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離生活越近,拿到資料的結構化程度就越少,因為它就是有什麼、用什麼,像我們現在在做風災、避難所的時候,這種情況發生的時候,當然不可能讓每一個人去填一式三份的結構化表格,因此遠距工作的朋友或許可以補上一部分工作。
當中央政府看到的時候,通常已經是很漂亮的簡報了。所以從我們的角度來看,反而資料清洗的工作比較少。
中央通常做的是統一格式,也就是如何符合這一個格式,或者清洗到這一個格式。
很多是pilot。就像剛剛所說的,其實大部分是地方政府有一個方向,找到之前技術團隊,像MOOCs也一樣,其實每個地方政府自己去錄,有些找到滿有趣的團隊,像均一,就會從那邊看到新的教材教法出來。
如果KPI上只寫多少件資料、多少場活動,那個品質其實往往KPI管不到。所以變成如果有發想找到正確的團隊,品質就會很好,我們再透過數位國家機制,讓其他不同的縣市來學習,這就是所謂的區域創新。
不是中央幫區域創新,中央不可能幫區域創新,但中央可以鼓勵區域失敗沒有關係,如果有成功的話,我們幫你大鳴大放,讓大家都知道。
這些通常都是地方的需求。其實國發會能做的是整理,然後寫成一個指引,讓其他縣市可以效法。
謝謝你們。
OK,我只能為我自己說,下一個社企政委怎麼想,那是他的事情。但是在我任內,其實我跟馮老師交接的時候,有非常詳細談過,這個也有逐字稿的。
大致的意思就是說,只要名字還叫「社會企業」這四個字,在我的工作範圍內,它就是非強制的。如果我們以後要有強制性的,不管是認證也好、政策配套也好,我們不會用「社會企業」這個名字,我們會用別的。舉例來講,像大家知道方老師在推的「共益公司」專章,他其實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雖然不是強制用哪個第三方認證,那個還是大家可以去挑嘛,但是他有一些條件,包括社會使命鎖定一定要有,然後也有一些揭露原則,是比較硬性的一個東西。但是這個時候,就不會把他叫做「社會企業公司」,是把他叫做「共益公司」。
也就是說,他在概念上,可以用來支撐社會企業,如果你想要用公司型態,讓你比較容易去揭露這些東西。但即使共益公司通過,社會企業採用公司型態,也不一定要變成共益公司。所有其他的型態,好比說合作社,或者是NPO裡面對於社會企業的相關配套,也會用相同的方式處理。也就是說,只要有任何看起來像強制性的組織型態,我們就不會把他叫「社會企業」。社會企業仍然是一個大傘,是一個概念式的東西,然後開放給民間的包含第三方認證組織,來進來詮釋,行政院不會去搶奪他的詮釋權。
所謂的「強制」,就是說如果你不通過這樣子的檢證,或不通過這樣一個標準的話,你就喪失用某一個名字稱呼自己的權利。
對啊。
不過,那個其實是有些方法可以去管。
現在4章1Q,接下來要變1章1Q,就是要處理這個。
不過我是覺得「社會企業」這個名詞的特性是這樣子。也就是說,這個名詞的特性他不像是,像「有機農業」並不是有機界跟農業界互相合作,他是農業界做了一件有機的事情。像「共享經濟」是經濟界去做了共享的事情。像「開放資料」是資料界做了開放的事情,可是「社會企業」並不只是企業界要去盡社會責任,那是其中的一個很旁邊的等級,他裡面也有NPO要往永續經營發展,也有人剛創業的時候就是要做社會使命、要做社會連帶、多利益關係人治理。
我的意思是說,當他在「社會」跟「企業」比重等同的時候,我們如果去用某一個特定的組織法,或一個特定的強制形式,那它會限制了這兩方面的、各種溝通方式的進一步多元化的發展。如果它以我們認得的這幾種,才叫社會企業,那接下來新的東西會受到影響。所以這也就是為什麼社會企業跟開放資料或共享經濟不一樣,因為他不是單一的界別裡的細分,而是許多界別中間的對話。
不是,目前政府機關的登錄,主要是放登錄者personal提出的認證。
嗯,不是補貼性的採購。
這在作用法上面,當然可以加一個「準用」。但假設準用的條件包含這個百分百盈餘提撥,到底是寫在章程裡呢?還是他就是今年有賺錢所以這樣子做,還是他就是因為沒賺錢所以這樣子做,等他賺錢就不這樣子做了呢?
所以說,你必須要先在組織法上面給他一個鎖定性,不管你要靠章程、資產鎖定或其他的方式,讓它變成是只是用公司型態在經營的一家NPO,而且就算他未來不想是,他可能也不太跑得掉的這樣的情況,那我覺得這樣的話也許可以在作用法上面去說準用。但我覺得這個還是要先建立在一個,他在組織上面能夠被公開檢視,至少能去課責這樣的一個能力。
也就是說,如果要討論準用NPO,那他現在的對社會責信的這些東西,在公司型態上都要有,我們再來談租稅減免,不然的話這個其實就是一個後門啦。
我自己很喜歡合作社,因為我小時候就是參加「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的一些活動,我本來就覺得說合作經濟他是非常好的一件的事情。
現在問題只是說,「合作經濟」這四個字他現在召喚到的朋友們,可能沒有「社會企業」這四個字來的多,但是對我來講他還是比較純粹的、在資本市場發展合作經濟的一種組織架構,所以我當然會覺得說做這些東西的時候,它不應該去排除掉合作社,不管是實質上面的排除還是組織法上的排除,我覺得都不應該啦。
沒錯。
就是合作社員分配。
我們好像也有所謂的公益公基金,公益盈餘嘛,對不對?可是那個好像不是給利害關係人。
對,OK。
是啊。就是它能夠召喚到的人,他可能一看到這一條,可能就去採取別的組織型態。組織型態中間彼此的這個競合,我覺得還是蠻重要的。我們不太應該一下子就鎖定到某一個特定的組織型態。
另外就是這邊是打勾,就是哪些部分指標的重要性,我同意老師的看法,就是說,其實他有點像維根斯坦所說的「家族相似性」,就是說,可能不是每一個都打勾,可能每個都有權重,而且某幾個加起來可能權重又再增加。所以大家看到某一個人,看起來像,好比說某一個特定原住民族,像阿美族好了,但他其實不一定是說有一定的幾個檢視項目,而是大家在腦裡面有一個形成的criteria。
我覺得這個是要靠各界的利害關係人一起討論、一起形成,而不是說我們坐在這邊然後列幾個criteria,然後一達到就直接達到。我覺得這個形成的過程本身,可能比較重要。
嗯,了解。
嗯,完全不代表。
強管制。
報備為主。
也就是共識決。
那就是指標都先揭露,那這個認證因為說才剛開始,所以裡面有幾個達到就好這樣?
嗯,就是你拿到2017年認證,不一定拿得到2018年認證。
我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能夠推這種像社會公司的東西,他對風險的承受度比我們政府高很多,這個是事實。所以我們事實上不可能這樣推的,至少今年不可能這樣子推的,就是說如果我們隨便弄一個2017指標出來,但是我們2018都換掉了,我覺得社企界不會覺得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那如果是市政府,如果regional的話我倒覺得沒有甚麼問題,如果某一個特定的region,他就是說適合我,比方說如果是農業縣市,那我就是專門對一些農社企有一些specific to農社企的指標,我覺得那個倒可以,因為一開始本來就是特定用途。
那個就牽涉到剛才老師們都說的,如果有一個特定的政策目的,你要為了那個政策目的定一些criteria,那這個是可以的,但名字就不叫「社會企業」認證,他可能叫做「長照社企團體」。
這個我理解。因為我們剛剛大家好像都是覺得說如果你現在是非強制,可見得民間就會有很多個,那很多個、不只一個認證,事實上也沒有甚麼東西阻止台灣的企業去取得國際認證,所以本來這些事其實都會發生。
不是我們現在限定某一個認證特別大,讓他吃掉別的認證,也不是這樣子。
所以,我現在只講我在這個工作上面的想法。對我自己來講,有一些東西他是揭露就好,而不是完全非黑即白的,好比像說這個自負盈虧,這個經濟風險他就不是百分之百的,如果他是靠一些,比如說固定的基金收益,或者其他的收益,那他的經濟風險在某些程度上是可控的,他只是某些部分投入市場,而不是整個靠市場來自負盈虧,那你說這樣子他就一定不是社企嗎?好像也怪怪的。
我覺得這裡的重點,是他要充分揭露他的經濟風險究竟如何,而不是百分之百靠市場自負盈虧的,才能叫社會企業。這個事實上也發生在員工是大部分支薪,或是全部支薪等等。或者像利潤分配,你剛有提到有限制或全部分配掉之類的,這些我覺得都是by degree,凡是能夠by degree的,我覺得可能就是重要的,因為大家不會希望是只有30%但看起來好像有90%,但不是說只有30%的他就一定不能在這裡面適用。
我覺得這裡面凡是有by degree的,我都是希望充分揭露。而且這個反而更要充分揭露,他不是非黑即白的東西,像他解散時用於哪一個目標,這是你看他的章程就知道的,那個反而沒有by degree,那個是非黑即白的東西。對我來講這種可量化,但是以前是用文字描述而未量化的,對我來講反而會是比較重要的。
對,支薪員工跟利潤分配,和盈餘用途剛有提到percentage,然後社會影響力目前幾乎完全都是用質化的方式,接下來也有量化的方式在做。我的意思是說他只要是可量化的,量化成本不要太高的話,就應該充分揭露,這是我的想法。
對啊,如果已經就是說你要,比方說解散時的剩餘資產分配。那個是非黑即白的東西,為什麼你要把他當指標呢?
...「有臺灣特色的社會主義」(笑)。