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的目的是,這個是你的作品,等於我們的共同作品,這個跟我個人是沒有關係的,所以等於有點像初音未來,就是誰只要喜歡,都可以來演繹唐鳳的這個角色,但是不是用這個角色拍片,我就會簽名、贊助。這是完全兩回事。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用這個角色去拍個MV,專門賣早餐之類的,這樣子不表示我自動就endorse他,沒有辦法這樣子。
我具體建議是,「唐鳳Q版」這四個字可以,如果你們想要用的話,我建議像體驗、錄製的話,這邊明顯是在講角色了,因為可以讓這個角色講任何話,所以我建議在「H」裡面說體驗DoriDori的錄製,這個角色很明確是「DoriDori」,我這個人還是叫做唐鳳。
同樣像你的T-shirt也很棒,也是doridori的T-shirt,可能像之於我的關係,像七龍珠裡面的悟空之於本來悟空的關係,是二次創造,因為如果你這樣子把我的簽名,跟用DoriDori來錄影混在一起變成一包,很容易讓人覺得用doridori錄出來的東西旁邊有我的簽名,很像我在倡導這件事,但其實我連他要做什麼都不知道,所以儘量不要有我簽名的這個動作。
像我簽這個初稿畫沒有問題,這個是我跟你的合作,那因為是我認識你,但是有人拿這個doridori的角色去拍片或者是行銷,那個不能說是我認證的。
所以具體兩個希望,一個是把我簽名的部分都拿掉,第二個是把上面看到的唐鳳都改叫做DoriDori,好比像doridori的感謝卡片,或者是DoriDori的原創悠遊卡一張,但是沒有我的簽名。
但是像我們對談的紀錄或者是合照都很歡迎去使用,因為我簽名是表示我跟你的關係,但是不能再把這個簽名拍下來轉移給你的贊助者使用,這是不work的,因為我根本不認識他,無法背書。
另外我建議你把這個「H」做成比較親民的等級,好比像如果贊助者只是給一段聲音,你就使用那個聲音,配上doridori的動作,變成一個影片回去給他,這樣子。說不定感謝影片都是他自己來提供稿子,或者是他自己來講,贊助者可以自己錄一段60秒的感謝影片,讓DoriDori幫他講。
當然,這邊是授權非商業運用,所以這邊轉換格式或什麼都是他義務去做。
對,只是你授權我去做非商業的利用而已。
叫doridori就好了。
「唐鳳Q版」不可以當作商標。現在doridori(どりどり)是你取的名字,所以你對這個名字當然有完整的權利,都沒有問題,但是唐鳳或者是唐鳳Q版或者是Audrey Tang不是你提出來的,所以不會有專屬的權利,因為也會有別人做唐鳳Q版,事實上在你之前黃立佩都做過唐鳳Q版。
不能說有專屬權的感覺,因為之前有很多人製作過我的角色。你可以說:「我跟唐鳳討論過後,以唐鳳作為靈感製作出來的原創角色」,這樣是可以的,是我給你的靈感,不是我們兩個一起創作,因為你創作這個的時候我也沒有在旁邊,就是說在跟我討論之後,以我的角色為靈感創作出來你的原創角色,這樣未來比較不會有爭議。表明「有討論過、取得同意、不會告你」,這沒有問題。
我的立場僅是「我不會告你侵犯我的肖像或人格權」的這個程度而已,並不是我有任何分潤,我也沒有主張著作權或肖像權。這純粹就是你的角色,叫做DoriDori。
你們腳本給我,我也要先看過。
我目前還沒有想到,但是最可能的還是會在Youtube的頻道,就是Youtube的影片怎麼製作的,就要看到最後哪條走得通,最有可能的也是用OBS來組版,OBS本來就可以從各種來源來,可以做綠幕的軟體。
您把腳本跟角色檔及授權,你們挑了CC的授權,這些都email給我,我們腳本確認沒有問題的話,我有空就可以錄給你,我們可以非同步作業。
好啊!等你覺得安心了,我這邊才會對外使用。
成分就是玫瑰、梔子花、茶樹?
那是食藥署的,並不是我在審的,我只能說我理解您的意思。我們可以整理做成我們對談的逐字紀錄,也可以放在我們辦公室的網站上,這樣子說不定您之後再做其他說明的時候,是可以引用。但是藥物審核,依法並不是我來審核,那個是食藥署來審核,所以我也很難說這個忽然間就變成藥了,這沒有辦法。
這個我理解。
這個會議並不是我主持。如果是食藥署幫你把你在做不管是實際的實驗等等,像相關的數據來認證等等,那個是食藥署的工作。
因為臺灣現在的案例其實比較少了,所以我想如果你覺得有證明給其他國家看的作用,我覺得目前的方向比較對的,因為我們當然目的幫助盡可能多的人,但是臺灣尤其肺部變成重症的新案例,基本上是沒有了。
如果這個配方是有用的,我覺得還是要循主要的方法發布在學術的期刊上?
跟某個大學老師合作做成論文,我想這個是比較容易、比較快的,因為各國的論文都會互相交換?
不過,你的目的是要救人,或者是要賺錢?
理解。中草藥這塊我真的完全不熟悉,可能你要先去接觸一些對於中草藥比較感興趣的朋友,也許中草藥有自己的管道。
我們理解。不過像你剛剛講的,他們那邊現在肺炎的案例也不太多了,所以會面臨跟臺灣一樣的挑戰,這個有點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你沒有辦法做實證就很難擴大出去。
我覺得目前可能你如果問我的話,我就會說可能還是往養身、保健之類的方向。
如果做成肺炎的特效藥,真的要去現在肺炎特別嚴重的區域來推廣草藥,我也沒有管道,我老實講。
你有沒有跟中醫師全聯會討論過?也許你可以問問看他們,他們也有大型醫院用中西合併治療,也許他們那邊比較知道。
我對中草藥真的沒有研究,不好意思。
謝謝。
大家都很關心這個題目。
我其實也注意到一些評論者指出,如果要獨立的內容監管機關,同時負責促進百工百業的數位轉型,這兩個似乎是互相矛盾的事情。
另外,我目前看到的一些想法,包含一些評論的朋友,可能不太瞭解Uber已經設置臺灣公司的事實。這表示我們可能廣宣做得不力。
我們這邊的點是,如果它有獨立監管的需求,那它一定是獨立監管的委員會,我舉例:像交通部之於運安會。交通部不可能控制運安會,不然沒有人要相信運安會寫的報告。
同樣的道理,未來假設有數位專責機關,也不可能控制現在NCC所在的內容監理的能力。此外,還可以增設獨立機關,除了本來已經有的內容監理之外,至少我個人的希望是會有個人資料相關的專責機關,一方面達成GDPR適足性的認定,二方面之前國發會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已經跟歐盟談到一部分了,我覺得這兩個一起做是比較好的。所以至少以這兩個獨立的機關來說,數位發展的機關對它們不會是指揮命令的關係,這個不work。
是。
不可能一面監管、一面推廣數位轉型,這不work。
要理解兩個融合的特色,之前提委員會的朋友是希望內建統合各部會的能力,傳統上執行為主的部是沒有辦法做的。但也有一些朋友認為你要促進數位轉型,你勢必還是要有一些執行性質的預算,所以你完全只是決定策略的話,你就是又回到各部會執行,不一定執行得好,所以核心的東西是要有執行的功能。
所以未來假設是委員會,其實你也瞭解國發會在成立之後,其實做得不只是經建跟研考,也做了一些其實像執行的事情。
同樣的道理,即使現在是叫做部,如果是組織法、處務規程明訂對於某些特定事項,可以像委員會一樣去協調其他的部會,因為法有明定,等於是一個依據。
所以不管是具有執行特色的委員會,或者是具有規劃特色的部,這兩個大概是比較好的解法,完全純委員會或者是純部,都沒有辦法滿足。
由下而上的提案。
有些事情還是要top down來規劃?
對,全科會。
對,有一套方法了。
你覺得要賦予這個權限,不然就又變成bottom up?
現在是要說Web App是王道,除非要用到手機特定的功能,否則那個幾乎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