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
好。
往作用法的方向移動。
《金融創新條例》。
……有,滿詳細看過了。
我想是這樣,請看這三張,當時我也有跟同仁說,我主要不確定的是……可以看得出沙盒的部分跟經濟的部分都需要建立在一般的規定上,可是沙盒跟經濟的部分中間邏輯關聯,從總說或者是條文中看不出來,我不是很確定。
好比這部法只有一般規定跟監管沙盒,或者是一般規定跟共享經濟,看起來好像成立。但右邊那兩個是邏輯上不互相有關係的部分,我想先釐清這一個大點。
當時還叫「基本法」時,我們第一個想的是作用性質為什麼也訂進來,當然今天你們澄清這個是發展用,所以作用性質訂起來,這個沒有問題。但是這兩個作用性質,在我看起來重疊的程度不多,你既沒有說在沙盒當中實驗成功了就會變成受到平台經濟規範,也沒有說平台經濟一定要先進沙盒,所以我感覺不太出來這兩張(投影)的邏輯關係性,想要先就教於你團隊的這一件事。
另外一般規定的部分,與公開討論六十天即將截止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有八成是重疊的,我會想要進一步詢問NCC版的《數位通訊傳播法》在我看起來是全球化、人權保障、跨部會協調、寬頻普及,及檢討現有法規,雖然他們不叫鬆綁,但這些部分是相同的;而數位紀錄保存倒沒有放在《數位通訊傳播法》,你們是在看到《數位通訊傳播法》之前訂出來,或者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去補它的不足,這個也是想要詢問的,我想我們先討論這兩個。
當時虛擬世界都包進去?
那當然。
你們是用刪去法在處理右邊(笑)?
而且他們也想用金融沙盒,即使有強化法(笑)。
這樣就比較清楚,謝謝。
理解。我重新整理一下。
一部分當然是您剛剛說到主責機關的部分,首先您希望經濟部有數位經濟這一件事之類似最後詮釋權,裡面要財政、金融、通傳、科技,那就由上述四個部門去做,這個跟NCC在擬《數位通訊傳播法》很類似,並不是要因此監管網路,是搭一個平台,跟我剛剛唸到名字的這一些部會合作,所以我覺得這個精神跟你們的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與《數位通訊傳播法》都一樣的。
你們有要求,而《數位通訊傳播法》沒有的,我這裡看到的是「數位資料保存系統機制」、「永續保存數位資訊」,這個是新的,我之前沒有看過;這其他包含租稅優惠這一些,我覺得重疊性滿高的,所以多說明一下第17條的做法嗎?因為沒有立法理由,所以我是問一下,你們想像中第17條落實是怎麼樣?
……我手上的版本還是空白,沒關係。
當然啦!這個很有意義的想法,在網路上我們知道有internet archive,在網路上找,還是找得到;現在這一個立法等於希望政府用某種方式去什麼呢?因為你們現在這個寫法是「永續保存數位資訊」。
所以是公開可得的……
所以即使著作權還存續,但是你們希望按照某種公共利益意旨把它加以保存,它的利用方式是什麼?出版社倒了,下一個出版社可以拿去印嗎?
找到之後還能做什麼?
即使著作權還沒有過期?
OK,這個我不曉得實務上怎麼處理?
得特別排除著作權適用,用某種方式?
我相信剛剛提到網路上備份的那一個,其實是在說在不侵權合理使用的範圍內才能利用,我看起來還沒有那麼清楚的是,你的永續保存數位資訊並沒有界定是什麼資訊,好比我打個Skype給你,我們中間講的話也是數位資訊,難道政府要做NSA那種的永續保存嗎(笑)?
對,所以我會建議既然你們的立法意旨裡面寫了「公開發行」,類比是跟公開發行的紙質、出版品比,這也是公開發行數位著作或之類的,你就可以排除掉我們明明本來是秘密通訊,或者是我本來就已經寫說「禁止重製」,但是第17條看起來排除著作權的適用,這個事實上不太可能;雖然某些海盜黨執政的國家應該會很喜歡這樣一條(笑),但是台灣畢竟還沒有走到那一步(笑)。
如果這樣的意思,我大概理解,這個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監管沙盒」這邊,我們馬上會提一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在立院那邊也有修八個法的版本,也有三位立委各自有各自的版本,不管這四個哪一個過了,馬上跟你們這個會有競合,因為那邊是以金管會為主管,這邊是經濟部為主管,如果都過的話,這個競合你們有沒有想過?
就是排除掉金融產品的適用?
所以不是一稿兩投的意思?而是有另法訂之的時候,你們這邊就不適用?
這個我理解。
但是我要提醒的是,不管哪一個版本,金融沙盒畢竟不適用處罰規定的是銀行法、電子支付管理條例、信託業者、期貨、證券及保險,最多就是這幾個,但是按照你們第24條的精神,這個非常厲害,也就是實驗裡面只要有提到任何民法或者是刑法希望排除,而經濟部說排除,它就(被)排除了耶(笑)!也就是這個沙盒是沒有邊,可能只有憲法是它的邊吧!
第一個是競合,剛剛你們已經說了,如果我有更嚴的Fintech,金管會願意去做金融實驗創新,那這樣就不能金管會退件,而跑來經濟部送,很感謝你們。
即使是在這個情況,你們也會面臨到經濟部開始收到很多跟平常主管已經無關的事情,然後申請排除適用的這一個適用,想必會越來越多,甚至是想到排除勞基法,因為有一種新派工形式,所有這一種基本法令都要申請,所以這一種的課責,經濟部能不能承擔,這個是大問題;即使是日本的那一部法案,在這一點上也還原到每一個主管部會去負責,而不是讓單一部會去承擔,我記得日本那一個這樣處理的。
你們這邊全部丟到經濟部的頭上,我不確定他們會不會同意。
這個我理解,當然這邊的意思不是可以犯殺人罪,因為當時實驗裡面並沒有說我是要實驗殺人嘛!對不對(笑)?但是即使是這樣,這是動態派工,希望排除勞基法之類的,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實是勞動部,現在讓經濟部的人在排除掉它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情況下去審勞動部的排除適用,我覺得這個在法理上問題滿大的,這個考慮一下;但我理解你們的精神。
另外一個可能性是變成主管機關不會是經濟部,而是判斷要排除適用什麼的時候,以被排除適用的主管機關來當作……至少要copy他們進來,以及外界的專家,您知道我的意思?
如果沒有公信力的話,這就變成經濟部跟另外一個部會講了算,這也不會比原來的好到哪裡,幾乎是承辦人在免責的情況下任意認定,我覺得不一定好。
像Uber一定說公路、勞基二法排除。
經濟部數位局突然凌駕於立法院。
未來院的版本我會幫忙審,所以這邊的要求我覺得我也會盡可能讓金管會知道,我相信都是雙向的。
接下來是平台的部分,我覺得叫「平台」比「共享」好。
不然你們的使用範圍會變很小,不然等到都通過了,就「共享經濟」都解決了,然後沒有人用(笑)。
「平台經濟」有兩個想要問的:
第一,法定註冊的工作,你現在是說沒有註冊的話,主管機關馬上就要有立即調查的義務,對不對?按照第32條的精神。這一件事還有意思,意思就是每一次發生未註冊的平台在台灣出現,這一個專責機關就突然多一件事,而且如果沒有做完的話,還要課責於他,因為必須要做法規調適,我看起來你們的意旨是這樣子,但是這樣子難道他的業務量不會非常非常大嗎?等於任何時候只要出現任何看起來像中介平台的東西,他們又找不到適用的法源……有的像類似給他警消的課責了,我不知道原本的想法是什麼?
現在請「經濟部暫停平台活動」,經濟部要如何做到暫停平台活動?還是我看錯你們的意思?這個好像是類似給他們警察義務。
因為課予他(承辦人)責任,必須給他一樣的權限,但是剛剛已經說是境外的網路中介平台了,經濟部要如何禁止境外的網路平台了,我還想不出辦辦法了(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