助,目前也有一些PO回報有意願要當小桌長,我們也非常開心,希望這整個過程是讓PO自己產出自己未來一年的政策目標,由PDIS協助大家怎麼樣落實下去,所以這整個過程,包含主持團隊、簡報對象、小桌長,都希望大家可以踴躍參與。
收單的時間是到1月11日,也就是這個禮拜五,請各位把握時程,謝謝。
請國發會說明這一次提案的三個案子。
請各部會針對自己的議題說明,第一個案子是法務部、教育部及衛福部有沒有要誰先說明?
接下來是第二案,請中選會。
接下來是序號3,有關於禁止娛樂型票卷加價轉賣,涉及文化部、內政部,先請文化部。
請內政部。
我去請唐鳳過來。
我就今天的會議程序作一次說明,首先,因為唐鳳人在這邊,所有唐鳳主持的會議都會做逐字紀錄,在我旁邊這一位是速錄師,從接下來開始,每個人所發言的內容都會做成逐字紀錄,會有十個工作天的時間讓各位長官作編修,如果我們講得太快或者是前後文需要做一點調整,未來公布在網站上,大家比較容易閱讀,我們有十個工作天的時間可以做這樣的處理。
接下來的程序我想很簡單,首先請雨蒼稍微說明一下剛剛20分鐘訪談摘要的說明,也請各位確認這樣的摘要是不是符合各位親耳所聽到的狀況。
接下來還是請文化部跟內政部稍微說明一下各自的立場,因為文化部的副座已經說明了一個部分,需要補充的話再麻煩您,等等先請內政部說明,大概是這樣子。
還是非常感謝各位撥空來參加這一場協調會,其實很明確的是,依據Join平台遊戲規則的要點上,如果在主協辦機關分工上有爭執的話,會先請國發會召開協調會,如果這場協調會,大家比較沒有明確的共識,其實依據要點就可以直接指定各相關部會併列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